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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粮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储备粮(含油,下同)仓储管理工作,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代储管理、统贷统还直接管理、安全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 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实行总公司统一领导,分公司、承储库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承储库包括直属库、代储库和直管库。代储库是指具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承储中央储备粮并承担计划和贷款的非直属企业。 直管库是指具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储存中央储备粮并由直属库实行统贷统还直接管理的非直属企业。中心库是指接受分公司委托,协助分公司对指定代储库代储的中央储备粮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直属库或代储库。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总公司、分公司等有关单位举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总公司职责
(一)制订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库存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安全储存等情况,并根据储存品质和年限适时安排轮换。
(三)制订中央储备粮科技发展规划,组织仓储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四)负责中央储备粮质量内部监控体系的规划与建设。
(五)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对直属库仓储设施设备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进行审批。
(六)对仓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危及中央储备粮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总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作目标,督导分公司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对分公司仓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 分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总公司的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规章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监督检查辖区内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及安全储存等情况,并根据储存品质和年限及时提出轮换建议,经总公司批准后组织落实。
(三)组织辖区内直属库开展统贷统还直接管理工作。
(四)定期向总公司报送库存中央储备粮情况和仓储设施情况。
(五)负责辖区内中央储备粮质量内部监控体系建设,并组织对承储库收购、轮换入库的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进行验收,组织承储库对库存中央储备粮品质进行定期检测,核实后报总公司。
(六)组织辖区内中央储备粮仓储新技术的研发、推广与应用。
(七)按照审批权限,对辖区内直属库仓储设施设备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进行审批。
(八)对辖区内仓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危及中央储备粮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总公司。
(九)贯彻落实国家及总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章制度,制订辖区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作目标,督导承储库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组织对辖区内承储库的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 承储库职责
(一)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中央储备粮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用科学储粮技术,对仓储设施设备进行及时维修保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准确、及时向分公司或中心库报告库存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管理情况以及仓储设施设备等情况。
(四)根据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安排,具体组织落实中央储备粮的出库和入库工作。
(五)贯彻落实上级和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指令,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六)代储库、直管库要严格执行与分公司、直属库签订的经济管理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中心库职责
(一)受分公司委托,负责监督检查监管范围内代储库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情况。
(二)受分公司委托,对监管范围内不具备 全面质量检测能力 的代储库存储的中央储备粮进行定期质量检测,并对代储库收购、轮换入库的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进行验收。
(三)对监管范围内代储库仓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中央储备粮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分公司。
(四)准确、及时向分公司报告监管范围内代储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管理和仓储设施设备等情况。
第三章 库存管理
第九条 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国家随时调得动、用得上,并有效控制储存成本。
第十条 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 “三专”、“四落实”。
(一)“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总帐相符;保管总帐与分仓保管帐相符;分仓保管帐与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二)“三专”是指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
中央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 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要在仓外醒目处悬挂中央储备粮专牌(格式见附件 1),同一库区内专牌的悬挂方式要统一,非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不得悬挂中央储备粮专牌。 如需调整中央储备粮专仓,须报分公司或分公司授权的中心库批准。
中央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检验人员均要持证上岗。
承储库要建立统一规范的中央储备粮保管总帐及分仓保管帐(格式参照附件 2)、专卡(格式参照附件3)和专卡汇总表(格式参照附件4)。保管帐和专卡要准确、及时地反映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仓房调整、中央储备粮轮换或数量有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保管帐和专卡,旧帐、旧卡由承储库存档备查。
