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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收购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16 15:00:02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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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收购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烟叶收购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品省内流通秩序,加强烟草专卖品的内部管理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的管理。省际间烟草专卖品的运输适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  省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

省内运输烟梗、烟末、废弃烟叶等比照烟草专卖品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货确认是指收货单位或收货人收到准运证载明的烟草专卖品后进行的确认。

第五条  市、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向市级烟草公司卷烟配送部门、县级营销部(分公司)、烟叶交接储运站、烟叶收购站(点)派驻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烟草专卖品运输管理及收货确认工作。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

第六条  省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权签发所有省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准运证。

第七条  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由驻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

(一)卷烟由市级烟草公司配送到县级营销部(分公司)或零售户。

(二)省内运输罚没烟草专卖品、待销毁废弃烟叶、烟末等。

(三)未纳入国家烟草专卖局准运证管理系统管理的进出口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四)市内烟叶交接储运站之间的转运。

第八条  烟叶收购站(点)到交接储运站的烟叶转运,由驻地县级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

第九条  卷烟、烟叶、烟用物资、烟草专用机械等适用国家烟草专卖局准运证管理系统管理的烟草专卖品运输,由具有审批权限的烟草专卖局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准运证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审批,由具有开证权限的烟草专卖局或准运证申请单位制证。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请办理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主体。

(二)申请人应当持有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单位的委托书等合法证明。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调拨单、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签发准运证: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符合办理准运证条件的,经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专人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不符合办理准运证条件的不予签发,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使用及收货确认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品运输过程中准运证应随货同行,且货证相符。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第十三条  准运证的版式由省烟草专卖局统一确定,每份一式三联。准运证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确认回执,第三联为收货方留存。

第十四条  市级烟草公司向县级营销部(分公司)或零售户配送卷烟,由市级烟草公司依据“零售户订单”向市级烟草专卖局派驻配送部门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准运证。

(一)卷烟由市级烟草公司配送到县级营销部(分公司)的,准运证第二、三联应随货同行。县级营销部(分公司)收货人员验货后在准运证第二联上加盖“货已收讫”印章,与县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分别签字确认。准运证第二联由送货员返回后交市级烟草公司配送部门存档备查,第三联由县级营销部(分公司)存档备查。

(二)卷烟由县级营销部(分公司)配送到零售户的,准运证第二、三联应随货同行,零售户收到卷烟后,进行验货并在准运证第二联上签字确认,送货员将准运证第二联收回,于返回当日交县级营销部(分公司)存档备查,第三联由送货员粘贴在客户服务手册上,零售户留存。

(三)卷烟由市级烟草公司直接配送到零售户的,准运证第二、三联应随货同行,零售户收到卷烟后,进行验货并在准运证第二联上签字确认,送货员将准运证第二联收回,于返回当日交市级烟草公司配送部门存档备查,第三联由送货员粘贴在客户服务手册上,零售户留存。

卷烟送达零售户后,由专卖稽查分队(专卖管理所)市管员对收货确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市、县级烟草专卖局派驻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收货确认和准运证留存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罚没卷烟由案件处理单位向销毁地或收购企业的运输,由案件处理单位持《违法物品销毁汇总表》或移交单位和收购单位签字并盖章的《罚没烟草专卖品移交单》向案件处理单位驻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准运证。罚没卷烟为系统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的,由驻地县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准运证。

(一)卷烟由案件处理单位向销毁地运输的,准运证第二、三联应随货同行,监督销毁人员验货后在准运证第二联签字确认,准运证第二联由驻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存档备查,第三联由案件处理单位存档备查。

(二)卷烟由案件处理单位向收购企业运输的,准运证第二、三联应随货同行,收货人员验货后在准运证第二联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签字确认,案件处理单位将准运证第二联存档备查,并将收货确认及准运证留存情况报上级烟草专卖局准运证管理部门,第三联由卷烟收购企业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未纳入国家烟草专卖局准运证管理系统管理的进出口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由申请人持进口、出口合同或协议等,向驻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准运证。

