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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务安全确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速铁路工务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和行车安全,根据《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试行)》和《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化办法》(沈铁运〔2015〕37号)等规章,结合路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铁路局管内200km/h及以上铁路和200km/h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
第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应参照《沈阳铁路局工务系统普速铁路作业安全防护办法》执行。
第二章 作业项目管理
第四条高速铁路实行天窗修制度。凡影响工务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维修、检查、检测等作业,都必须纳入天窗,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作业。天窗时间外不得进入桥面、隧道和路基地段防护栅栏范围内。
(一)天窗时间外允许进行以下作业项目,但不得进入桥面、隧道和路基地段防护栅栏范围内。
1.防护栅栏外的工务设备检查、测量及维修。
2.不通向桥面范围的检查维修作业。包括:桥梁支座、防落梁装置检查、维修作业,桥面下、箱梁内不影响结构稳定和使用的检查、测量、维修作业。
3.不进入防护栅栏门进行防护栅栏、救援疏散通道的修补。
(二)昼间非动车组出入时段内,动车所内下列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其他维修项目必须纳入天窗,严禁利用列车间隔时间作业。
1.使用钢轨探伤仪、轨道检查仪等随时能撤出线路的便携设备进行上线检查、检测作业;预卸路料的加固;线路标志涂刷;整理道床;清理垃圾或弃物。其他在道床坡脚以外栅栏以内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
2.允许使用撬棍、洋镐、小型液压起拨道器、螺栓扳手、“小蜜蜂”便携式捣固镐等单人能够随时撤出线路的轻便小型工机具进行螺栓涂油、捣固、改道、补充或紧固轨道联接零件、撤垫板作业,但来车前10分钟必须停止作业并下道。
第五条办理施工或维修天窗的具体作业项目及放行列车条件,执行《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试行)》第3.1.2-3.1.5和3.3.4条规定。
第六条影响道岔或信号使用的作业,必须提前与电务部门联系,填写工电配合通知书。影响通信、列车运行安全监测设备和接触网等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必须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联系。
第七条 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作业而邻线行车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并按规定设置防护。
第八条天窗结束后,工务段须每天派胜任人员使用便携式添乘仪添乘确认列车,对线路状态、周边环境进行检查确认(天窗后不开行确认列车的线路除外)。
第九条降雪期间,需人工上道除雪时,上、下道应执行登记签认制度。非垂直天窗时段上道时,停止本线接发列车及调车作业,邻线列车限速160km/h及以下。
第十条当设备发生故障,需在双线区间的一条线上道检查、处理设备故障时,本线应封锁、邻线列车限速160km/h及以下。设备管理单位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提出本线封锁、邻线列车限速160km/h及以下的申请,在得到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给点签认后方准上道作业。
故障处理前、后需要现场检查、看守时,设备管理单位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提出本线及邻线行车限制条件。如需在路肩、桥梁作业通道、隧道救援通道检查、看守时,本线列车限速160km/h及以下,看守检查人员可在本线一侧路肩、桥梁作业通道、隧道救援通道检查,但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第三章 防护标志及人员设置
第十一条 防护标志设置。
(一)施工作业防护标志设置。在区间、站内线路或道岔上施工时,使用移动停车信号或移动减速信号防护时,按《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试行)》第3.4.6条规定执行。
1.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区间正线不设置移动减速信号防护。在其余区间正线上,使用带“T”字和“减速”字的移动减速信号防护。
2.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站内线路或道岔不设置移动减速信号防护。在其余站内线路或道岔上,使用带“T”字和“减速”字的移动减速信号防护。
3.京哈线秦沈段本线列车限速160km/h及以下时,设置移动减速信号人员可利用列车间隔时间到路肩上设置或撤除移动减速信号,但严禁上道。
(二)天窗内进行维修作业时,由现场防护员显示停车手信号,现场可不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三)高速铁路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本线和邻线均不设置作业标。