(三)“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中央储备粮总量和品种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分公司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承储库点及储粮数量 , 并抄送总公司;进口粮、大豆、食油承储库点及承储数量调整须报经总公司批准;中央储备粮跨省调整和战略储备粮调整等,须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不得用中央储备粮作担保抵押,不得用中央储备粮清偿债务。
第十二条 分公司根据总公司下达的中央储备粮出入库计划文件安排辖区内中央储备粮出入库计划。承储库必须根据分公司计划文件才能办理出入库手续。应付突发事件紧急动用中央储备粮时,凭总公司机要电报即可出库。
第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按《中央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执行。中央储备粮出入库要按规定期限完成,并及时、如实上报实际出入库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出入库手续而要求办理中央储备粮出入库的,有关单位或人员应予以拒绝,并可越级报告。
第十五条 中央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
第十六条 中央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仓储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组织入仓、合理堆码。入仓后,要对粮面进行平整,保持仓内干净、整洁。
第十七条 储粮仓房和储油罐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 (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和“四无油罐”(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标准。
第十八条 承储库要努力改善仓储条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的粮食进出仓设备、 烘晒整理设备、 粮情检测设备、品质检验仪器和通风设备等。
第十九条 承储库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耗、节约成本,确保储粮安全;要积极研究和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
第二十条 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本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 承储库要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和专职检验人员,并要具备与其储存品种相适应的质量检测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中央储备粮出入库时,承储库要对粮食质量进行全面检测。采购入库的中央储备粮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食油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新油,并符合国家有关粮油卫生标准。
第二十三条 承储库每年3月和9月都要对库存中央储备粮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做好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填入专卡。对检测为不宜存的中央储备粮,要及时向分公司提出轮换建议。承储库须建立完善的中央储备粮入库、保管、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 总公司建立中央储备粮质量内部监控体系,实行粮食质量分级监控负责制。分公司设立的中心化验室,要按照分公司要求负责对辖区内直属库收购、轮换入库的中央储备粮质量进行检测验收,以及对所有承储库收购、轮换入库的中央储备粮质量和库存中央储备粮质量进行抽检,每年抽检的比例不低于辖区内库存量的20%;中心库负责对监管范围内不具备全面质量检测能力的代储库存储的中央储备粮进行定期质量检测,并对所监管代储库收购、轮换入库的中央储备粮质量进行检测验收。
第二十五条 各级管理机构和承储库都要建立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掌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及每一仓房、货位的中央储备粮情况。
第二十六条 承储库要通过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每月月底前将本月中央储备粮储存情况如实报送分公司,分公司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中央储备粮储存情况报送总公司。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中央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办法前,中央储备粮在保管期间发生的损耗由承储库自行负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在及时报告总公司的同时,按程序向保险部门申请理赔。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中央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办法后,中央储备粮在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损耗,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代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分公司要根据中央储备粮布局合理、储存安全、监管方便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择优选择具备代储资格的企业储存中央储备粮。
第 二十九 条 每个代储库储存中央储备粮数量原则上不少于 10000吨,储存中央储备油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00吨。代储中央储备粮需存放在具有代储资格的仓房内,储存数量不得多于代储资格认定的仓容量。代储库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为其代储中央储备粮。
第三 十 条 分公司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与代储库签订《中央储备粮委托代储合同》(合同样本参照附件5),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储粮品种的一个轮换周期。为防范履约风险,分公司可向代储库收取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视代储库履行合同情况分期返还。 委托代储合同要根据中央储备粮政策调整、数量变动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 十一 条 对代储中央储备粮实行分公司直接监管或委托中心库监管的方式。分公司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选择部分直属库或代储库作为中心库,授权其负责监管一定范围内的代储中央储备粮。
第三 十二 条 作为中心库的代储库要具备以下条件:代储中央储备粮规模较大,领导班子政策水平较高,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专业技术力量较强,遵纪守法,能够发挥示范作用,具备承担监管职责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作为中心库的直属库可设立监管科。作为中心库的代储库要明确专门机构,选择业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作作风好的人员,承担代储粮的监管任务。监管工作由中心库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监管人员需持证上岗并在分公司备案。
第三十四条 分公司应与中心库签订委托监管合同,明确监管范围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分公司或中心库监管代储中央储备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央储备粮政策情况。
(二)执行中储粮总公司及分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三)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安全等仓储管理情况。
(四)中央储备粮购销及轮换情况。
