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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山西省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结合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15]133号)和《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15〕100号)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
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工作。
3、煤矿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4、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四条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是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监管。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煤矿(含国有控股煤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所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重点煤矿(含国有重点控股煤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整改结束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报相关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批准,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公示公告
1、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2.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3、煤矿企业应当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4小时内,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公告公示。
4、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应及时将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公示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
第八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接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控台帐、督促整改,对整改治理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重大隐患治理中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整改情况。
第九条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期间应及时向督办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报告整改进度、监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条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企业向相应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摘牌。
第十一条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拒不整改,无视政府监管,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及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
1、煤矿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台帐,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工作台帐日常管理。
2.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论证、汇总,查找安全管理漏洞,并将分析论证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分析论证,研究治理措施,并将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
4、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应当每季度对本地区或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向下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企业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和奖励
1、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1)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
(3)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4)未在规定的期限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或报告不真实的;
(5)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7)未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8)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其他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
2、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1)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
(2)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的;
(3)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
(4)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督促企业制定整改计划,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5)隐患排查督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措施不当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当事人或单位以相应奖励:
(1)职工群众举报企业在排查中有未发现的重大安隐患,经调查核实属实的;
(2)对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3)在重大隐患整改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整改难题,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合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预防、排查、整治、验收等管理工作,对隐患责任人进行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增强对事故隐患的控制能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隐患责任追究和处罚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各副矿长、总工程师
成员:各副总工程师、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将隐患责任追究和处罚情况进行填表签字存档。
1、矿级领导负责监督、督促分管部门的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矿长负责,矿长向业主负责,业主向全体员工负责。
2、矿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抓好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到位或失误而留下事故隐患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每人次罚款500~1000元。
3、各分管矿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隐患每次处罚违章指挥者500元,分管领导200元;造成人员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的由矿追查处理。
4、对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必须及时组织、安排落实整改,如不及时落实整改,对整改单位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追查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属于自身分管范围的,要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汇报,督促落实,如不汇报又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由矿追查处理。
6、各级领导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行为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追查处理。
7、各级领导不得为各部门追究处理的责任人员说情、打招乎,违者将严肃处理。
8、凡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级领导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100元(特殊情况除外)。
9、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督、督促各施地点安全规章制度、规程措施的贯彻与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严于职守,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向矿分管领导负责。
10、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事故的由矿追查处理。
11、单位管理人员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班组长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复查。同时要向部门、车间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组织追查处理。
12、单位管理人员对现场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组织处理,并及时将情况向矿调度中心汇报,否则一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组织追查处理。
1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因自己或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或失误影响生产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追查处理。
14、各单位管理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对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追查处理。
15、上级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对矿进行了处罚的,对隐患相关责任单位罚款相同款额,并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20%,分管矿领导罚款10%。
16、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标准化小组负责人每月未按规定次数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或未上报安全隐患排查表的,罚款专业组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次。
17、各班组长要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出现隐患的每次罚款100元,并视情给予三违学习、撤职处理。
18、班组长带领工人进入工作面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的安全状况进行预排查,并排除安全隐患后才能进行作业。如对自身所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又不安排整改,每出现一次罚款200元。
19、各班组组长对本班组的“三违”人员不得包庇、纵容,更不得替其说情或干扰职能部门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否则撤消其班组长职务并处罚款500元。
20、各班组组长必须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现场盯住处理,当班处理不完的要在现场移交给下一班继续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21、各单位未按要求组织隐患排查的,否则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22、各单位接到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书或通知书,不按整改时间整改的、未按时交安全隐患整改回执书的、隐患整改单位整改完后未邀请相关单位参加安全隐患整改验收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100元/次;验收整改不合格的,对整改单位处罚200元/次。
第三条: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制:
1、矿长:对全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每月主持一次安全隐患预排查,召开安全隐预患整改办公会,研究制定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计划,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所需资金,及时做出安全隐患整改决策和指令;监督全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落实全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所需资金。