(四)线路上作业设置或撤除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的程序执行《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试行)》第3.4.8条规定。
第十二条 防护人员设置。
(一)所有进入防护栅栏内进行施工、维修、检查、检测等作业,必须设驻站防护员和现场防护员,每个作业组至少设一名专职现场防护员。
(二)区间施工作业按《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试行)》第3.4.6条规定设置远端防护员。
第四章 防护员作业标准及现场作业管理
第十三条 作业前准备工作。
(一)所有施工、维修、检查、检测作业人员必须穿着黄色反光马夹或作业服。
(二)现场防护员穿着橙色反光马夹或作业服,驻站防护员穿着路服或作业服,带齐防护信号、备品(见附件1),佩戴胸牌(见附件2),持证上岗。
(三)驻站、现场防护员必须填写《驻站防护员手册》(附件3)、《现场防护员登记表》(附件4),准确填写各作业组人数、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使用工机具、起始时间、调度命令号等内容。
(四)作业负责人、现场防护员、驻站防护员每天作业前需与车站运转室CTC系统核对时间,驻站防护员、现场防护员在点名会后不得临时调换。
(五)作业负责人、现场防护员、驻站防护员必须严格执行《驻站防护员与现场防护员、作业负责人间报告流程及用语》(见附件6)。
第十四条 驻站防护员作业标准。
(一)驻站防护员必须参加工区点名会,准确填写《驻站防护员手册》后,携带作业计划及防护信号、备品上岗。特殊情况驻站防护员不能现场参加点名会时,可由工长电话通知并填写《作业通知单》(见附件5)交由驻站防护员。
(二)在调度所登记的施工、维修作业,驻调度所防护员于开始前60分钟,在调度所调度台《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施工)内登记完毕,列车调度员签认。在车站登记的施工、维修作业,驻站防护员于开始前60分钟,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施工)内登记完毕,车站值班员负责签认。
(三)调度命令下达后,驻站防护员核对命令号、区间、地点、起止时间、项目、影响范围等,确认无误后方可向作业负责人和现场防护员传达调度命令。
(四)每名驻站防护员负责防护的作业组不得多于7组,京哈线秦沈段驻站防护员负责防护的作业组不得多于5组。
(五)驻站防护员接到现场各作业组负责人、现场防护员开通销记“双报告”后,请示作业负责人后,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销记,并通知车站值班员。
(六)驻站防护员一次作业程序(见附件7),段可根据本段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修订。
第十五条 现场防护员作业标准。
(一)进网前与作业负责人(或作业组负责人)共同对作业人员、工机具、材料清点、确认,并在《现场防护员登记表》(见附件4)上登记、签认。与作业负责人共同向驻站防护员执行“双报告”。
(二)接到驻站防护员传达的调度命令后,执行复诵制度,向全体作业人员报告,准确填写《现场防护员登记表》,进网防护。
(三)现场防护员要站在本线肩上或本线瞭望条件较好的位置面向来车方向防护,与作业人员之间保持不大于20m的距离;使用机具作业时,现场防护员与机具之间距离不得小于5m。
(四)现场防护员必须及时准确地传达作业负责人的命令和驻站防护员的通知。如联系中断,现场防护员立即通知作业负责人将机具、人员撤出网外。
(五)现场防护员在防护过程中不能完全依赖驻站防护员,做到不间断瞭望,观察是否有列车接近,随时通知作业人员。
(六)本线封锁时,现场防护员可站在本线线路中心内防护,但不得进入两线间。遇邻线来车时应暂时将停车手信号收起或将灯光关闭,避免邻线误认信号。
(七)远端防护员必须站在本线侧路肩上或瞭望条件较好的上跨立交桥、路堑顶进行防护。
(八)准确掌握天窗作业时间,天窗结束前30分钟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准备下道,并与驻站防护员每10分钟联系确认一次。
(九)下道前,与作业负责人(或作业组负责人)共同对作业地点进行巡检,确认工机具、材料无遗漏;出网后与作业负责人(或作业组负责人)共同对作业人员、工机具、材料进行清点、确认,在《现场防护员登记表》上销记、签认;向驻站防护员执行开通销记“双报告”。
(十)现场防护员一次作业程序(见附件8),段可根据本段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修订。
第十六条现场防护员和驻站防护员必须携带通讯工具,并保证状态良好。高速铁路防护通信工具以GSM-R手持终端为主,以对讲机或手机为辅,确保联系畅通。联系中断时,驻站防护员应立即通知列车调度员停止向作业地点放行列车,不得办理作业销记手续;同时现场防护员应立即通知作业负责人停止作业,迅速恢复线路,并组织作业人员带齐作业机具、材料等下道;如不能迅速恢复线路,要立即使用短路铜线封连轨道电路,并在作业地点前后800m设远端防护员使用停车手信号进行防护。
第十七条驻站防护员应使用有录音回放功能的通信工具或录音笔。段要制定录音设备管理、回放分析考核制度,段每周回放、分析不少于4次作业防护的全过程;车间每周回放、分析不少于2次作业防护的全过程。
第十八条 现场作业组织。
(一)作业前,作业负责人要召开点名会,上、下工要做到同去同归,执行进出网点名制度。
(二)对批准的作业方案,作业单位要组织现场交底。作业前做好安全预想,明确安全控制要求,不进行安全预想和交底不清的禁止作业。
(三)进网前,现场防护员与作业负责人(或作业组负责人)共同对作业人员、工机具、材料进行清点、登记,分别向驻站防护员执行“双报告”。
(四)未到天窗起始时间前,作业人员及现场防护员全部在防护栅栏外等候。作业负责人、现场防护员接到驻站防护员传达的调度命令后,现场执行“报告”、“复诵”制度,组织各作业组进网。
(五)夜间天窗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未设好照明或照明条件不充分禁止作业。
(六)工机具实行编号管理,并落实到使用人。所有工机具必须刷有反光涂料或粘贴反光标志,各种防护标志牌必须具备反光功能。