(一)进出口烟草专卖品由进出口仓库至码头的,准运证第二、三联应随货同行,货物运输时,进出口公司通知码头驻地县级烟草专卖局派员到场监督确认,收货人员验货后在准运证第二联上加盖“货已收讫”印章,与县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人员分别签字确认。准运证第二联由码头驻地县级烟草专卖局暂存,并定期送开证机关存档备查,第三联由进出口公司存档备查。

(二)进出口烟草专卖品由码头至进出口仓库的,准运证第二、三联应随货同行,货物运输时,进出口公司通知进出口仓库驻地县级烟草专卖局派员到场监督确认,收货人员验货后在准运证第二联上加盖“货已收讫”印章,与县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人员分别签字确认。准运证第二联由进出口仓库驻地县级烟草专卖局暂存,并定期送开证机关存档备查,第三联由进出口公司存档备查。

(三)委托加工卷烟配套的烟用物资由进出口公司仓库或码头到委托加工企业的运输,准运证第二、三联应随货同行,委托加工企业收到货物时,通知驻厂特派办派员监督确认,收货员验货后在准运证第二联上加盖“货已收讫”印章,与驻厂特派办人员分别签字确认。准运证第二联由驻厂特派办暂存,并定期送开证机关存档备查,第三联由委托加工企业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烟叶由烟叶收购站(点)到交接储运站的转运,由烟叶收购站(点)持《烟叶调运通知》或《烟叶内部移库单》向驻地县级烟草专卖局派驻烟叶收购站(点)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准运证。

准运证第二、三联应随货同行,交接储运站收到烟叶后,烟叶收货人员在准运证第二联加盖“货已收讫”印章,与驻交接储运站的市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分别签字确认。准运证第二联由送货员返回后交驻烟叶收购站(点)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构暂存,第三联由交接储运站暂存。

烟叶收购结束后,准运证第二联由县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存档备查,第三联由市级烟草公司烟叶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市内烟叶交接储运站之间的烟叶转运,由调出方烟叶交接储运站持《烟叶调运通知》或《烟叶内部移库单》向驻交接储运站的市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准运证。

准运证第二、三联应随货同行,调入方烟叶交接储运站收到烟叶后,烟叶收货人员在准运证第二联加盖“货已收讫”印章,与驻交接储运站的市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分别签字确认。准运证第二联由送货员返回后交驻调出方烟叶交接储运站的市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构暂存,并定期交市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存档备查,第三联由调入方交接储运站暂存,定期交市级烟草公司烟叶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烟叶因特殊原因需由交接储运站退回原收购站(点)时,须经驻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批准后,由交接储运站在原准运证第三联上注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印章,承运人持原准运证第二、三联将烟叶运回原收购站(点),准运证交驻烟叶收购站(点)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向各卷烟厂等企业调运烟用物资的,由申请人持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烟用物资调拨单,向省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准运证。

准运证第二、三联应随货同行,收货单位收到货物时,通知驻厂特派办派员监督确认,市级烟草专卖局可派员协助进行监督确认,收货人员验货后在准运证第二联上加盖“货已收讫”印章,与驻厂特派办人员分别签字确认。准运证第二联由驻厂特派办暂存,并定期交省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存档备查,第三联由收货单位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废弃烟叶由废弃烟叶产生企业到销毁企业的运输,由申请人凭批次审批表,向驻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准运证。

准运证第二、三联应随货同行,销毁企业收到货物时,通知驻地县级烟草专卖局派员监督确认,收货人员验货后在准运证第二联上加盖“货已收讫”印章,与县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人员分别签字确认。准运证第二联及随货同行的废弃烟叶销毁批次审批表由销毁企业驻地县级烟草专卖局暂存,并定期送开具准运证的市级烟草专卖局存档备查,第三联由销毁企业存档备查。

第五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准运证的有效期限正常情况为1-2天,特殊情况应附说明,最长不得超过3天。准运证只能在有效期限内使用一次。

准运证因特殊原因需要作废的,申请单位应在准运证有效期内提交书面作废申请。准运证审批的烟草专卖局审核同意后,将作废申请及作废的准运证一式三联完整保存。

第二十三条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认定。

第二十四条  签发准运证的有关材料及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存根存档备查。保存期为3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收货确认及准运证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应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对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签发准运证的经办人或批准人、未按照本办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负责人或监管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二)调离工作岗位;