2、总工程师:对全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技术措施,配备技术力量,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全费用资金计划,参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分管通修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地测科。
4、安全副矿长:协助矿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旬组织安全管理部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对全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监察责任,参加安全隐患排查,跟踪落实现场安全隐患整改。
5、生产副矿长:协助矿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此项工作开展负有直接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计划,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整改各项措施,参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6、机电副矿长:对全矿机电、运输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计划,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参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7、分管副总工程师: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安全隐患技术措施,参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8、安全管理:在安全副矿长领导下,对全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全面监察责任,深入现场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参加安全隐患排查,跟踪督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负责安全隐患管理、分类、台帐管理及上报工作,实行安全闭合管理,建立和保管安全隐患整改台帐。
9、调度中心主任:在生产副矿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全矿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负管理责任,对全矿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负全面管理落实责任。
10、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本部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及时向有关矿领导汇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情况,并登记建档。负责编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实施。
第四条: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或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环境不良和管理上的缺失。主要从技术管理、生产现场、人员操作、装备设施等方面进行排查。
第五条:安全隐患按系统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火灾、水灾、巷修、其它共十类。
第六条:安全隐患按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定级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或者本单位能够消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制定方案和措施,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七条:安全隐患排查处理责任:
1、由矿长主持,每月下旬召开一次矿安全隐患预排查分析会议,分管矿领导及安全生产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对重大和主要安全隐患以及各专业共同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做出处理意见。
2、分管矿领导每月在矿长安全办公会上对其分管专业线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处理负责,完成矿提出的安全隐患处理任务。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制订整改处理方案,限期处理。
3、安全管理部负责全矿各单位安全隐患(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安全隐患)的排查、收集、筛选、落实处理、建档管理工作。安全员每天对各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与处理进行督促,及时下发安全隐患监察意见书、不按期排除安全隐患罚款通知单、安全隐患强制排除通知单和安全人员意见书。对未按期处理安全隐患造成的事故进行追查分析。按隐患追究制度提出处罚意见。
4、调度中心是处理安全隐患的直接组织、协调、责任部门,每月将矿井安全隐患处理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安全隐患的处理必须及时,对需矿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调度中心必须立即采取强制措施限期处理。向安全管理部填报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表。
5、生产技术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因设计不合理和施工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安全隐患,把预想到的安全隐患,制订有效措施加以克服;每月把车间安全隐患处理与矿生产作业计划一并考核。探明各个采区和作业场所的地质构造,排查水文、地质构造变化异常区域的安全隐患,向安全管理部填报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表。
6、机电事业部要按照处理安全隐患现场的要求及需要提供完好合格的机电设备,杜绝井下设备失爆现象的发生,提供可靠的车辆运输保证,确保及时处理隐患的运输环境畅通。排查机电运输管理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向分管领导汇报,向安全管理部填报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表。
7、通修管理部要为发生隐患地点提供充分的通风自然条件,保障通风系统的完善,确保安全隐患处理自然环境符合要求,排查“一通三防”、监控、人员定位、通讯系统安全隐患,向分管领导汇报,向安全管理部填报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表。
9、各单位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处理直接负责,现场接受各级管理人员交办的安全隐患消除任务。对当班因缺少材料、备件确实无法及时解决的问题,及时向队长和调度中心汇报。
10、职工个人是排查处理安全隐患的具体执行者,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安全隐患,向本班组班组长、本单位跟班领导、安全员汇报。在处理安全隐患时,无条件地服从分工,听从安排,不得擅自脱离现场。
第八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者。分管安全的副职对正职负责,具体负责隐患整改措施的制定、贯彻。各值班长、班组长、业务主管是施工现场的指挥人员,是隐患治理的执行者。员工在作业前,必须对本岗位作业点开展隐患排查,做好自查自检,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直接处理不了的要立即汇报。
第九条:各单位自己查出的一般隐患由本单位自行安排落实,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不能处理的,报分管职能部门,重大隐患报矿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处理。
第十条:各标准化专业组查出的一般隐患(在每月28日前将隐患自查问题和评分统计表上报安全管理部),由本专业组自行安排并监督落实,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安全隐患排查方式:
1、矿安全隐患排查下发安全隐患排查通知书,矿领导、各部门派人参加。
2、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以本单位人员为主,邀请矿职能部门领导参加。
第十二条:安全隐患排查频率:
1、矿安全隐患排查每旬一次,每月不低于3次。
2、标准化专业组隐患排查每月不低于1次。
第十三条: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在上报前要召开由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安全管理部参加的专题会议,明确定级,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上报至矿研究解决。重大隐患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内容包括:
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③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四条:矿每月由矿长25日前组织开展一次全矿安全隐患预排查,对查出的隐患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落实处理和统计,隐患所属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立即组织进行整改,并及时通过安全隐患整改回执书报送安全管理部。
第十五条:矿每月由矿长或安全副矿长组织,安全管理部具体负责落实,对矿井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隐患预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部将按“五落实”的原则落实到相关隐患单位进行整改,隐患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立即组织进行整改,并按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及时通过安全隐患整改回执书报送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条:矿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在井下巡查时,对现场需要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出井后及时向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部每周组织不定时的安全抽查,监督各单位对本单位隐患排查、落实、治理落实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顶板、机运、一通三防、防治水等专项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部将按“五落实”的原则落实到相关隐患单位进行整改,隐患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立即组织进行整改,并按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及时通过安全隐患整改回执书报送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条:安全隐患的确认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确认定级,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对上级安监部门检查出的各类隐患,由各分管领导负责,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隐患整改要做到“五落实”,即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第二十一条:隐患整改单位出具的整改回复书的内容必须完善,要有每个隐患整改的内容负责人和实际操作者、重大隐患的整改方案、整改完成时间、一般隐患整改措施、整改后状态、申请销号理由、申请单位签章、申请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对同时涉及2个或2个以上单位的隐患,由矿领导进行协调,统一部署,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与支持。但隐患所在单位必须按规定整改完毕,并及时通过安全隐患整改回执书报送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安全管理部负责将相关的安全隐患监察意见书、矿每旬安全隐患排查表、各类安全大检查整改通知书等按照责任单位下发五定表到相关单位,并督促其按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必须按照五定表限期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安全隐患整改验收要求:
1、矿或职能部门向相关单位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后,由整改单位出具整改回复书,并邀请下发隐患整改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验收。
2、整改验收完毕后,参加验收人员必须在调度中心悬挂的隐患整改意见书上签字。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按照矿规定处罚其单位主要责任人。
3、本单位自己查出的安全隐患由本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也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安全管理部对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安全管理部要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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