(七)出网后,作业组负责人与现场防护员共同对工机具、材料进行清点、签认,确保不遗留任何工机具、材料,并确认作业防护全部撤除后(设置的慢行防护标志除外),执行销记开通“双报告”,通知驻站防护员开通线路。
(八)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分散作业,确保现场作业人员均在作业组负责人和现场防护员的监控范围内,作业过程中禁止离开作业群体单独作业。
(九)临时故障处理、除雪作业人员未经作业负责人批准或驻站、现场防护员未到位,不得进入防护栅栏内(站内可在站台上等候)。乘坐动车组到现场故障检查时,人员应在所乘动车组运行本线路肩侧车门下车。仅在邻线封锁情况下,人员方可在邻线侧车门下车。
(十)非垂直天窗作业人员应从本线一侧进出防护栅栏,禁止横越未封锁线路,不得在两线间行走,作业机具、材料等严禁摆放在两线间。因临时处理故障确需跨越非封锁线路时,须申请封锁或与驻站防护员联系确认无车,执行“手比、眼看、口呼”规定,严禁抢越。
(十一)区间作业、抢修人员撤出防护栅栏外,站内作业、抢修人员登上站台或撤出防护栅栏外,驻站防护员方可销记,否则不得销记。
(十二)各段要逐个车站制定除雪人员至咽喉区的行走路线图,去岔区除雪时,必须走站台、地道或除雪应急门,在咽喉区不得跨越或顺未停止接发列车的线路行走。
(十三)禁止单人进入防护栅栏内。
第十九条 作业人员避车规定。
(一)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小于2m。
(二)本线来车避车:
1.不得在两线间或邻线避车,应在本线一侧的路肩、桥梁作业通道、隧道救援通道避车。
2.下道距离不小于800m。
(三)与普速线路相邻(线间距小于6.5m)作业有关规定。
1.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或横越相邻普速线路。
2.邻线速度Vmax≤12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http://www.oh100.com <邻线速度Vmax≤16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人员距列车不少于500m时停止作业。
4.邻线允许速度Vmax>160km/h时,必须下道避车,下道距离不少于2000m。
(四)临时上线检查或处理设备故障,本线封锁、邻线限速160km/h及以下,邻线来车时本线距列车不少于500m时停止作业。
第二十条 安全专项卡控措施。
(一)作业人员乘坐轨道车,必须坐稳扶牢,车未停稳禁止上下,禁止在两线间侧上下车。
(二)使用机具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带电机械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三)各种车辆、机具设备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作业人员和工机具与接触网必须保持2m以上距离,否则必须按规定办理接触网停电手续。
(四)在地面2m以上的高处及陡坡上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或安全绳,不准穿带钉或易溜滑的鞋。
(五)风力除雪机必须在垂直天窗内使用,严禁在轨道上使用起道机等机具小托盘。
(六)单轨小车、吊轨小车、轨道检查仪应在垂直天窗内使用,须设驻站和现场防护员。在非垂直天窗内使用时,须设驻站防护员、现场防护员和远端防护员。单轨小车只允许运送轨枕、辙叉等笨重料具。双线地段,单轨小车应在外股钢轨上推行,邻线来车时,停止走行,人员在本线线路中心避车。
(七)更换钢轨时,无论该地段接触网是否停电,换轨前必须在被换钢轨两端的左右轨节间横向各设1条截面不小于70mm2的铜导线。在同一地点同时更换两股钢轨时,还必须在被换一股钢轨的两端轨节间纵向安装1条截面不小于70mm2的铜导线。导线两端用夹具牢固夹持在相邻的轨底上。
(八)大型或特殊施工作业应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第五章 防护员任职条件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防护员任职条件。
(一)防护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的路工担任。
(二)防护员必须选派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的胜任人员担任。
(三)防护员应具备高中(或同等学历)以上学历,在高速铁路从事线路(路桥)维修工作不少于1年,或在普速铁路从事线路(路桥)维修工作不少于2年。
(四)防护员须熟悉本段高铁线桥设备自然状况,人员状况,清楚段、车间、班组管界,清楚各种轨道结构形式的分界点。
(五)驻站防护员应熟练掌握天窗修、故障抢修、道岔除雪等作业登销记防护流程,掌握工务设备故障处理方法,能看懂运转台上的信号显示方法及表示意义,清楚线路设备放行列车条件。
(六)现场防护员能通过驻站防护员及时掌握列车运行信息,熟知信号显示的意义,熟悉防护信号备品的用途和使用方法,熟知各项作业的防护方法及要求。
第二十二条 防护员培训与考核。
(一)工务处负责组织本系统防护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经段培训考试合格后,报工务处审核统一编号,由局安全监察室发放《防护员上岗证》。
(二)段每年1月份对防护员任职条件进行一次培训、考试、考核,报工务处复审签认。
(三)段每年7月份对防护员进行一次培训、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 保证安全生产是工务部门的基本职责。各级工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安全生产规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1.0.3条 凡发生与工务有关的事故,工务部门应缜密调查,科学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1.0.4条 凡在营业线路上进行与工务设备相关的工程施工和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 行车安全
第一节 施 工