(三)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通过隐瞒或者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的准运证,应当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或撤销其准运证,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业内收货单位的收货确认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履行收货确认职责的、卷烟送货员未及时指导并督促零售户按时确认或者指使零售户虚假确认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行政处分;

(三)追究部门责任人及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山东省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及收货确认管理办法(试行)》(鲁烟专[2015]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及收货确认流程图(附件1-12)

2.准运证版式(附件13-15)

3.准运证版式说明(附件16)附件1:

关于印发《省内烟草专卖品收货确认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进出口公司:

为贯彻落实《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及收货确认管理办法》(鲁烟专[2015]47号),指导全省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及收货确认工作,结合全省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实际,省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省内烟草专卖品收货确认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要求,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落实,确保省内烟草专卖品收货确认工作顺利实施。

二00八年九月八日

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

省内烟草专卖品收货确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及收货确认管理办法》(鲁烟专[2015]47号),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及收货确认工作,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强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树立严格规范理念,提高全员自律意识,形成良好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氛围。

(二)以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监管为主线,建立“三个闭环、环环相扣、三个环节、责任到人”的监管模式,有效监督烟草专卖品流向。

(三)严格落实收货确认制度,提高依法生产经营能力和水平,建立严格规范的“两烟”生产经营秩序。

(四)建立健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实现内部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5年9月8日-9月30日)

1.各市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认真组织学习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及收货确认部署会议精神、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深刻领会做好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及收货确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并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及收货确认工作方案。

2.调整、设立相应组织机构,配齐配好专职工作人员。

3.进一步细化部门及岗位工作职责,明确监管工作流程、措施。

4.协调被派驻专卖监管机构的企业,为派驻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生活设施。

5.制定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及收货确认工作宣传、培训方案,做好对派驻专卖监管员及驻地所辖工业、企业及零售户的宣传、教育,确保各层级人员对该项工作理解、执行双到位。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10月1日起)

各市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按照《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及收货确认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全面实施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及收货确认监督管理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1月1日-1月15日)

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将对全省开展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及收货确认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实施机构

(一)组织领导机构

各市级烟草专卖局要成立省内烟草专卖品收货确认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体负责全面指导、监督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及收货确认工作,研究制定管理、监督、培训工作方案(细则),解决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及收货确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实际问题,保障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及收货确认工作在本辖区范围内的规范运行。

(二)“两烟”生产经营部门

“两烟”生产经营部门要成立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开展收货确认工作,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生产经营岗位收货确认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培训方案,组织客户经理、送货员、收货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明确收货确认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积极主动配合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开展收货确认监督工作,使收货确认工作职责落到实处。

(三)内部监管部门

为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应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有关要求,设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及收货确认工作。

市级烟草专卖局要向市级烟草公司卷烟营销部门及烟叶交接储运站派驻专卖监管机构,县级烟草专卖局要向县级营销部(分公司)及烟叶收购站(点)派驻专卖监管机构,派驻人数由各市级烟草专卖局根据工作实际具体确定。

四、监督部门职能及岗位职责

(一)部门职能配置

1、市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负责对本辖区行业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负责本辖区烟草专卖品运输的管理及收货确认监督工作;按照权限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准运证的办理和后续监管工作,负责对市、县级烟草专卖局派驻专卖监管员实施定期检查、指导和考核;负责对违反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规定的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2、县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负责对本辖区行业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负责对县级营销部(分公司)收货确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辖区烟草专卖品运输的管理及收货确认监督工作;按照权限负责准运证的办理和后续监管工作;负责汇总各专卖管理所反馈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信息;负责对县级烟草专卖局派驻专卖监管员实施定期检查、指导和考核;负责对违反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规定的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二)岗位职责

