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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聘员工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激励员工、留住人才,做到人力资源最佳配置及有序流动,就员工招聘、使用管理等工作做如下暂行规定。
二、内容
(一)员工招聘
1.制定招聘条件。以各岗人员任职条件为依据,根据具体岗位确定。
2.用工计划:根据饭店人员流动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用人需上报计划,由部门经理签字,报总(执行)经理批准,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3.管理人员招聘:饭店管理人员招聘以内部调配为主,确需从外部招聘的人员报总(执行)经理批准后,实行公开、择优的办法。
4.技术人员招聘:厨师、技术人员招聘,由部门经理提出条件报总(执行)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5.服务人员招聘:由人事部门招聘,用人部门面试,合格者由部门经理同意,报人事部办理手续。
6.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旅游学校毕业者试用期为一个月)根据工作表现可提前也可延续,试用期满后由部门进行考核,达到任职条件者继续留用,报人事部与其签字协议。
(二)员工离店、辞退及开除
员工离店:
1.由员工本人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领班签字,主管经理同意后,报人事部备案。
2.辞职员工须在人事部同意后,工作到最终指定限日,并在一周内办理完有关离店手续(工资结算、押金退还)过期不予办理。
3.离店员工应向人事部门及所在部门如数交还饭店所发放的工作服及各种物品,如有遗失或损坏按规定赔偿(以有关部门签字为准)。
4.部门负责人不得批准对要求辞职人员未到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情况下离开本工作岗位,造成影响或耽误工作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本人私自离开的将按自动离职处理,工资、押金不予退还。
员工辞退及开除:
1.部门经理提出书面报告,写明员工的工作表现及辞退、开除的原因。
2.由总(执行)经理批准后转入人事部备案。
3.辞退员工的工资及押金按一定比例扣除,并将饭店所发放的物品如数交回有关部门,如有遗失或损坏应按规定赔偿。
4.凡被饭店开除的员工工资及押金一律扣除。
三、考核
1违反上述规定者,按《处罚细则》执行。
公司外聘员工管理制度
1范围
1.1 为满足企业市场化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实现灵活的用工机制,拓宽人才引进渠道,规范外聘人员管理,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 本标准适用于新华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各类外聘人员的管理工作。
1.3 兴源所属子公司可通过法定程序确认执行本规定,亦可根据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特别标注的条款应遵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外聘人员
泛指公司根据需要直接聘用(由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由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到公司工作的人员,包括应届毕业生、有工作经验的社会专业人员、退休返聘人员、通过协商借用的其他单位员工等,人事管理关系隶属新华公司范围。
3.2 劳务派遣单位
指依法成立并负责代办招聘手续、人事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管理、代发工资等劳动保障事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4 职责
4.1 新华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新华公司外聘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具有如下职责:
4.1.2 制定外聘人员管理的管理制度,负责收集外聘人员的管理信息,不断完善外聘人员的管理;
4.1.3 负责审核外聘人员的招聘、培训及劳务费使用等管理计划;
4.1.4 负责协调和指导各用工单位对外聘人员的招聘、调配、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4.1.5 负责外聘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的审核与推荐;
4.2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和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外聘人员的安全与环境管理。
4.3 用工单位职责
4.3.1 编制外聘人员招聘、培训计划,
4.3.2 负责外聘人员使用与管理;
4.3.3 负责外聘人员的安全、质量教育和上岗前培训;
4.3.4 负责外聘人员的工作考核
5 招用原则及条件
5.1 管理原则
5.1.1近期需求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5.1.2统一管理与分级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5.1.3内部调配优先于外部招聘的原则。
5.1.4使用与培养相结合的原则;
5.2 录用条件
5.2.1 职业道德:政治思想端正,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身体健康。
5.2.2年龄要求:原则规定:符合上款条件的外聘人员年龄男员工不超过45周岁,女员工不超过40周岁,特殊岗位人才要超龄录用的,另行报新华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5.2.2.1管理技术岗位人员及其他工作强度相对较轻的服务岗位,经公司同意年龄上限可适当放宽5年。
5.2.2.2 公司鼓励培养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但对高素质的专家、顾问或工作急需的重要岗位专业人才,可以适当使用退休返聘人员或从其他单位协商借用,年龄可根据身体状况适当放宽,但最高一般不得超过63周岁。
5.2.2.3 严禁招用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不得安排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5.2.3 学历及专业资格:主管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备大学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应级别的执业资格);一般管理岗位一般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
级专业技术资格。
5.2.4工作资历:符合岗位任职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对专业较强的技术类岗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6 招用程序