(五)中央储备粮费用补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中心库要建立所监管代储库的信息资料档案,包括代储库人员、仓储设施、库存、财务及业绩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代储库要参照《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库管理规范(试行)》,积极开展仓储管理规范化建设,提高中央储备粮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中央储备粮费用补贴是承储库用于确保中央储备粮安全储存和轮换工作需要的财政专项资金,应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九条 代储库中央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应确保中央储备粮安全储存需要,主要用于:
(一)支付日常中央储备粮安全保管、检验费用及进出仓、搬倒费用等。
(二)支付从事中央储备粮管理业务人员的工资。
(三)购置储粮器材及药剂、检化验仪器、安全保卫及防火防汛器材、粮仓机械设备,维修仓房等。
(四)支付中央储备粮科学保管技术研究所需费用。
(五)支付其它与中央储备粮管理有关的费用。
第四十条 代储中央储备粮监管费用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代储库要严格按照总公司或分公司有关统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如实填报中央储备粮统计、仓储、财务等报表,保证各项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和及时上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
第五章 统贷统还直接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统贷统还直接管理是指将计划和贷款属于直属库的中央储备粮储存在直管库的行为。对实行统贷统还直接管理的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可委托直管库保管,或由直属库向直管库派员并自负全部保管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直属库统贷统还直接管理工作需由分公司批准,原则上应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
第四十四条 直属库委托直管库保管中央储备粮的,需与直管库签订《中央储备粮仓储保管合同》(合同样本参照附件 6)。
第四十五条 直属库向直管库派员并自负中央储备粮保管责任的,需与直管库签订《仓储设施租赁合同》(合同样本参照附件 7)。
第四十六条 直属库委托直管库保管中央储备粮的,需支付直管库仓储保管费用,所支付费用要确保中央储备粮安全储存需要,为防范履约风险,直属库可向直管库收取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视直管库合同履行情况分期返还; 直属库 自负保管责任的,需支付直管库仓储设施租赁费用。费用支付标准、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合同约定。
第四十七条 直管库从直属库取得的仓储保管费用,是用于确保中央储备粮安全保管的财政专项资金,要确保中央储备粮安全保管的需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十八条 委托直管库保管中央储备粮的,直属库应派员实施驻库监管。
第四十九条 直属库要建立直管库信息资料档案,包括直管库 人员、仓储设施、库存、财务及业绩等情况 。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分公司和承储库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指定具体负责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承储库一把手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一条 分公司、承储库需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到分公司、直属库考核范围,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分公司、直属库须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加强职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 承储库要建立健全生产、保卫、防火、防汛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严格值班制度和进出库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十三条 分公司和承储库 应 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重大储粮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财产损失事故和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分公司和承储库要在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须于24小时内报告总公司。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须在6小时内报告总公司。
重大储粮事故是指在中央储备粮保管期间,粮食发生霉变、食油发生酸败而不能食用,或因盗窃、火灾、水灾等造成中央储备粮经济损失 1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是指因盗窃、火灾、水灾等,造成中央储备粮以外的其它财产经济损失 5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是指在储粮和生产过程中,死亡 1人或重伤2人(含)以上的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因工作失职、管理不善、违规操作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储粮和安全生产事故。
第七章 仓储设施管理
第五十五条 仓储设施主要包括仓房、油罐、罩棚、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机械设备等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
第五十六条 承储库在库区内新建、扩建或维修改造仓储设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符合安全储粮和仓储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直属库仓储设施的建设及维修改造项目要按权限报分公司或总公司审批。
第五十七条 承储库要建立仓储设施档案。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承储库每季度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相关科室和保管员负责仓储设施的日常检查,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设备要及时维修保养。
第五十九条 承储库在利用其闲置仓储设施开展代储代运等其他业务时,不得危及中央储备粮及其仓储设施和人身安全。
第六十条 代储库(直管库)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油罐)改用、转让、报废或拆除时,必须及时报告中心库、分公司。直属库的仓储设施改用、转让、报废或拆除时,须按总公司有关规定报批。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仓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分公司对辖区内承储库和中心库对指定代储库组织开展的日常检查;分公司根据不同季节的储粮特点,对辖区内中央储备粮组织开展的定期检查;总公司、分公司、中心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等。
第六十二条 分公司、中心库要加强对辖区内承储库的巡查。分公司主管仓储业务的部门对承储库在50个以内的,每年要巡查一遍;承储库在50—100个的,每年巡查不少于三分之二;承储库在100个以上的,每年要巡查半数以上。中心库的监管人员每月、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必须对监管范围内代储库的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中心库每季度要将代储库的仓储管理情况以文字形式向分公司报告。
第六十三条 分公司、中心库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数量: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是否相符,保管帐与实物库存是否相符,数量是否真实。
