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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时间:2022-04-16 20:53:4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模板

1、总则

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模板

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1.2、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部门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以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以批评和处罚。

1.3、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4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2、奖励

3.1 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表彰奖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在安全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可给予1000元以上的奖励。

3.2 发生重大险情, 及时采取果断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或事件扩大, 使工厂转危为安或发生事故后, 为挽救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做出显著贡献的人员视情况可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3.3 在推行安全、消防管理、预防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 改善劳动条件和企业安全方面有革新或改进技术工艺, 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大胆纠正违章, 制止冒险作业,在年度安全与消防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 经工厂领导批准给予荣誉奖和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3.4  凡用于安全、消防的各项奖励金额, 应专款专用, 根据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或贡献大小, 分别给予奖励, 不得平均发放。

3.5  凡被公司授予安全生产或消防安全先进个人的, 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3、处罚

3.1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或留用察看处分。

(3) 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4) 对事故责任厂级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 根据应负责任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直至撤职(引咎辞职)。

3.2发生责任性工伤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半年至一年的处分。

(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半年处分。

(3) 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4) 对事故责任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5)发生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以及由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一年内重复发生责任性重大事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3.3 有下列情节之一, 每发生一次, 对责任部门、车间、班组的正职或主管领导, 扣罚500元至1000元, 责任个人按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大小, 扣罚500元至1000元。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部门安全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2) 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的。

(3) 上班前饮酒或上班期间饮酒。

(4) 在厂内吸烟的(允许吸烟的会客室、吸烟室除外)。

(5) 对国-家-安-全监察部门、消防部门、工厂各级部门发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未按时按要求整改的。

(6) 不履行本部门或个人安全责任造成工厂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扰乱正常安全管理秩序的。

3.4上述奖惩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虚假或隐瞒事故情节的,一经查实,除撤消奖励,加重处分处理。

3.5  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性的法律责任。

附件:

违章操作、违章作业和不按规定着装及使用防护用品的表现

1. 现场违章操作

现场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典型表现:

(1) 任意拆除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2) 设备(施)超速、超温、超载荷运行。

(3) 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4) 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

(5) 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装卸模具、夹具、刀具、工件,测量工件时未停车。

(6)  用手替代工具操作(手拉、吹排铁屑)。

(7)  冲压、木料加工、压铸作业时,手进入危险区域。

(8)  工作结束时未断开设备电源开关和设备供电电源开关,未关闭各种气源、水源(特殊要求者除外)。

(9)  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行走或逗留。

(10) 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

(11) 高空作业时,任意掷扔物件。

(12) 检修电气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未挂警示标志牌操作。

(13) 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14) 其他不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者。

2. 现场违章作业

现场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典型表现:

(1)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

(2) 特种设备未经法定单位定期检验。

(3)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 新安装设备(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

(5) 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

(6) 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

(7) 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体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

(8) 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实。

(9) 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

(10) 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饮水、吸烟;未按规定使用通风除尘设备。

(11) 用汽油、柴油等危险物品擦地板、设备、衣物或向下水道泄倒废油。

(12) 危险作业时,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

(13) 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14) 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

3. 不按规定着装和使用防护用品

现场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工具的典型表现:

(1) 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或敞开衣襟、打赤膊、打赤脚等,以及其它不安全装束。

(2) 戴手套或未扣袖口操作旋转机床。

(3) 工作时有颗粒物飞溅时,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4) 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

(5) 高处作业或在有坠落物体下方交叉作业时未戴硬质安全帽。

(6) 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7) 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具或耳塞。

(8) 带电拉高压跌落保险开关或隔离刀闸时未使用合格绝缘工具。

(9) 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未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密闭容器内检修时,未使用Ⅲ类手持电动工具。

(10)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2015-09-20 20:41 | #2楼

◆总则

一、工厂为维护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员、物品之损害特订立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管理,包括火灾、窃盗、风灾、地震、水灾及身体伤害的预防及抢救的一切措施。

三、工厂安全管理,除依照法令法规之外,还需参照本制度落实执行。

四、安全管理由各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主要安全责任人监督监督实施,应组织统一安全卫生及消防管理小组。工厂人员均有防止灾变及抢救损害的职责。

五、领班以上的干部均应熟悉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并监督训练属下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

六、工厂现场工作人员应视其智力体力调配适当的工作,俾危险发生时,能从容应付。

七、工作代理人员必须熟悉被代理人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八、危险发生时,除采取必要行动外并应立即向上级人员报告,积极采取有效防止及抢救措施。

◆火灾防护

九、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必要的情况下可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吸烟。

十、工场门户应向外开启,工作时间不得上锁。

十一、易燃及爆炸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隔离管制),除生产必要的数量外,不得携带入工作场所。

十二、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情况,做到每个工作时都有人巡查。仓库及生产现场的电器、电箱、油类、纸箱(片)、泡沫等一切易燃物品必须分开放置1米的距离,防止连续燃烧。

十三灭火设备应按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同时要熟练掌握使用方法。(消防器材前方务必留有宽敞的通道,严禁放物)。

十四、电线不得接用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认关闭电源。

十五、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确认附近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并应有监工随时检查监督。

十六、电器设备经常检查,台风、地震后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十七、炉灶、烟囱、煤气等易引起燃烧的设备要经常确认,下班时并再次检查为安全状态才能离开。

