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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值班制度
(一) 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假日均须设医师值班,原则上应由住院医师任一线值班,科主任(主治医师)任二线。值班医师条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方可参加临床第一线单独值班(医技科室根据本科情况,可酌情放宽条件)。工作达上述条件后,就可以由本人和科室提出申请,报医务科批准备案,方可单独值班。
(二) 值班医师应提前半小时到岗,接受各级医师交-班的医疗工作,交-班时,应巡视病房。危重病员,应于床前交接。每日下班前到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交-班时,应巡视病室,了解危重病员情况,并做好床前交接。
(三) 医师下班前,应将危重病员情况和处理事项记录于交-班簿,值班医师亦应将值班期间的病情变化处理情况记于病程记录,并同时重点扼要的记入交-班簿。
(四) 值班期间急诊入院病人,原则上要及时完成病历书写,如需急救处理或急诊手术来不及书写病历时,应记首次病程记录,急救处理或急诊手术后6小时内补记病历。
(五) 值班医师在班期间,必须尽职尽责,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的临时处理,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上级医师处理。
(六) 值班医师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随便找人顶替,确有特殊情况时经住院总医师或科主任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调换。
(七) 值班医师若有事需暂时离开,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当病员有需要时应立即前往巡视。
(八) 值班医师一般不脱离日常工人和,如因抢救病员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得到足够休息时,过后可酌情予以补休。
(九) 每天早晨,值班医生将病员病情及处理情况向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待清楚危重病员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
(十) 值班医师每晚21:30分与值班护士共同查房,包括对陪伴人员、病房卫生及安全等全面检查一次。
(十一)值班医师负责值班室的清扫工作。
医务人员值班巡诊工作规范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值班巡诊工作,及时发现和处在押人员病情,切实保障被监管人员生命健康权,确保监所安全文明,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看守所医务人员值班巡诊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坚持“早发现、早治疗、早报告、早处理”原则,切实做好在押人员的防病治病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本所。
第四条 医务人员值班巡诊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入室问巡诊和信息互动技巡诊工作;
(二)发现被监管人员病情,及时通报巡视、管教等岗位民-警,病情特殊的及时向所领导报告;
(三)对患病被监管人员开展治疗、抢救、心理矫治工作;
(四)对监所医疗工作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
(五)对全所医疗安全工作负责,不得擅离职守;
(六)对符合出所就医条件的,提出出所就医建议,并负责履行相关手续的审批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医务人员值班巡诊应当着工作服,佩戴上岗证。
第六条 医务人员值班巡诊要细致问诊、认真检查,及时对症处,并做好跟踪观察工作,同时提高警惕,防止医疗用品丢失,确保安全。
第七条 值班巡诊医务人员白天巡诊除随所内大巡查外,其他时间须在监室外进行询问病情,特殊情况及夜间进入监室须有两名以上民-警陪同。严禁值班巡诊医务人员夜间单独进入监室。
第八条 值班巡诊医务人员应与管教民-警,巡视民-警加强沟通联系,随时通过电话对讲系统、信息互动平台、所内狱情分析会等通报被监管人员病情,患病被监管人员出现紧
急情况的,管教、巡视民-警必须配合医务人员及时处。
第九条 值班巡诊医务人员发现被监管人员病情严重的,应立即向监所领导报告,并提出处意见。
第十条 值班巡诊医务人员应作好巡诊工作记录,及时准确记载治疗对象、患病症状、检查情况、治疗措施、用药情况、治疗时间、值班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 值班巡诊医务人员应认真交接新入所人员身体状况、值班期间重点巡诊处理情况、出所就医情况及接-班应注意事项,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二章巡诊
第十二条 值班巡诊医务人员应当参加监所每日入监室安全检查,结合医务工作职责,认真开展值班巡诊工作。
第十三条 值班巡诊医务人员每日除参加入监室安全检查外,应当逐室巡诊观察在押人员的身体情况。被监管人主动报告病情的,值班巡诊医务人员应及时察看处。
第十四条 值班巡诊医务人员对被加戴械具、禁闭的被监管人员必须每天上下午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发现有病的要及时诊治;发现被监管人身体状况不宜继续使用械具、禁闭等措施的,应及时向监所领导提出解除械具、禁闭措施的建议。
第十五条 值班巡诊医务人员应坚持每日巡诊三次,认真观察、仔细询问,注意观察了解被监管人员有无病态改变,行为举止和情绪是否有异常变化。