(二)质量:轮换入库的粮食是否新粮,质量是否符合中央储备粮标准,库存中央储备粮储存期间品质是否正常。
(三)粮情:粮温、仓温、粮食水分等变化情况是否正常。
(四)安全:仓房是否符合安全储粮标准,仓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能否正常使用,防火、防爆、防汛、防盗、防伤亡、防污染等相关制度是否健全。
(五)药剂:储粮化学药品、药剂的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六)环境:库区内及库区周边有无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污染源,以及其它安全隐患。
(七)档案:粮食出入库手续、粮情检查及分析记录、熏蒸和通风记录、熏蒸审批及药剂领用手续、品质检测数据等是否齐全规范。
第六十四条 分公司组织开展的定期检查主要为:春季储粮安全和度夏防汛检查、秋冬季储粮安全和冬季防火安全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一般为3-5月和9-11月,对数量、质量的统计均以3月末和9月末时点为准。定期检查一般采取企业自查、中心库对代储库进行普查、分公司进行抽查的方式。每次检查结束后,分公司要及时总结并分别于5月底、11月底报送总公司。
第六十五条 定期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春季储粮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帐实是否相符,储粮品质是否正常; 粮情检查制度是否落实,粮情记录是否完整、真实;仓房是否满足安全储粮要求,是否达到通风、密闭、不漏雨、不返潮的要求;粮情是否稳定,在春季气温回升前,是否对粮食进行隔热密闭等处理。
(二)度夏防汛检查的主要内容:承储企业是否制订储粮防汛工作方案或抢险预案;防汛抢险物资、器材是否备足备齐,库区排水系统是否通畅。
(三)秋 冬季储粮安全和冬季防火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帐实是否相符,储粮品质是否正常,粮情是否稳定,安全防火责任是否落实,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第六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熟悉粮食政策,具有一定的粮食仓储业务知识。在检查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六十七条 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签署限期整改意见,向被查单位下发《中央储备粮油仓储管理整改通知书》(见附件 8),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如发现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须立即向分公司、总公司报告。
第九章 奖惩
第六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最近3年连续未发生重大储粮责任事故、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分公司,总公司将给予通报表扬及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六十九条 承储库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要 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承储库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要 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在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属直属库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责令引咎辞职、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触犯法律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属代储库(直管库)的,将给予通报批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调出中央储备粮、建议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代储资格、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触犯法律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数量、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空库虚库、未轮报轮的。
(二)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使假、 以次充好、以陈顶新,或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四)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的。
(五)发生重大储粮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六)发生重大储粮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及时处理或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
(七)挤占挪用中央储备粮费用补贴,致使中央储备粮发生坏粮事故的。
第七十条 直属库、中心库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视 情节轻重 给予通报批评、撤消中心库资格、给予或建议给予(代储中心库)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直属库选择不具备代储资格的直管库储存中央储备粮,或在选定直管库时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签订虚假《中央储备粮委托代储合同》、《中央储备粮仓储保管合同》或《仓储设施租赁合同》的。
(三)因监管不力或失察,导致被监管的代储库或直管库中央储备粮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对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报或不按规定报告分公司的。
第七十一条 分公司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严格执行总公司仓储管理规章制度,或执行不到位,给中央储备粮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监管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承储库中央储备粮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致使承储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选择不具备代储资格的库点储存中央储备粮,或在选定代储库时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四)对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报或不按规定报告总公司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试行)》、《中央储备粮代储管理办法(试行)》、《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七十三条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等承担中央储备粮存储任务的其他管理单位,仓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解释。
浅议中储粮为主的粮食收储制度的新弊端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提高明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提高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等标准,增加农民收入。财政部有关人士近日也表示,为切实保护好农民利益,明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将继续保持较大幅度提高,适时适度地运用好储备吞吐和进出口政策,保障国内粮食市场稳定,进一步衔接好粮食产销和流通,提高流通效率,从而把农民增收、农业生产、粮食安全,市场稳定有机统一起来。
根据这些情况显示:明年中储粮的收储任务更加艰巨,维稳作用须更加显著。那么,中储粮一统已经四年了,我们执行政策方面有什么问题?有什么值得总结的呢?有什么需要改进的建议呢?
