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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质量先行负责制度,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 协商和解;
(二)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
(三) 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四) 达成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司承诺,实行“质量先行负责制”。
有质量问题的商品,由公司先行负责,按顾客要求退货或换货;质量责任不清的商品,本着“可退可不退以退为主,可换可不换以换为主”的原则处理。
本公司承诺:一般商品持有效购货凭证,保持商品原样、包装完好、不污不损、不影响销售的,实行“15日不满意退换货制度”。
但按照顾客要求对商品进行了量身裁剪,改变了商品原样的,或按顾客要求订购、订制的商品,均不能退换;同时金银饰品、珠宝玉器、钟表、化妆品、药品、食品、内衣裤、裘革服饰、高科技产品、照相器材等商品不宜退换。
有“三包”规定的商品按“三包”规定执行。
本公司及各门店都设立有“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发生内的日常消费者投诉。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第—条 为确保本超市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第五条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六条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七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第八条 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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