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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中转、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全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地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统计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
(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金融、物价、建设、铁路、交通、公安、乡镇企业、税务、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特别是立窑生产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确保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
第七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财务和散装水泥统计报表。
第八条 生产、装卸、使用、储存散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其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严格执行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将施工企业购置使用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和生产企业在2000年及其以前必须按照下列比例使用散装水泥:
(一)列入国家、自治区计划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达80%以上;
(二)高层建筑使用散装水泥达70%以上;
(三)住宅小区使用散装水泥达60%以上;
(四)设市城市市区、近郊区和县城城区内的水泥制品企业(含混凝土小砌块厂),使用散装水泥达70%以上;
(五)地级市市区、近郊区内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框架结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达50%以上;
县级市市区、近郊区和县城城区内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及其散装水泥的使用比例,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因客观情况确实不能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不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降低散装水泥的使用比例。
第十二条 2000年后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和生产企业范围以及使用散装水泥的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方案由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在办理报建手续前,必须先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审核散装水泥用量,并按照每吨8元的标准由建设单位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建设、工业、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报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后,可减缴或者免缴保证金。应当缴纳的保证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委托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代征。
建设工程施工三个月后,建设单位凭购买散装水泥的有效发票到征收保证金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代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期分批办理部分保证金本息退还手续。使用散装水泥达到第十一条规定比例的,保证金本息全部退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部分,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转入扶散费一并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列入国家、自治区计划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保证金;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保证金。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用车和商品混凝土搅拌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公安部门应当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保障建设工程正常施工。
第十六条 交通部门对散装水泥专用汽车和散装水泥船舶征收的有关规费,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七条 对下列情况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一)水泥生产企业销售的散装水泥所节约的纸袋包装费按销售量每吨2元的标准上缴主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二)水泥生产企业销售的袋装水泥按销售量每吨8元的标准征收扶散费,其中4元上缴主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4元企业自留;
(三)从本自治区外购入使用袋装水泥的,按每吨20元的标准征收扶散费;
(四)水泥制品企业(含混凝土小砌块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使用散装水泥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超用一吨袋装水泥按8元的标准征收扶散费。
专项资金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规定的单位缴纳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免缴或减缴专项资金。
对现有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的水泥生产企业销售的自产袋装水泥,经地、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减免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柳州水泥厂、红水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铁路系统的水泥厂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铁路管理部门代征。
乡镇水泥生产企业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自治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代征。
