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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员工制度管理

时间:2022-04-16 16:33:16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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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员工制度管理

1 目的 

担保公司员工制度管理

为规范企业人事异动管理工作,为员工个人成长提供发展空间,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各分公司。

3 主办单位 

员工异动的主管部门是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其他各分公司(部门)对员工做出异动的需经主管领导及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

4 员工异动包括:晋职、晋级、降职、降级、调动、辞职、辞退及合同终止等情形。 

4.1  晋职晋级 

4.1.1 晋职晋级的含义:晋职晋级是指员工在任职期内,由于其个人工作表现突出或工作发展需要,在公司内部或公司间调岗后职务级别升迁或待遇级别提升等情况。 4.2 降职降级 

4.2.1 降职降级的含义:降职降级是指员工在任职期内,由于不能符合原岗位工作要求、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职、严重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等情况,在公司内或公司间调岗后职务级别降低或待遇级别降低的情况。 4.3 办理程序 

4.3.1 员工在公司内或公司间晋职晋级(降职降级)的,在主管领导提出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拟晋职晋级(降职降级)人员的工作情况做相应了解并办理员工异动手续; 

4.3.2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员工异动审批,执行审批结果并将《员工异动审批表》转发财务部门及所属部门。 4.4 调动 

4.4.1 调动的含义:调动是指员工在任职期内,由于工作需要或个人提出调岗等情况,在公司内或公司间调岗的情况,其职务级别和薪酬不变。 4.4.2 办理程序 

4.4.2.1 员工在公司内部调岗的,由主管领导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员工需在公司间调岗的,由调入分公司(部门)负责人或员工本人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4.2.2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拟调动人员的工作做相应了解并办理员工调动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员工调动审批,执行审批结果并将《员工异动审批表》转发财务部门及所属部门。 

4.5 离职 

4.5.1 辞职:员工提出辞职,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提交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三个工作日,正式员工需提前一个月),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及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4.5.2 辞退: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严重违纪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离职手续。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不做任何经济补偿,并有权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5.3 合同终止:集团及各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合同期满前30天通知员工本人,对有一方无意续签的情况,在合同到期之日起视为合同终止,按照离职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辞退申请:由员工主管领导与员工进行辞退面谈,员工同意公司处理意见后由主管领导发起辞退审批流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收到的辞退审批协助用人部门办理离职相手续。

4.5.4 办理程序 

4.5.4.1 员工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则上工作交接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离职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应由主管领导指定接收人交接,如暂无合适人选交接时,由主管领导进行接收; 

4.5.4.2 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涉及到与其相关的工作内容、财物、资料等未交接完毕的,由各签批离职手续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4.5.4.3 离职员工需主动向集团及各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索取离职相关表单(《离职审批表》、《工作交接单》、《离职承办事项》),按要求到各部门办理签批,此过程由主管领导负责监督,集团及各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催办; 

4.5.4.4 集团及各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需将按离职流程完成的《离职承办事项》打印,由员工本人签字后留存备案,并扫描发送至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备案; 

4.5.4.5 离职员工如与企业签订有其它协议(如培训协议等),按协议约定办理; 

4.5.4.6 离职人员须在离职当月办理完毕劳动人事关系的转出手续。离职人员在规定的最后工作日之前,须把自己的私人物品带离公司,否则公司有权在最后工作日之后进行处理,不负责任何经济赔偿。 

4.6  离职审计 

重要岗位或经济管理岗位人员离职(辞职、辞退或合同终止),集团审计管理部门须进行离职审计,审计时间无特殊原因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4.7 离职面谈 

对于离职(辞职、辞退、合同终止)人员,集团及各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与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后实施面谈,对需要挽留的人员及时与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沟通,并对离职原因进行总结分析。

担保公司员工制度管理2015-09-17 20:12 | #2楼

为保守公司秘密,保护公司的安全和利益,特制定本保密制度所有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本守则。

第一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益,在一定时间内仅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一)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二)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三本公司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

(三)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害。

第二条 定级方法:由文件生成部门负责人确定文件的密级程度、保密期限,并在文件右上角标明。属于公司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由涉密部门负责人口头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三条 各项目经理为所经办项目的信息,材料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为所在岗位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负责人负责所在部门保密工作的落实和督察。公司全体员工均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一)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规划及经营决策等。

(三)各类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评审报告模板、法律文本模板、汇报及对外宣传演示文稿、业务流程、图纸、系统数据库、源代码、计算机软件、信息化方案、技术方案、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研究开发记录、网络布线、工程设计、技术指标、电路设、检测报告、实验数据、相关的函电等。

(四)各类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市场计划、财务资料、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工资福利分配方案、合作协议、合作意向、为客户设计的担保方案、项目评审意见、重要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等;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客户的地址、联系方式等。

(五)本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本公司客户的商业及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样品、模型、模具、客户的交易习惯、财务资料、采购资料、进货渠道、销售情况、管理状况、个人财产状况等。

(七)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 贵重物品、票证、印章、文件、合同、物权凭证、计算机等由各部门专管员负责保管,专管员应当认真做好保管、使用、防火、防盗、防潮、防爆及保密工作。

第六条 涉密文件资料(含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各归管理部门指定专人执行。

第七条 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要严格执行登记、签收制度。

第八条 涉密文件资料的传递要做到及时准确,做到不丢失、不泄密、不出差错。

第九条 涉密文件资料的草稿、修改稿、复印件,应当采取与正式文件同样的保密措施。

第十条 及时了解、安全利用涉密文件资料,严格遵守以下阅读规定:

(一)按照阅读范围、时限及时阅读文件资料。

(二)阅读者应当切实负责文件资料的保密安全,文件传阅不得截留。因工作需要确须暂留文件的,须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涉密文件资料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因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确须提供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应当定期清查各种文件资料,按时清退、归档和销毁,及时将各种涉密文件资料交专管员保管。

第十三条 销毁文件资料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出售给废品收购站、个体废品收购人员或随意丢弃。 第十四条 召开秘密性会议,必须做好保密工作。要明确规定.参加人员的范围和条件。涉密文件资料应在会后收回,与会人员确须带走的,应配合做好文件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秘密。不准记录的会议内容,不得记录、录音。

第十六条 会议结束后时,应清点文件、清查会议场所或住址,以防文件散失。

第十七条 会议的传达应按规定的内容、范围进行。

第十八条 凡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资料,应及时交专管员登记保管。

第十九条 公司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公司员工均应保守在业务流程阶段所接触、了解的涉密项目信息。

第二十条 严禁将项目评审报告以任何方式传递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打印、复印、传真或以其他形式输出、复制、传递项目资料、企业信息等,须确保第一时间取走资料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料传递过程中,项目经办人应严格按照涉密文件资料传递的有关规定,不得委托外来人员代为传递项目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客户信息,并不得在项目评审会以外对客户基本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或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员工工作发生变动时,应当向接替工作的人员办理移交手续,不得私自留存或处理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员工任职期应当遵守本规定,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公司员工离职后仍应当保守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有关秘密信息,并承担与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以及不得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尽快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违反保密制度,发生泄密、失密事件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故意泄密并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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