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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安全就餐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学生食品安全,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集体用餐系指集中供应大、中、小学校、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以下统称学校)学生,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制的膳食和食品。
学生集体用餐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学生普通餐: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合学生需要量的膳食。
学生营养餐:以保证学生生长发育为目的,根据营养要求而配制的膳食。
学生课间餐:为补充学生课间需要而制作的食品。
第三条凡集中供应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和组织供应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均适用本办法。不包括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为餐饮业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学生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或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参加学生集体用餐的学校负责学校内的组织供应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生产经营者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学生营养餐的生产经营者,其餐饮服务许可证中必须有获准“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未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者不得生产经营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第六条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以及贮存、消毒、运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运送路程较远的膳食要有保温设备。
鼓励学生集体用餐经营者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先进的管理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介服务机构等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人员应按规定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学生营养餐生产经营单位除应符合上款要求外,还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士),或经培训合格的营养配餐员。厨师须经食品安全和营养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学生集体用餐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严禁使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用的食品制售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食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膳食要保持一定的温度。
学生集体用餐不得直接供应未经加热的食品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限制供应的食品。
学生营养餐每份所含的热能和营养素应达到营养要求。学生营养餐的烹调应注意减少营养素的损失。
学生课间餐的食品每份应当单独包装。
第九条实行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学生集体用餐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和营养知识,应重视学生对饭菜质量的要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控制措施。
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如发现供应的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应召回售出的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应的产品存在食安全隐患,可依法责令其召回售出的产品。
学校订购集体用餐时,应当确认生产经营者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应当确认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订购学生营养餐时,应确认餐饮服务许可证注有“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订购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学校应当设有学生洗手、餐具清洗设备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饭菜暂存场所。
负责分发学生集体用餐食品的人员每年要进行体检。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进行学生集体用餐的分装、发放工作。
第十条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油、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暂不作为实行学生集体用餐的单位对待。但是,按本办法应体检的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该类食堂的指导,学校应努力改善食堂卫生条件,加强食堂卫生管理,保障学生健康。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第—条 为加强对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保证饮食卫生,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集体用餐系指集中供应中、小学校、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学生,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制的膳食和食品。
学生集体用餐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学生普通餐: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学生需要量的膳食。
学生营养餐:以保证学生生长发育为目的、根据营养要求而配制的膳食。
学生课间餐:为补充学生课间需要而制作的食品。
第三条 凡集中供应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和组织供应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监督管理工作。
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或本部门的卫生管理工作。
参加学生集体用餐的学校负责学校内的组织供应中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生产经营者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学生营养餐的生产经营者,其卫生许可证中必须有获准“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未领取卫生许可证者不得生产经营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第六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以及贮存、消毒、运输等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有关规定。运送路程较远的膳食要有保温设备。
第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人员应按规定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学生营养餐生产经营单位除应符合上款要求外,还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士),或经培训合格的营养配餐员。厨师须经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严禁使用《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用的食品制售学生普通餐、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食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膳食要保持一定的温度。
学生集体用餐不得直接供应未经加热的食品,制售凉拌生食菜肴要保证卫生质量。
学生营养餐每份所含的热能和营养素应达到营养要求。学生营养餐的烹调应注意减少营养素的损失。
学生课间餐的食品每份应当单独包装。
第九条 实行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学生集体用餐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掌握必要的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应重视学生对饭菜质量的要求,发生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控制措施。
学校订购集体用餐时,应当确认生产经营者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订购学生营养餐时,应确认卫生许可证注有“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订购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学校应当设有学生洗手、餐具清洗设备和符合卫生标准的饭菜暂存场所,负责分发学生集体用餐食品的人员每年要进行体检,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进行学生集体用餐的分装、发放工作。
第十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暂不作为实行学生集体用餐的单位对待。
但是,按本办法应体检的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当地卫生部门应加强对该类食堂的指导,学校应努力改善食堂卫生条件,加强食堂卫生管理,保障学生健康。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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