施工组织与管理
第2.1.1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施工作业必须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并在车站办理封锁或慢行手续。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或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影响限界、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及爆破作业。
(4)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
维修作业是指作业前后不改变行车速度的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应纳入维修天窗计划,并在车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2.1.2条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I级施工:对运输影响较大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主要干线换(移)梁、更换正线道岔、上跨(对运输影响较大的下穿)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Ⅱ级施工:
(1)主要干线封锁线路3h以上,影响信联闭4 h以上的施工;
(2)其他干线封锁线路4 h以上、影响信联闭6h以上的施工。
Ⅲ级施工:除I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2.1.3条 天窗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维修天窗原则上应安排在昼间,并满足作业轨温条件。
施工天窗:线桥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不应少于180min。
维修天窗:应根据维修作业需要合理安排。
第2.1.4条 多个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必须提前确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并制定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的措施。
第2.1.5条 在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与工务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第2.1.6条 影响道岔或信号使用的施工,必须提前与电务部门联系,填写工电配合通知书。影响超偏载检测装置、通信、客(货)车运行安全监测设备和接触网等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必须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联系,由其配合人员负责拆除和恢复各自设备。
第2.1.7条 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应派安全监护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施工安全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填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见附录一);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果断采取限速或封锁线路措施,并责令其停工,填发“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见附录二)。
第2.1.8条 进行线路、桥隧等设备施工时,应根据工作内容和影响行车安全的程度,按下列规定指定专人担任施工负责人:
1.影响路基稳定的开挖路基、建筑物基坑,整治路基病害,加固或改建桥隧建筑物,拆铺便线(桥)和临时架空结构,更换或铺设防水层,整修隧道衬砌等较复杂的大型施工,由段级领导担任。
2.需办理封锁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线路开通后需限制列车速度的施工,由职务不低于车间主任的人员担任。
3.需办理封锁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线路开通后不限制列车速度的施工,由职务不低于工长的人员担任。
4.需办理慢行手续,设置移动减速信号防护,限制列车速度的施工,由职务不低于车间主任的人员担任。
5.设置作业标防护的作业和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由工(班)长担任。
6.在区间装、卸轨料及砂石料的作业,由职务不低于工长的人员担任。
7.特殊情况下,上述作业可由段长指派胜任的人员担任。
第2.1.9条 施工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开工前,应有针对性的对全体施工人员(含劳务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
2.指派的防护员必须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员工持证上岗。
3.施工前,应按审定的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认信号备品、机具、材料齐全完好,安全关键岗位和配合人员已就位,封锁或慢行命令无差错,防护已设好,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可发布施工命令。
4.施工中,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作业,随时掌握进度与质量,监督施工人员执行各项安全规定,消除不安全因素,并保持与防护员之间的联系。