第十六条 被监管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列为重点观察对象,及时察看问诊,加强诊治,随时掌握情况。
(一)有头晕、头痛、胸闷、胸痛、心悸、心慌、发热、呼吸困难、绝食、厌食、食欲明显下降等症状的;
(二)长期治疗的重点病号或吸毒人员在生理脱毒期的;
(三)列入三级重大安全风险的;
(四)新入所人员(主要是自述患有重大病史但未查明
的及自述无重大病史但经初查患有疑似疾病的);
(四)病情需要作司法医学鉴定的。
第十七条被监管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必须第一时间到监室察看问诊,或提押被监管人员到门诊部(医务室)诊治。
(一)高血压病:血压高于 180/110mmHg,或高血压伴有靶器官的损害。
(二)心脏病:有心脏病及心律失常病史,有医院诊断证明,有临床症状,心电图不正常。
(三)糖尿病
1.血糖控制不满意。
2.有严重并发症如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等。
(四)体温持续38.5℃以上需严密观察处理的。
(五)绝食三天以上。
(六)有专科诊断证明,病情控制不佳的精神病。
(七)发作控制不满意的癫痫。
(八)吞食异物不能自行排出或边缘锐利可能损伤脏器、造成穿孔等情况的。
(九)不除外颅内损伤的头外伤、需观察处理的骨折等严重外伤。
(十)严重的软组织感染 (如关节感染、丹毒、需持续换药或继发全身症状等。
(十一)传染病:病情严重,需密切观察者。
(十二)有较严重戒断症状、进食差的新收押吸毒人员。
(十三)由上级领导、国家有关部门交办的特殊被监管人员出现身体严重不适者。
(十四)涉外被监管人员出现身体严重不适者。
(十五)不配合治疗、行为异常或情绪波动较大的患病被监管人员。
(十六)其它需要重点监测或需到医院就诊的严重疾病。 第十八条 值班巡诊医务人员在值班巡诊中发现被监管人员身体状况异常的,应当及时查明患病原因,必要时外出诊治或转至上级医院治疗;被监管人员病情已确诊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门相关治疗规程进行处。
第十九条 值班巡诊医务人员应按时给被监管人员发药并监督当场服用,防止被监管人员积存药品。
第三章处措施
第二十条 被监管人员病情较重,需外诊的,值班巡诊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所领导报告,经所领导批准后送医院治疗。对于涉黑涉恶、涉及职务犯罪或身份敏感、特殊的被监管人员,按市局相天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送医外诊。
第二十一条 值班巡诊医务人员接到被监管人员突发疾病的通知后应立即携带医疗设备、药品,会同值班民-警在5分钟内赶至现场察看诊治,需送医院救治的,立即向所领导报告,并迅速送医院救治。
第二十二条患病被监管人送医院就诊,值班巡诊医务人员应主动向医院医生及时全面介绍病情及前期处情况,做好治疗配合衔接。
第二十三条 被监管人员病情严重有生命危险的,需要变更强制(羁押)措施办理出所的,值班巡诊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所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监所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或商请办案单位变更强制(羁押)措施办理出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值班巡诊医务人员违反本工作规范,因工作失职渎职,贻误病情,造成较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相关规定问责处理;因工作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范由XX市看守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范下发之日起施行。
3甲医院水电维修人员值班制度
一、按时值班,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二、没有接到上级指令,不得随意停水停电。若遇紧急故障非得停水停电时,应在抢险的同时立即报告领导。
三、凡接到科室维修电话,必须在10分钟之内赶到现场处理。如遇自身处理不了的故障时,应迅速总务科长,以组织力量修复。
四、值班期间,不准喝酒,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五、值班中应按水电操作规范进行故障排除和维修。
六、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安宁市人民医院总值班制度
一、院总值班由院级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参加,院办安排。
二、总值班负责处理非办公时间的医务、行政和临时事宜,及时传达、处理上级指示和紧急通知,签收文件,承接未办事宜。
三、负责检查各科和夜间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做好外来人员临时接待工作。
五、协助科室组织对危重伤员的抢救,会诊及伤员的特殊善后处理及其它事务性工作。
六、对以上及发生的重大事故,其它紧急情况不能处理的问题应立即向院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意见迅速作出处理。凡没有把握的问题不得擅自处理。
七、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要坚守工作岗位,晚上必须在总值班室住宿。若因故不能值班的自行与具有值班资格的人员调换,并报院办公室。
八、作好值班记录及总值班室物品交接-班记录。
九、总值班人员次日不休息,正常上班。
安宁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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