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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地考核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切实改善施工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河南省建设厅印发的《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5]82号)以及《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2015]8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古建园林工程。维修改造工程和拆除工程也参照本规定。
第三条 根据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5]82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考评费(以下简称“现场考评费”)是指企业为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实施需要测算核定超出基本费部分的费用。
第四条 现场考评费测算核定的内容详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组成》(附件一)。
第五条 现场考评费实行单项工程测算制度。承包单位应做到事前计划、单独核算;发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现场认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过程监督;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测算核定、签发费率。
第六条 承包单位应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单独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方案应包括相关设施的施工简图。在开工前报发包单位或监理单位批准,并编制安全文明措施费拟投入明细。
第七条 承包单位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和安全文明措施费拟投入明细,在工程开工后15日内到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备案。安全文明措施费拟投入明细超出基本费的,同时领取《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考评费测算申请表》(附件二)。
第八条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投入的计量工作。
第九条 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实施,施工过程中如必须改变方案的,应在改变的措施项目施工前报发包单位或监理单位批准。
第十条 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认证。对承包单位已落实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发包单位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已完成的工作量和所发生的费用,并签认《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投入计量认证单》(以下简称“《计量认证单》”)(附件三)。
第十一条 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计量认证单》。施工合同无约定的,可按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量确认条款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进入工程现场检查时,应调阅已完成的安全文明措施项目的计量报告《计量认证单》。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未对已完成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计量的,安全管理机构应责令其进行计量认证。
承包单位在申报安全阶段性评价时应附《计量认证单》,否则安全管理机构将不予评价。
第十三条 承包单位在申请安全阶段性评价的同时,应向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申请,由其对现场已完成的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进行阶段复核,其中建筑工程应包括基础阶段和主体阶段。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方案施工完成后,需持《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考评费测算申请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考评费测算核定申报资料要求》(附件四)的要求,报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并附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施工单位投标预算书;
3、经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批准的方案变更;
4、《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汇总表》(附件五)和《计量认证单》及计算书、图片等资料;
5、建设工程项目阶段性安全评价表。
第十五条 承包单位需对其提供的测算资料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不得计取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考评费。
第十六条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依据承包单位按第十四条规定提交的完整资料,结合现场复核情况,对报送的数据进行详细审查,测算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考评费费率。并签发《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考评费核定费率函》(附件六),其中考评费费率测算基数为投标预算的综合基价或人工费。
第十七条 按本规定应测算核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考评费的工程项目,应在工程竣工备案时提交《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考评费核定费率函》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使用情况证明。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工程项目绩效考核评价与薪酬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程项目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是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重要环节,是对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管理效果以及管理目标实现程度的检验和评定,是公平、公正地反映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对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薪酬分配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条 工程项目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由公司工程项目绩效考核评价组按照特定的标准、遵循规定的程序、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其结果进行考核评价,充分体现工程项目绩效考核的公正性、严肃性。
第三条 工程项目绩效考核评价采取年度考核评价和终结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工程项目绩效考评对象为项目经理部经理及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条 每年度项目工程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公布后,经理部应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今后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组建和管理的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其他各相关生产单位。
第七条 公司成立项目绩效考核评价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担任,成员部门由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监察部、机械管理部、物资管理部、劳动人事部、财务会计部、成本审计部和党群部门组成。
第八条 考核评价组办公室设在成本审计部,负责考核评价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为充分发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将公司党群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由党群相关部门按照评价内容作出相关考核评价,经公司党委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公司绩效考核评价办公室。
第二章 项目绩效考核评价
第一节 评价指标及权重
第十条 绩效考核评价由项目利润率(该项包括年度利润率和项目终结利润率)、资金上缴指标、项目管理费三个财务绩效评价指标和施工管理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环保目标,项目内部管理,党群工作五个管理绩效评价指标组成。
第十一条 财务绩效评价指标,用于评价工程项目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反映工程项目经理部在一定经营期内所采取和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年度考核评价时,财务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40%,管理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60%;工程项目终结考核评价时,财务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50%;管理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50%。在实际评价过程中,财务绩效评价指标和管理评价指标均按百分制设定,分别计算各项指标的分值,然后按附表所列各自权重折算。(评价指标权重见附表)
第二节 考核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评价程序
(1)公司考核评价组成员部门按职责对经理部的各项指标完成的情况进行评价,按照附表1-1~1-7给评价对象打分。
(2)公司成本审计部按附表1汇总评价结果形成考核评价报告,经考核评价组组长审核后提出初步评价报告,提交公司党委扩大会决定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终结考核评价程序
(1)公司考核评价组成员部门按职责开展对经理部的评价,成本审计部编制项目责任成本,清理验工收入,确定二次经营情况,并对项目依法审计,计算实际工期;财务会计部核算项目成本,确定项目实现利润,项目管理费和资金上缴情况;工程管理部确定工程项目工期进度,评价施工管理目标;安全质量监察部评价安全、质量达标情况;其他相关部门评价考核项目内部管理相关内容,并按照附表2-1~2-7给评价对象打分。
(2)成本审计部按附表2汇总考评结果形成考核评价报告,经考核评价组组长审核后提交公司党委扩大会。
(3)公司党委扩大会审定考核评价报告,并决定项目终结考核评价结果。
第三节 考核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实行年度考核和终结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每年一季度前进行年度考核评价;终结考核在达到终结条件后进行。当年新组建的项目完成工程量达不到合同总价10%的不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评分方法
年度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公司考核评价组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在年度终了十五日内,通过召开部务会议形式,对照评价内容和标准,对各工程项目进行百分制打分,并按照附表年度权重折算后报公司成本审计部,形成评价对象的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终结考核评分方法:
(1)终结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项目主体及主要附属工程完工后,公司考核评价组成员部门按照职责,通过召开部务会议形式,对照评价内容和标准,对各工程项目进行百分制打分,并按照附表终结考核权重折算后报公司成本审计部,形成评价对象的考核评价结果。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一节 工程项目薪金
第十八条 公司对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及班子成员实行工程项目薪金制。在年度和项目终结时,公司根据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对经理部班子成员进行薪金分配。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薪金采取年度考核兑现和工程项目终结考核结算的形式进行分配兑现。在项目开工时公司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确定项目经理、书记的工程项目薪金,其他副职按正职的80%确定。(参见工程项目薪金对照表)年度薪金在年末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给予兑现,项目终结时根据终结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最终的考核结算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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