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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用人计划书
一、基本原则
按照“精简效能,人才强市”和“有编制、有计划、有预算”的要求,坚持下列原则:
(一)编制控制原则。必须在编制限额内增加人员。除引进急需的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外,超编、满编的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经费事业单位,一律不予安排增人计划。
(二)分类管理原则。严格控制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经费事业单位的人员增长,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对各类急需人才的需求。
(三)优化结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现有人员状况,按照核定的人员结构比例安排增人计划,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人员的增长。
(四)统筹兼顾原则。事业单位增人计划要统筹安排,注重满足基础行业和国家优先发展行业对人才的需求,保证高层次人才、转业军官和大中专毕业生等政策性优先就业人员的需要。对高层次人才夫妻分居、身边无子女等特殊困难的,予以适当照顾。
二、管理程序
(一)申报。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人事计划管理基本原则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市人事局申报下一年度增人计划。申报材料:《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计划申报表》和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单位性质、经费来源、人员编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基本情况和申报理由。
(二)审核。市人事局审核申报材料,核实单位的编制、人员、供养能力等情况,并进行必要的实际调查后,提出年度增人计划安排的初步意见。其中市直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征求组织部意见;市直财政全额拨款和财政补贴经费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安排总量,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三)审批。根据审核和征求意见情况,市人事局研究提出市属事业单位年度增人计划,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市财政局列入年度增人财政预算。
下列情况未列入年度增人计划的,可随时申报,定期审批:
(1)引进急需的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
(2)系统内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之间调整人员的;
(3)转业军官、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等专项安置的;
(4)年度增人计划不能解决的其他特殊情况。
(四)执行。市人事局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定的增人计划,适时核发增人计划卡。有关单位要在下达的增人计划内,按照《济宁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等规定组织实施。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政、劳动保障、教育、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单位,凭增人计划卡办理增人、核资、核保、入编、拨付工资和经费、住房公积金等手续。增人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必须向市人事局专题申报,经批准后执行。用人单位应将已使用的增人计划卡及时装入本人档案,未使用的增人计划卡,当年12月底前退市人事局。
三、监督检查
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市纪检监察、财政、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单位,每年初对上年度人事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按计划执行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单位对本单位增人计划执行情况要进行认真自查,每年底要将人事计划执行情况向市人事局写出自查报告,并附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使用情况备案表。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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