6.1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在每年10月制订下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并填写《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申报表》报新华公司人力资源部。
6.2各子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在内部人力资源挖潜平衡仍不能满足工作需求后,才可按人力资源需求计划招聘外聘人员。
6.2.1 招聘时需验核: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特殊岗位的上岗证、失业证、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面试后录用的人员,还应把复印件留存备查; 6.3 外聘人员正式录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前,各子公司应事先填《员工增减变动申报表》报新华公司人力部备案。
6.4 公司实行外聘人员审核备案制度,即新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对拟进入公司范围内的外聘人员实施资格和专业技能评价,审核同意后,各子公司方可聘用。 6.4.1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特殊考虑录用的关系人员,各子公司须向人力资源部申报时说明,由新华公司统筹安排。
6.4.2 原则规定不得招用职工亲属在同一单位内部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且其亲属符合该岗位任职资格要求或确有专业特长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招录手续,但不得安排在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及会计、出纳等需相互规避的岗位上工作。
6.4.3为确保工程安全和外聘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公司不鼓励外聘人员在新华公司系统内随意变换工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变动的,由外聘人员本人申请,经原隶属和新选择的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变动手续。各子公司不得录用因工作表现不好或绩效考核不称职等而被其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6.4.4各子公司应规范用工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抵押外聘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和其它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6.4.5 外聘人员聘任到各子公司部门负责人等单位中层及以上管理技术岗位工作,应报新华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6.5 外聘人员上岗前,用工单位应按不同岗位对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按规定进行必要的企业管理制度宣贯和安全教育。
6.6 录用后应及时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薪酬待遇,并按规定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6.7 外聘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按兴源管理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实施。
7 劳动合同管理
7.1 外聘人员录用一个月内应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鉴证,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签订,用工单位协助办理。各子公司可根据需要另行签订上岗协议作为补充。
7.2 公司直接聘用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参照新华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7.3 劳务派遣人员的服务期限首签一般建议在3年及以下确定,续签的可在5年及以下考虑。在上一个合同期内表现出色,工作考核称职及以上,且公司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骨干,可向劳务派遣单位建议续签合同期限在8年内确定,但事先需报新华公司审批。 7.4 借用人员的借用协议和退休返聘人员的聘用协议一般为一年左右一签,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3年。
7.5 劳动合同的变更、续签、解除、终(中)止、违约责任处理等按国家《劳动合同法》和新华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8 薪酬管理
8.1 薪酬待遇的确定要综合平衡,考虑以下方面因素: 8.1.1 外聘人员具备的工作资历、专业技能; 8.1.2 各子公司内部实施的薪酬标准; 8.1.3 劳动部门颁布的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
8.2 新华公司核定给各子公司的工资总额包括直接聘用人员、借用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其中有部分借用人员的工资保留在原(借出)单位发放,并定期向用工单位进行结算的,则按实际结算的工资额进行核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统一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核定在劳务费预算中。
8.3 原则规定:从社会招聘或应届毕业生中录用的外聘人员,当月15日以前报到参加工作的,按全月工资发放,当月15日及以后报到参加工作的,按半月工资发给。奖金统一从报到参加工作起薪后的次月起计发。
8.4 外聘人员的薪酬标准和发放形式由各子公司参照新华公司的《外聘人员薪酬参照标准》(附录C)自行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子公司可依此标准上下合理浮动。
8.5 外聘人员的考勤、出差、休假、加班加点管理,参照新华公司《考勤与休假管理规定》执行。
9 档案材料管理
9.1外聘人员档案材料按“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9.2直接聘用人员的档案材料可移交新华公司人力资源部代保管,劳务派遣人员的档案委托地方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务派遣单位管理。
9.3 外聘人员资格审查、考核、培训等形成的资料,由各子公司负责收集、管理,应归入人事档案的资料,应将原件整理后移交人事档案管理单位。 9.4 形成的档案失效或过期需销毁,在销毁前必须造具清册留存。 9.5 外聘人员档案资料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更新,准确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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