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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院感消毒制度

时间:2022-04-17 09:56:23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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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院感消毒制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卫生院院感消毒制度

(一)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二)发生特殊病源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释义】本条规定了应当按照《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的医院感染事件,并规定了这些医院感染事件及医院感染具体是指:10 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卫生部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 、《 食品卫生法》 、《 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 、《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制定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卫办应急发〔 2015 〕 288 号),于2015 年12 月27 日由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从2015 年1 月1 日起实行。

该规范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其报告标准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

规范规定医院感染暴发属于报告范围。在规范第四条报告范围与标准中,第九款为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根据本办法规定,下列情况(以下简称“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10 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实际上这三种情况属于重大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暴发参照规范第一款要求进行,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输血性乙肝、丙肝、HIV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 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 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院感染也应按规定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1 .事件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具体内容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2 .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达到《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 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 小时内以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人国家数据库。不具各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卫生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分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析制度,每日对网络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动态监控,定期进行分析、汇总,并根据需要随时做出专题分析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向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同业务的专业机构反馈。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院感染属于法定传染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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