5.线路开通前,应认真进行质量检查,确认线路设备状态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材料机具不侵入限界,并做好记录。
6.列车通过后,应组织复查整修,确认线路、桥隧等设备质量达到规定要求并做好记录后,方准收工。
第2.1.10条 限速地点是否设置专人巡查,由设备管理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2.1.11条 凡未办理验交的线路、桥隧等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巡查养护,保证行车安全。
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应按本规则第2.1.7条规定,加强对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
放行列车条件
第2.1.12条 施工地段放行列车时,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偏差不得超过经常保养(速度υmax=120km/h)容许偏差管理值。列车速度υmax>45 km/h时,工务设备状态符合铁路线路、桥隧修理有关规定。列车限速υmax≤45 km/h时,线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轨枕盒内及轨枕头部道碴不少于1/3。
2.枕底道碴串实。
3.轨枕每隔6根可空1根。
4.道钉或扣件:
(1)钢轨接头两根轨枕和桥枕上道钉、扣件齐全、有效;
(2)半径小于或等于800 m曲线地段,混凝土轨枕可每隔1根拧紧3根,木枕可每隔1根钉紧6根;
(3)半径大于800m曲线及直线地段,混凝土轨枕可每隔2根拧紧1根,木枕可每隔1根钉紧1根。
5.接头螺栓:每个接头至少拧紧4个(每端2个)。
6.钩螺栓:每隔3根桥枕拧紧1根。
7.起道(含垫碴)顺坡率不小于200倍。
8.冻害垫板平台两端的顺坡率不小于200倍。
第2.1.13条 施工作业过程中,设备管理单位应对封锁前准备、施工中控制、线路开通和逐步提速等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对线路开通、速度变更执行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检查签认制度。
第2.1.14条 施工作业地段线路开通后,列车限速应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
施工作业开通后的限速地段,为逐步提高行车速度,可使用能随时撤出线路的轻便小型机具进行线路整修。线路整修时,必须设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和作业地点两端的防护员。
第2.1.15条 线路大、中修,在封锁施工前”υmax≤45km/h的慢行时间内,允许每隔6根轨枕(板结地段4根)挖开1根轨枕底的道碴,但必须保持两侧轨枕底的道碴不松动。
机械清筛,在封锁施工前υmax≤45 km/h的慢行时间内,允许移动相邻两根轨枕扩大间距。将道床挖至清筛深度,并使清筛机底梁导槽处钢轨支垫牢固。
第2.1.16条 在进行钢梁修理或上盖板涂装时,可根据施工需要移动桥枕,但移动后,每根桥枕的钩螺栓、道钉或分开式扣件应齐全有效,固定枕木的拉条保证枕木间距不变化;移动后的桥枕中心间距不应超过550 mm,个别情况也不得超过600 mm,而接头处桥枕净距不得超过210 mm。如桥枕状态不良,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或限速运行。行车速度100km/h以上的区段,桥枕净距大于210mm的钢梁桥客车限速100 km/h,货车限速60 km/h。施工期间,列车限速不得超过45km/h。
第2.1.17条 故障处理后的放行列车条件由工务段现场负责人决定。
第二节 施工防护
防护条件
第2.2.1条 下列作业应办理封锁施工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速条件如表2.2.1。
封锁施工速度条件表 表2.2.1(附件1)
第2.2.2条 下列作业办理封锁施工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速度正常,线路允许速度υmax>160 km/h地段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首列速度不得超过160 km/h:
1.单根更换钢轨;
2.更换绝缘接头夹板;
3.更换或整修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护轨、扳道器、转辙连接杆、可动心轨道岔辙叉的长心轨、可动心轨凸缘与接头铁联结螺栓;
4.更换、方正轨枕连续不超过2根;
5.在线路上焊接钢轨,焊补、打磨钢轨(不含手提砂轮打磨机)及整治接头错牙;
6.在线路上使用直轨器、平轨机调直钢轨;
7.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调整轨缝而不插入短轨头;
8.翻修道口铺面(不动基础);
9.成段清筛枕盒道碴;
10.成段进行扣件、夹板螺栓涂油;
11.成段改道、撤垫板、更换铁垫板、更换和整正轨下胶垫;
12.使用有碍行车的小型养路机械;
13.大型养路机械维修作业;
14.清理危石、伐树影响行车安全时;
15.钢梁上盖板涂装;
16.安装更换防磨垫板;
17.更换桥上护轨;
18.清除隧道衬砌表面烟尘;
19.隧道拱顶漏水整治;
20.隧道衬砌裂损加固;
21.清理修补隧道内纵向排水沟;
22.隧道除冰;
23.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要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
24.抬起钢轨,单根抽换桥枕;
25.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50 mm及以下时;
26.桥隧施工或检查所搭的脚手架(不包括可迅速拆装的轻便装置),侵入机车车辆限界的左右及上边各加150 mm的范围内时;