其他水泥生产企业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地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从铁路运进本自治区使用的外省袋装水泥,其扶散费由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铁路管理部门代征;从公路和水路运进本自治区使用的外省袋装水泥,其扶散费由地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运输管理部门代征。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扶散费,由地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第十九条 应当缴纳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地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铁路管理部门和自治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20日前按其专项资金征收总额的10%上缴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其他代征专项资金的部门,应当于每月的10日前将代征专项资金总额的90%上缴委托征收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专项资金,必须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第二十条 企业自留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建设。
第二十一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的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购置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及其专项贷款的部份贴息补助;
(二)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和开发;
(三)奖励发展散装水泥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等;
(五)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含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的专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七、八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业、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不按本规定缴纳专项资金、保证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补缴,按日加收应缴专项资金或者保证金数额3‰的滞纳金,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定标准征收专项资金,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由物价、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有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从其收取的专项资金中提取3—5%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4.5 安全生产教育
4.5.1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或合格证书。
4.5.2 企业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4.5.3 新从业人员入厂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4.5.4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有资质机构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4.5.5 变换工种、复工和采用“四新”前,相关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
4.5.6 外来施工单位的人员应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6建设项目管理
4.6.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6.2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内容应有安全专篇。
4.6.3 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的费用,应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概算。
4.6.4 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与。
4.7 班组安全管理
4.7.1 班组应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安全教育、违章和事故处理等记录。
4.7.2 班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发现违章、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
4.7.3 班组安全教育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
4.8 相关方安全管理
4.8.1 企业应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
a)外来施工(作业)方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b)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4.8.2 工程项目、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的发包或出租应符合法规和行业规定:
a)承包或租赁方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b)签订责任明确的安全管理协议。
4.8.3 企业应与危险化学品供应商签订安全协议。供应商应有国家规定的资质。
4.8.4 对厂区内临时作业人员、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应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4.9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4.9.1 企业应实施包括以下内容的安全监督检查:
a)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b) 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
c)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情况;
d) 安全隐患整改。
4.9.2 安全监督检查应形成记录。
4.10 事故管理
4.10.1 事故报告要求:
a)发生人身轻伤事故,事故发生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并建立台帐;
b)发生重伤、死亡(重大、特大)事故的,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4.10.2 事故原因调查、分析与整改措施:
a)建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
b)针对事故发生原因制定整改计划或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资金、责任人、完成时间。
4.10.3 生产安全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11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及应急救援预案
