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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7 00:35:52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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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本公司实行总公司、分公司、项目总监三级负责制: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公司责任:

1.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2.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3.组织人员的培训,再教育;

4.委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5.组织每半年、年终大检查;

6.对责任人实施奖罚;

7.组织年终总结评比;

8.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责任。

二.分公司责任:

1.督促落实公司制度;

2.对每项工程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3.协助总监落实监理部人员并督促到位;

4.每月向公司报告各项目的监理进展情况;

5.对项目的监理部进行考核和奖惩;

6.承担公司规定的相应责任。如受到有关部门经济处罚,按分成比例承担相关责任。

三.总监理工程师责任:

1.本公司实行现场监理总监负责制,全面组织、领导、负责现场的具体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关责任。

2.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的3.2.2规定执行,认真做好监理工作。

3.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做好五项审查,六方面检查督促工作,正确行使停工指令,并及时报告。

4.做好工地现场巡视,大型项目到位率在80%以上,中型项目到位率在50%以上,一般小项目每周不少于一次。做好与项目经理的联合周检安全生产工作。

5.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监理部工作回顾、分析、总结研讨会,不断改进和提高自身素质。

6.每月向公司报告项目监理情况,

7.向分公司提交对项目组成员年度考核奖罚意见。

8.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相关责任。

四.总监代表职责:

1.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3.2.3规定执行。

2.除规范3.2.4中规定不得行使之外的工作,凡总监不在现场时,均应认真代理总监工作。

3.协助总监做好安全生产联合周检工作,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的苗头,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

4.承担公司制度规定的相关责任。

五.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3.2.5规定执行。

2.做好本专业范围内的安全监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碰到难题及时报告。

3.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相应责任。

六.监理员职责:

1.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3.2.6规定执行。

2.认真做好现场监理,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总监或公司报告。

3.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相关责任。

七.专职安全监理员职责:

专职安全监理员应当配合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安全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1、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分篇,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建质(2015)87号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尤其是深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高大模板、超高脚手架工程是否经专家论证通过。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具体工作及重点检查内容详见附件)

l、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15-09-22 19:58 | #2楼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加强设备监理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申请、核准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是指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取得相应等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并在核准资格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第五条设备监理单位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不得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第二章资格等级和条件

第七条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范围按业务分为若干设备监理专业和设备类别。甲级设备监理单位监理核准专业中的所有设备,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监理核准专业中的部分设备。设备监理专业和设备类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取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技术负责人具备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

(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

(四)具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设施或设备;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取得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必须已经取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

(二)有同类设备监理的相关业绩。

第三章申请和核准

第十条 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章程;

(三) 人力资源状况,并注明持有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

(四)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五) 设施和设备情况;

(六) 质量管理手册;

(七) 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提供设备监理相关业绩及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

经评审合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核准,并颁发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向质检总局提出,由质检总局受理,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

经评审合格的,由质检总局予以核准,并颁发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申请、受理、评审、核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按照质检总局行政许可有关规定以及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设备监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以及甲级、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式样由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四章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上列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设备监理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交回原核准机关,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申请和核准。

第十七条设备监理单位依法终止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资格的手续。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设备监理单位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核准机关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准。

第十九条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年度自查制度,记录本单位开展的设备监理经营业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设备监理单位取得资格后不能持续保持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及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核准机关应当撤销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

设备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设备监理单位要求扩展资格范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资格扩展申请;经评审合格的,由核准机关予以核准并换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设备监理单位遗失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应当在全国性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核准机关申请补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设备监理单位超出范围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机构实施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超越核准资格范围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从事设备监理资格核准与监督管理的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受其委托进行评审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涉及的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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