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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召回制度范本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结合我X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制定严重质量问题食品召回办法。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并已出厂销售的,应予以召回。
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企业生产的食品:
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微生物、重金属、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指标严重超标;
㈡丧失食品使用用途;
㈢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质量问题。
四、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食品。
五、企业主动召回质量安全问题严重的食品,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
六、发现其源头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召回建议,企业不召回的责令其召回,拒不执行的,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公告召回。
七、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时,应当通过发布社会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消费者,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公告。
八、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时,应按有关规定对消费者作适当的补偿,对召回的食品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或予以销毁,同时报告质监部门。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食品“召回”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维护食品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生产商、经销商身上流着“道德的血液”,还需要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共识这也是源品汇追溯系统整个完整体系的关键核心,通过对整个食品的生产销售过程的监督,并且建立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做好预防工作。由此,食品“召回”制度将成为食品安全的一把“利剑”,保证食品安全问题迎刃而解。
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一方面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事态蔓延恶化,避免导致更多伤害,另一方面也给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体现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然而,这一充满善意、以人为本的制度在我国却迟迟未能落地。
再好的制度也要落实才有实际效果和意义,因而维护制度的刚性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若食品出现严重安全风险,食品生产者应在知悉后24小时内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并立即实施召回。
召回制度的实施,的确能给企业施加压力,使他们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但在成本、利润等诸多因素权衡下,难免会有企业铤而走险,就如在面对企业故意拖上一段时间等问题,食品“被消费者吃进肚子里”再行动,或是玩些障眼法,避重就轻,执行召回制度“打折扣”,等等。这样的做法将会严重影响谢哦飞着的消费权益和生命安全。为此,维护食品安全,成为现在的重要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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