4.11.1 重大危险源辨识:
a)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风险辨识、评估;
b)重大危险源按GB 18218-2000进行辨识,并建立档案制订防范措施;
4.11.2 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范围应包括:
a)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事故;
b)火灾、爆炸重大安全事故;
c)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d)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e)其他伤害等事故。
4.11.3 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a)确定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包括:
1)相关部门与人员职责分工明确、指挥协调;
2)应急处置措施、医疗救助、应急人员防护、群众的安全防护;
3)现场检测与评估;
4)信息发布。
b)应急救援经费保障、物资保障、队伍保障;
c)善后处置措施齐全。
4.11.4 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演练、更新:
a)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b)预案演练应进行评价,并及时更新预案。
4.12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4.12.1 企业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4.12.2 档案内容应记录齐全,按规定要求保存。
5 机械设备设施
5.1 设备设施基础资料管理
5.1.1 设备、设施、工具应建立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分布状况的台帐。
5.1.2 主要设备设施应建立技术档案,包括:
a)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安装技术文件等资料;
b)安全防护装置资料;
c)大修或改造记录;
d)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1.3 特种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法定资质单位的定期检验报告。
5.1.4 设备应有日常使用状况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5.2 通用设备设施安全总则
5.2.1 不使用国家淘汰的生产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选用及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5.2.2 设备维护保养应达到:无积灰、无杂物、无松动、无油污;不漏油、不漏水、不漏灰、不漏电、不漏风、不漏气。
5.2.3 设备基础牢固,安全可靠。
5.2.4 设备的易磨损件需及时更换。
5.2.5 各种传动设备配合良好,有防护罩或隔离网。
5.2.6 所有的防护罩(隔离网)、盖板、栏杆应完备可靠。
5.2.7 各种联锁、紧停、控制装置灵敏可靠。
5.2.8 设备运转时,严禁在运转部位蹬踩、跨越和停留,不得进行清扫和擦拭工作,不准随意拆除、移动、挪用安全防护设施和警告标志。
5.2.9 设备的运动零部件(如齿轮传动、滑动轴承和滚动轴承等)应定期并正确润滑。
5.3 设备设施的检修
5.3.1 检修项目需制定安全方案,并有安全防护措施,有项目安全负责人。
5.3.2 检修人员需穿戴劳保用品、用具,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作业。
5.3.3 设备检修需切断电源,要有专人负责,并挂上警示标志。
5.3.4 特殊检修项目需严格执行作业票制度。
5.3.5 进入有限空间要有监护人,并挂警示标志。
5.4 破碎设备
5.4.1 破碎设备周围应留有足够的操作和维修空间,操作位置应有良好的通道及可视性,设备检修门坚固可靠,传动皮带完好。
5.4.2 设备应有总停开头及相应的急停和安全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
5.4.3 严禁带料启动设备。
5.4.4 设备的调整、维护、修理和清洁工作必须在停机时进行。
5.4.5 设备液压润滑系统应符合要求,系统压力不得超过最大允许压力。
5.4.6 熟料破碎机运转时的加油应使用油管延伸至安全地带内才可加油。
5.5 输送设备
5.5.1 皮带机
a) 纠偏装置完好。
b) 设备完好。
c) 每台设备设置总停开关,皮带机设置紧急拉绳控制的紧急停机开关,且开关灵敏可靠。
5.5.2 空气斜槽
a) 空气斜槽密封完好,设备无扬尘、漏灰等缺陷。
b) 离心通风机运转无异声、无震动。
c) 观察口及连接法兰接口需有防进水措施。
5.5.3 提升机、
a) 输送设备电机及减速机基础螺栓固定牢固。
b) 设备完好。
5.5.4 链板运输机
a) 输送设备电机及减速机基础螺栓固定牢固。
b) 电机及减速机设备完好。
c) 设置总开关,运输长度超过20米的运输机必须设置紧急拉绳控制的紧急停机开关,且开关灵敏可靠。
5.6 研磨系统
5.6.1 磨机筒体各部件螺丝齐全,牢固可靠,衬板完整无断裂,不漏灰。
5.6.2 磨机轴承润滑油应根据气候变化及时更换相适应的润滑油,并记录备案。
5.6.3 压力表、温度表保持清洁,安全可靠,并严格遵守在有效期内使用。
5.6.4 轴承瓦润滑油,冷却水管完好畅通,油泵安装平稳牢固,油管、水管、油箱定期清洗。
5.6.5 磨机系统的防护栏、罩、盖、跨越走廊应安全可靠。
5.6.6 原料磨检修时做到五个必须;
a) 必须断开高压电控制电源;
b) 必须把机旁电源锁住;
c) 必须把慢转限位锁住;
d) 必须把热风阀门关到“0”位;
e) 在检修高压柜时,必须机械部位与电气部位错开维护。
5.6.7 煤磨停机后不要马上停后面的收尘设备及输送设备,如电收尘、袋收尘,应推迟15-20分钟,让收尘器振打清灰的时间延长些。
5.7 煅烧系统
5.7.1 预热器、分解炉
a) 应有捅料的操作规程。
b) 用压缩空气清料时,开或关压缩空气必须经现场清堵人员同意。
c) 两个或两个以上捅料孔同时捅料时,必须有专人指挥。严禁在处理堵料时,上下齐捅,应遵守先下后上的原则。
d) 处理结皮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统一指令,侧身捅料。
e) 运行中巡检时,严禁正面对着检查孔,防止正压或塌料伤人。
f) 预热器平台上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g) 悬挂设备下及吊装孔附近应有隔离防护等安全设施。
5.7.2 回转窑
a) 在回转窑传动装置中,应设置当辅助传动装置启动时能切断主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
b) 回转窑辅助传动装置必须另设应急独立动力源。
c) 回转窑传动装置中的高转速联轴器、开式齿轮等传动部件应设置防护罩。
d) 回转窑辅助传动装置必须安装制动装置,以便在使用中切断辅助传动电动机,防止回转窑自行转动。
e) 建立回转窑的检查制度,制度内规定检查的内容以及频次,并定期检查、记录。
f)入窑作业要有相应的作业指导书,并严格按指导书操作。
g)停窑维护要有相应的安全方案,并严格执行。
5.7.3 蓖冷机
a) 设备完好无漏风,并润滑充足。
b) 制定清理“打雪人”的操作规程。
5.8 包装系统
5.8.1 输送带设置跨越装置,输送机运转时,防止跨越、坐或站在输送机上。
5.8.2 发生夹包,及时停机,禁止在设备运转时处理问题。
5.8.3 包装机在运转时,禁止到包装机里面去拉包。
5.8.4 包装袋仓库禁止烟火,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灭火设施。
5.9 收尘系统(电收尘、袋收尘)
5.9.1 设备设施完好,定期检测。
5.9.2 建立进入收尘器的操作规程。
5.9.3 符合危险场所管理制度。
5.9.4 要有防雷装置,并定期监测。
5.9.5 对电除尘系统进行检查带电设备时,必须确认地线完好方可进行,并有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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