一、收储制度的改革历史渊源和中储粮的作用
我国曾经长期处于粮食短缺状态,国家一直实行粮食产品统购统销。改革开放后,我国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粮食生产能力达到了1万亿斤的水平,农产品供求由长期短缺转变为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农产品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在阶段性供过于求的局面下,我国粮食价格持续走低,粮食产量出现连年回落,农民增收缓慢,挫伤了农民种粮积极性。粮食统购统销制度暴露出一些弊端,财政包袱巨大,国有粮食企业亏损严重。1998年以来,我国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成效。由于粮食补贴以流通环节为主,主要是补贴国有粮食企业,农民只间接得到补贴利益,得到实惠很小。
2004年6月1日,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对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行了部署。现在,国家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同时推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粮食补贴与流通环节脱钩,转入生产过程,由暗补变明补,由间接补贴变为直接补贴。为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国家对有关政策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实化。这项酝酿已久的重大改革,为粮改定下了的基调:搞活粮食流通,促进粮食生产,保证粮食安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中储粮总公司其真正地位和作用,就从那时开始显现。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是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是承担特殊政策性任务、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拥有国内覆盖面最广、规模最大的粮食储运网络,粮食储运技术和装备水平行业领先。
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务院委托,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对中央储备粮(油)的总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总责,同时接受国家委托执行粮油购销调存等调控任务。中储粮除充分利用直属库存储中央储备粮外,还委托一部分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库代储中央储备粮。
中储粮总公司是国家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载体,努力实现“维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目标。
二、在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上存在的问题
粮食生产具有公益性和弱质性特点,市场经济国家都采取必要的支持和保护措施。我国从2015年起在部分粮食主产省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最低收购价政策对稳定和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最低价收购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一)、收购环节:收购质量难保证,收购费用被挤压。
托市收购不同于一般的市场收购。有收购主体资格的企业必须公开收购价格,公开质量标准,不得压级压价,满足农民售余粮的要求。但近年随着直接补贴和托市政策的连续出台,农民的质量意识也逐渐淡薄,特别是联合收割机推广使用后,田间初步整晒、除杂基本上简化,只能靠收购时快速清理,给粮食收购和管理工作增加了压力,带来了难度。
从前两年看,为方便农民售粮,更主要是抢购货源,中储粮大面积增加了委托收储库点和延伸库点。托市粮作为临时性国家储备粮,有收购资格主体的企业,为了获得一笔可以维系企业生存的管理费用,在收购季节都想最大限度掌握粮源,从而对收购市场形成竞争态势。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后,稻谷最低收购价价格底数是固定的,掌握了粮源的个体粮商生意火爆,待价而沽,企业在收购环节实际支付的收购费用高于核定的,无利润可谈。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执行收购保护价政策中得到的是超储费用、利息补贴,其中利息部分是要交还贷款银行的。由于粮食主产区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不能足额到位,补贴也不能到位,这就使企业作出背上政策性经营包袱的利益牺牲。再加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同时接受了保护价与市场价的价差亏损,实际上是农民因此受益,企业承担亏损。
(二)、储存环节:正常损耗无补贴,保管费用较低。