27.跨越线路上部且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
28.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
第2.2.3条 下列作业办理施工慢行手续,设置移动减速信号防护,限速条件如表2.2.3。
慢行施工速度条件表(见附件1 表2.2.3)
使用扣轨梁、工字钢梁或D型施工便梁时,其容许最大跨度和允许行车速度见附录三。
上述项目以外的影响行车安全的较复杂施工,列车或单机运行速度按设计文件执行。
第2.2.4条 下列作业应办理临时封锁施工手续,设置停车手信号防护。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速与否及限速列车的时间、次数、速度由施工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危及行车安全的突发性灾害白
2.钢轨、辙叉或夹板折断后的
3.线路胀轨的紧急处理;
4.更换重伤钢轨、辙叉或联结零件;
5.轨道几何尺寸超过临时补修标准的病害整修;
6.更换桥上伸缩调节器(或主要部件);
7.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故障处理。
防护办法
第2.2.5条 凡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及发生线路故障地点,均应设置防护。
施工负责人、防护员,必须携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设备。钢轨探伤作业防护员、道口看守员、巡检及看守人员,均应携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设备,随时监听列车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时可直接通报车站值班员或列车司机。
第2.2.6条 在区间或站内线路、道岔上封锁施工作业时,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与车站值班员办理施工封锁手续,使用通信设备向现场防护员传达调度命令,通报列车运行情况。施工现场负责人使用通信设备下达设置或撤除防护、开始或停止施工作业、下道避车等命令。
驻站联络员要随时与现场防护员保持联系,如联系中断,现场防护员应立即通知施工负责人停止作业,必要时将线路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状态。
如无通信设备,施工负责人与现场防护员按表2.2.17规定的听觉、视觉信号进行联系。
第2.2.7条在区间线路上施工时,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1.单线区间施工时,如图2.2.7—1。(见附件2)
2.双线区间一条线路施工时,如图2.2.7—2。(见附件2)
3.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施工时.如图2.2.7—3(见附件2)
4.施工地点在站外,距离进站信号机(站界标)小于860m时,如图2.2.7—4。(见附件2)如车站方面防护距离(自施工地点至最外方第一个响墩间)小于60 m时,可不设置响墩。
现场防护人员应站在距施工地点的第一个响墩内20 m附近,且嘹望条件较好的地点显示停车手信号。响墩放置位置恰在钢轨接头、道岔、道口、无碴桥上或隧道内时,应将响墩放置位置向外方延伸。在尽头线上施工,施工负责人经与车站值班员联系确认尽头一端无列车、动车时,则尽头一端可不设防护。施工地点与防护人员间嘹望条件不良又无电话联系时,应增设中间防护人员。
在维修天窗内进行垫板、改道、找小坑、螺栓涂油等频繁移动地点的作业,由现场防护员使用停车手信号防护时,可不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凡用停车信号防护的施工地点,在停车信号撤除后,列车需减低速度通过施工地点时,应按减速信号防护办法防护。
第2.2.8条 在站内线路或道岔上施工,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一、在站内线路上施工
1.将施工线路两端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可不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如不能加锁或钉固时,在施工地点两端各50 m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如图2.2.8一l。(见附件2)
2.如施工地点距离道岔小于50m时,将该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如不能加锁或钉固时,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如图2.2.8—2。(见附件2)
3.在进站道岔外方线路上施工,对区间方面,以关闭的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面,在进站道岔外方基本轨接头处(顺向道岔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如图2.2.8—3。(见附件2)
4.双线区段,在站界标至出站道岔的线路上施工,对区间方面在站界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如图2.2.8—4。对车站方面,按本条第一项第3款的办法防护。(见附件2)
二、在道岔上(含警冲标至道岔尾部线路)施工
1.站内道岔上施工,一端距离施工地段不小于50 m, 另一端两条线路距离施工地段不小于50 m(距出站信号机 不足50 m时,为出站信号机处),分别在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如图2.2.8—5(见附件2);如一端距离外方道岔小于50 m时,将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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