十八、电器设备或易燃物发生故障时,和增接电器设备时都应请示上级人员后通知专人办理。

十九、工厂所有安全通道要随保持畅通,安全管理人员要不定期检查和督导改善。

二十、首先发现起火的人要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消除火源。如关闭电源或消除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即协同灭火。

二十一、火灾时部门主管要一面参加抢救,一面沉着指挥救火,并迅速通知工厂消-防-队员,必要通知附近单位戒备。

二十二、火警发生时,权衡以公司力量不能控制时,要立即关闭防火门窗,人员从消防安全通道撤离,以免火势蔓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寻救专业队伍的帮助。

二十三、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参与人员应一面救火,一面抢救人员及物品。

二十四、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灌救。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这样容易扑灭。

3、先救人再抢物,抢救物品时要先抢账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为原则。

4、在火烟中抢救要用湿手巾掩住口鼻,放低身体逃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口,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窃盗防范

二十五、现金、贵重物品及机要文件,下班后应放置于安全之橱柜中,指定专员负责保管。

二十六、守卫人员应随时注意进出人员,并注意询查和观看其行为举止。

二十七、夜间值勤的保安人员应于规定时间段在工厂内巡逻,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寻求帮助协同采取措施。

二十八、部门主管对经管财物人员应随时注意其生活是否严谨,以防监守自盗。

二十九、携出物品时要先取得相应的手续或者放行条。保卫科凭证验货放行。

三十、办公室应于夜间加班人员离去后关闭门窗,并确认上锁。

三十一、窃案发生后要保护好发现场,报有关单位协助侦察。

◆风灾、水灾、地震之防护

三十二、气象机关发布台风警报后,保卫及有关单位人员应随时注意收听报告台风动向,并及时转告总经理或厂长。

三十三、风灾、水灾、地震接近本地区前,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1、关闭门户,如有特别防范设备,亦应及时检查是否运行正常。

2、熄灭炉火,关闭不必要的电源或煤气。

3、重要文件及物品放置于安全地点。

4、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要搬进室内或加以适当的遮盖。

5、准备手电筒、蜡烛、油灯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6、门窗如有损坏要紧急修缮或采取必要的措施。

7、指定必要人员集中待命,准备抢救灾害。

8、准备必需的药品及干粮应对伤害的救治。

9、人员应撤离到安全的地方,随时注意情况的发展,必要时再次撤退。

三十四、工厂房舍有被洪水冲及之处,要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三十五、为防止震灾,易燃物不应放在高处,以免落地造成灾害。

三十六、灾害发生前和发生中全体人员要听从安全管理小组的指挥,并协助采取应急对策。

◆身体伤害的预防

三十七、有危险性之工作应由熟练人员担任,派人在场监督。

三十八、发生伤害时要及时将受伤者送劳动保险指定医院或就近治疗。

三十九、工作地点的顶上可能落下伤人物体时,工作人员应戴安全盔帽。

四十、使用带腐蚀性的化学原料时,必须使用安全工具,避免与身体直接接触。

四十一、在灰尘飞扬中工作者,应带上口罩及眼镜。

四十二、使用电气器材时,应注意绝缘是否完好及是否有导电物体接近电源。

四十三、操作起重机时,要注意吊起物体底下及附近是否有人,并警示立即离开。

四十四、使用塔架或扶梯应严密检查是否坚固,协助人要随时观察随联络。

四十五、玻璃、铁钉或铁丝等不得任意抛弃,以免伤人。

四十六、不得穿着松驰衣裤和披长发操作机器或走近操作中的设备。

四十七、工具应放置于工具箱中,工具箱应尽量放在地面。

四十八、尖锐工具要有防护圈盖,且不得放置于衣袋中。

四十九、锻铸或焊接时应注意远离他人,并佩戴眼镜。

五十、汽车、机车、堆高机、起重机操作者必须领有驾驶执照或为工厂指定人员,无照人员不得操作,未经允许不得练习驾车。

五十一、驾驶汽车或其它机动车辆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五十二、特种作业的监督人员应明了该项作业的特殊危险性,随时告知其属下操作者。

五十三、遇停电时要立刻关闭总电源开关,送电时再开启之前,要先通知各用电部门。

五十四、凡电器机器的修理,更换保险丝检查或其他有触电之危险时必先关闭开关而后行。

五十五、高压电线作业非专业人员和未确认断电前严禁作业。

◆机械工具的处理

五十六、使用机械工具前必须先点检有无异状,无异状时才可使用,

五十七、初次用的机械或新装置使用的机械类,必须得所属主管的准许,并听取说明后始可操作。

五十八、动力传动装置,开始发动时应先用口号(呼声)或适当的方法联络同事周知,再确认周围的安全状态后起动操作。

五十九、机械的清扫注油应转动停止后进行,但在特别许可时另行处理。

六十、如无必要应避免机械的空运转。

六十一、计量器类要经常做正确的保养,尤其是密闭加压机械更要严加留意。

六十二、对于压力计、温度计、万用测试表及其他计量器类要特别小心操作,并在其规定的示度范围内使用。

六十三、玻璃器具、材料等的装卸、切断或其他使用均需留心,慎防破损,除非经特别允许外,一定要戴手套工作。

◆紧急警报发布,人员组织行动规定制度如下

六十七、紧急情况下工厂内全体人员要听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做到有序掩蔽和撤离,可能情况下携带重要文件、账册、财务报表、贵重物品等进入指定地点或安全的地方,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制度经上级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必要时相关部门做出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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