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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禁烟制度
广州禁烟条例通过 办公室吸烟拒不改正罚50元
南方日报讯(记者/陈洁娜)在昨天结束的广州市人大会第30次会议上,《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历经三审之后终获表决通过。经省人大会批准后,该条例将作为广州新的地方性法规正式颁布实施。据悉,《条例》在三审中又作修改,决定赋予市政府自主权———可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增设禁止吸烟的场所。此外,《条例》要求市爱卫办应设置并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本次市人大会会议在对《条例》的审议过程中,有会组成人员认为,本《条例》规定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尚有差距,为了给今后市政府逐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创造条件,建议赋予市政府在增设禁止吸烟场所方面更多的自主权。为此,条例修改相关条款,明确授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增设禁止吸烟的场所。此外,在禁烟的公共场所中,条例都特别突出了“室内”禁烟。
《条例》还规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设置并且公开全市统一的举报和投诉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市爱卫办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机构及时处理。《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进行监督管理。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如有违反,《条例》的罚则明确指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吸烟者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链接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办事区域
□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范围的室内外区域
□本条款第三项以外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商场、书店
□金融、邮政、电信等企业的室内营业区域
□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其售票厅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体育场馆的观众区、竞赛区、运动员区以及乒乓球馆、羽毛球馆、保龄球馆、桌球馆(室)、健身房等室内健身场所
□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的大堂以及其他室内公共区域
□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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