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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气体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16 14:56:40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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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气体安全制度

为促进车用压缩天然气汽车(以下简称CNG汽车)产业安全健康地发展,防止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CNG气瓶)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压缩气体安全制度

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以压缩天然气为燃料的汽车用气瓶。

二、改装厂在改装CNG汽车时,必须选用取得气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CNG气瓶,不得使用未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许可的进口CNG气瓶。

三、CNG汽车改装单位应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1级安装许可。CNG气瓶的安装由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进行监督检验。

四、CNG气瓶必须具有完整的出厂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原件)、质量证明书和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经销单位公章)。

五、按照《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2004)规定,出租车CNG钢瓶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二年(以出厂日期计算,下同),公交车及其他车辆CNG钢瓶首次检验周期为三年,其它种类的CNG气瓶可参照执行。

六、改装和整车出厂的CNG汽车,由使用单位(个人)持《改装合格证》、CNG气瓶出厂资料及有效期内的CNG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到所在区县质监局办理使用登记,区县质监局办理完使用登记后,填发《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CNG气瓶以车为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七、使用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CNG气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将CNG气瓶送特检中心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由特检中心填发《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见附件2)。

八、《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须随车携带。对出租车和轿车,《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由改装厂或使用单位(个人)贴在前排左车门门锁边边缘处和气瓶的明显部位上,公交车及其他车辆贴在前排左挡风玻璃内侧。

九、安装在CNG气瓶上的气瓶附件(如易熔合金塞、瓶阀等),应由CNG气瓶检验机构统一更换。

十、按照《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2004)规定,出租车用钢瓶的使用期不超过5年,公交车及其他车辆使用期不超过10年(其他种类的CNG气瓶可参照执行)。

十一、CNG充装站负责做好CNG气瓶充装前、充装中和充装后的检查,并对CNG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对无《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CNG气瓶首次检验前不要求)、CNG气瓶超过检验期、存在明显损伤的CNG气瓶不得进行充装。

十二、CNG充装站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十三、CNG气瓶使用单位(个人),应对CNG气瓶作业人员进行CNG气瓶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CNG气瓶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

十四、CNG气瓶使用单位(个人),应对CNG气瓶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对超过使用期的气瓶,及时更新,确保CNG气瓶的安全使用。

十五、CNG汽车报废后,CNG气瓶随车报废。报废的CNG车辆和CNG气瓶交由具有废旧汽车回收资质的公司回购,并由车管所和特检中心到场进行监督确认,CNG气瓶交特检中心统一处理。

十六、随车报废、到期及经检验不合格的CNG气瓶由特检中心进行破坏性处理,并通报所在区县质监局办理注销手续。

十七、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在进行CNG汽车检审时,要查验《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及其相关手续。

十八、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动态管理。

十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燃油库及压缩气瓶的防爆安全2015-09-16 8:49 | #2楼

燃油(原油、汽油、柴油等)库内存放大量的易燃材料,挥发出许多易燃易爆气体,很可能因为静电、电气设备、金属工具碰击而产生火花或明火造成火灾事故。油库万一发生火灾,扑救十分困难。因为贮存油量大,燃烧猛烈,蔓延快,甚至会造成油库(罐)爆炸。为了保证油库安全必须从建筑、管理、操作等方面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明火、火星的产生。同时采用密闭、隔离等办法,尽量减少燃油区与外界接触。

1.油库(罐)的安全防火防爆要求

(1)各种油罐最好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型式,油罐与周围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公安部消防条例要求。

(2)小型油罐应装有排气管,排气管上应装有防火器。大型油罐应装呼吸阀,排气管出口离地面不得低于。

(3)油罐(库)区应有防雷措施。

(4)油泵间和桶装油库的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防火要求,所用的电气设备,

如油泵、真空泵、通风机、照明灯具等必须采用防爆型。

(5)新油罐投入使用前,应用煤油涂刷焊缝作渗透性严密检查,检查时间不应少于,确认无泄漏现象后再进行水压试验,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油库区应有围墙,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悬挂“严禁烟火”的警告标志,并指定专人负责库(罐)区防火安全工作。

(7)负有对车辆或设备等加油任务的油罐及油库,应将防火制度和加油过程中的防火安全注意事项挂在明显位置,值班人员要按规定要求,认真监督检查整个油库(罐)区及加油过程中的安全防火工作。

2.油库操作与检修的防火安全要求

(1)凡能产生火花的车辆。如汽车、电瓶车等在油罐附近装卸油料时,必须采取防火措

施,汽车排气管必须装防火罩。使用移动式电动油泵,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应尽量避免使用汽油或柴油机泵油,如必须使用时应保证不漏油,排气管要有防止火星喷出的装置(防火罩),并应远离油罐。

(2)使用的工具及装卸设备,应能防止产生火花、火星。检修和开桶时用的工具应用有色金属或镀铜工具。

(3)压缩气瓶与液化气瓶的防火防爆安全:压缩气瓶与液化气体的气瓶,属于高压容器,具有强烈的燃烧与爆炸危险。为了防止爆炸、燃烧事故的发生,以及万一发生事故后能将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气瓶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瓶(氧气、氢气、氯气等)库应为单层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屋顶应采用轻质耐火材料,门窗应向外开启,玻璃应涂白色,防止日光直射。

2)气瓶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必须采用防爆型,或在室外装设投光灯具。

3)气瓶库房严禁动用明火,并应悬挂“禁止烟火”的危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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