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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小区住宅卫生制度
锐馨鑫园住宅小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锐馨鑫园住宅小区的管理,保障住宅区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清洁、优美、舒适、安宁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锐红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统一负责该住宅区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宅管理原则:
1、统一管理,综合服务;
2、独立核算,以区养区;
3、专业化管理与社会化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住宅区房屋的住户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犯。
第五条住宅区内的公用配套设施,部分实行有偿使用。住户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和维护的义务。
第二章住宅区管理机构和职责权限
第六条管理公司以合同形式对所辖住宅区实行统一管理,管理公司向授权委托机关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管理公司的职责和权限。
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区范围内的管理职责包括: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按市住宅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和开展社区文化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具体包括: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连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清洁卫生;车辆行驶和停泊;公共秩序;市住宅主管部门规定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制止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第八条住宅区原则上每500户左右建立一个“业主委员会”的群众组织,委员会的职责是: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住宅区的使用、维护、养护
第九条住户应合理使用住宅和公共配套设施,有责任保护房屋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条住户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维修,必须事先申报,经管理公司批准,并严格遵守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房屋装修改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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