1、市级烟草专卖局派驻专卖监管员:负责对市级烟草公司收货确认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权限负责准运证的办理和后续监管;负责对市级烟草公司“两烟”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及时向市级烟草专卖局汇报;完成上级领导和部门交办的其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2、县级烟草专卖局派驻专卖监管员:负责对县级营销部(分公司)、烟叶收购站(点)收货确认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权限负责准运证的办理和后续监管;负责对县级营销部(分公司)“两烟”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及时向县级烟草专卖局汇报;完成上级领导和部门交办的其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3、专卖管理所市管员:负责对卷烟零售户到货确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对卷烟零售户、植烟户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烟草行业内部“两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汇总并向专卖管理所反馈;完成交办的其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及收货确认工作是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在内管工作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做好收货确认工作是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根本要求,是规范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途径,是推进山东烟草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牢固树立“两个维护”行业共同价值观的高度,从建立“严格规范”的中国烟草的高度,深刻领会抓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不懈地做好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及收货确认工作。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及收货确认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需要专卖、销售、烟叶等各个部门的协作配合。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制。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深入发动,周密部署,加强督导检查。专卖、销售、烟叶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具体抓好组织实施,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切实把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及收货确认工作落到实处。

(三)细化方案,精心实施。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省烟草专卖局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辖区烟草专卖品运输及收货确认工作方案,并报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备案。要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流程、标准、措施,抓住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措施,健全内部监管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内部监管职责。要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层层分解工作任务,确保收货确认工作稳步推进。要深入开展调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对烟叶农场和种植大户,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提供延伸服务,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解决。

规范年度烟叶收购工作2015-09-16 10:11 | #2楼

一、严格按合同收购。合同内烟叶要全部收购,无合同、超合同、串合同烟叶一律不准收购。要按合同签订收购量全部微机联网收购,所有收购必须进入收购系统,不得手工录入。收购合同及电脑系统数据不得有任何涂改及修改。烟农交售烟叶时必须出具合同、IC卡、身份证和烟叶预验单,合同要张榜公布。

二、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及时兑现烟农货款。决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价外补贴和加价行为。烟叶价格要张贴在收购站显眼处,要在收购站内及时兑现烟叶款,严禁“打白条”。煤碳补贴及低次等级补贴决不允许以现金兑付,一律在明年春季以烟叶生产物资形式兑付。

三、坚持烟叶国家标准收购,确保等级质量。验收人员在收购前要认真培训,统一眼光,持证上岗,佩证验收,要挂样收购。所有收购站(点)必须持有区局(公司)审批的烟叶收购许可证方可收购本辖区合同内烟叶。必须全部实行封闭收购,密码验级。坚决拒收水分超限(16%)烟叶、黑把头、领带烟等搀杂使假烟叶。严禁压级、提级收购,确保工商交接等级合格率达80%。

四、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要全面实行收购预检制,完善预检方案。技术人员要分片入户,指导烟农后期田间管理、烘烤和分级。烟农交售烟叶必须出示技术员签发的初验合格证。继续推行约时定点、轮流交售的方式,合理安排交售程序,减少烟农的排队等候时间。要进一步完善为烟农服务的软、硬件服务功能,真正做到关心烟农、服务烟农,提高烟农满意度。

五、强化专卖管理,规范烟叶收购秩序。严禁跨区、跨站(点)收购,坚决打击内外勾结顶替合同收购烟叶,坚决杜绝微机系统外收购。各县的烟草专卖局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要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联合起来,真正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联手行动。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县级烟草专卖局要成立烟叶收购工作督查组,对合同收购、国家标准、国家价格等实行严格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局(分公司),各烟叶公司要成立烟叶质量检查组,确保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达80%。

七、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全员考核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烟叶收购和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收购工作当作当前主要任务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真正做到有纪律、有制度、有考核、有奖惩。要建立烟叶收购工作预警机制,保证收购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八、规范烟叶调拨。烟叶调拨必须填报调拨申报单,指定专人来市局办理准运证,烟叶出库前必须由烟叶质量检查组进行抽验,不合格的烟叶坚决不允许出库。烟叶的运输必须做到等级、数量与合同、准运证相符,决不允许出现超合同和少合同运输现象。汽车运输的车牌号必须与准运证注明一致。应选择车况,确保准运证有效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退、换准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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