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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安全验收制度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质量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为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切实承担起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任,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入消费环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食品质量进货检查验收是指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采取查验和索取食品供货商(含生产厂家,下同)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以确认食品生产厂家主体资格和食品质量相关情况的行为。
二、经营者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商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记载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等事项。
三、列入食品质量进货检查验收范围的食品,主要指人民群众经常消费的食品。重点种类包括:粮、油、肉及肉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类、饮料、边销茶、儿童食品、散装、裸装食品等。
四、对列入食品质量进货检查验收范围的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要实行索证索票,要对食品质量、标识、质量保证期限等内容进行查验,对存在生产主体资质不全、食品包装上标识不全、已超过或将要超过质量保证期限等问题的食品禁止购进。
五、以“总经销”、“总代理”等方式从事大宗食品经营、批发经营,食品经营者必须持有生产厂家合法有效的授权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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