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收购企业无粮食经营权和所有权。为争取微薄的保管费用补贴(50元/吨的收购费用和70元/吨的保管费用),企业自上至下都是高度重视库存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存储合同,以确保储粮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但是粮食在收购过程中的轻杂损失和储存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如水分减量、保管自然损耗等,得不到额外补偿,全部由企业负担,有的企业靠出库时“调质”(加水)来非正常弥补。
再者,由于保管费是按实际保管月份拨付的,剔除粮食保管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人员工资后,国家给的保管费用已所剩无几了。
(三)、拍卖或轮换出库环节不通畅
最低价粮食的销售是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择机销售,实行公开拍卖,单位核算,盈利上缴中央财政,差价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卖方,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价销售。在拍卖出库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1、货款回笼缓慢,承储企业利息包袱重。承储库必须无条件执行出库计划,且对出库费用已界定。但由国家组织粮食拍卖后的贷款回笼十分缓慢,给承贷企业形成了较大的利息差。2、最低价粮竞价拍卖中没有完全反映市场价格。主要是部分非国有企业存在恶意抬价、操控竞拍价格行为,使竞拍成交价高于起拍价。由于成交价过高,转手销售无利润可图,他们就想方设法在承储企业身上补回来,使众多真正想拍卖粮食的大中型龙头加工企业“有苦难言”。
对于轮换的粮食也有纠纷。一是代储库没有决定权,只能能被动接收安排,信息和权力等方面完全与直属库不对等。只能“望粮兴叹”,常常与机遇擦肩而过。二是轮换时顺价销售还勉强可以接受,如果粮价倒挂或持平,那就难受,加不起,卖不动,可计划是不能耽误的,否则,明年的存储计划上哪找,只能打破牙齿往肚里咽。三是容易形成 “暗箱操”作,比如:“包仓”就有玄机。
三、在收储体制上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和弊端
时过境迁,特别是在全球粮食库存再创新低、国际油价带动全球粮价飙升后,托市粮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是中储粮的国库粮影响着粮价的起伏。从近两年的粮食收储体制的运行情况来看,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和弊端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中央政策的执行,违背了粮改的初衷,在维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三方面打了折扣。这些新问题和新现象基本上是刚刚浮出水面,也希望引起领导层的关注。
(一) “一枝独大”的局面,并没有维护好农民利益。
目前,我国实行粮食三级(国家、省、市县)储备制度,中储粮是国家粮食储备计划的主要执行者。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就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但要与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自负盈亏;支持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者参与粮食收购,大力培育多元化的粮食经营主体;同时积极做好放开市场后可能出现新的“卖粮难”的应急预案。
形象地说,国家理想的模式是三足鼎立型:中储粮、地方粮库、民营粮企。而近两年中储粮要保证“中储粮”的优先权,收购模式逐步演变成金字塔形:中储粮-----地方粮库、民营粮企 -----各种自由的经纪人-----农民。
在华中的主要粮产区,农民“卖粮难”的应急预案根本用不上,倒是需要重新考虑经纪人“卖粮难”的应急预案。因为新形势下,托市价没参考价值了,粮库的卖粮权基本被所谓的粮食经纪人垄断了,为了能多交“爱国粮”,他们使出了浑身解数,哪怕是在中央储备粮的仓库门前排上3、4天队。因为有各种明补和暗补价格,加上在信息上、数量上、时间上、人情关系上,普通的农民已经完全丧失了优势,被隔离在金字塔下了,他们甚至不知道粮食真正的收购价格,粮食几乎还在田埂上就被经纪人收走;胆大的农民,在屋里堆码不了几天,也叫经纪人的花言巧语甚至是“打白条”给买去了。有人这么说:农民感受党的温暖的方式,不是阳光普照,而是躲在树荫或屋檐下,能感受到天气的变化,但不是那么强烈。
从收购主体看呢,也不像前两年的百花齐放,而是中储粮在唱独角戏。民营粮企的不说,只说地方粮库的地位就很尴尬。“门前冷落鞍马稀”也许是大部分粮库的写照。唯一的希望是“中央招安”成代储库。中储粮直属库成了代储库的‘衣食父母’,代储库库对中储粮直属库(只得)毕恭毕敬。地方仓储企业的利润来源主要有二个:一是粮食收购代理费用,二是顺价销售的差价,就是自己买进卖出的经营,然而,由于近几年粮食进仓时价格已经很高,因此顺价销售很困难,即便是能够顺价,价差也不大。所以地方仓储企业经营困难,只能靠从国家储备计划中分一杯羹。06、07年国家的托市收购,占总数四分之三的收购粮食都储藏在了受中储粮委托的地方粮库里,而在此之前社会粮库基本上没有业务。
地方粮库是当地粮食局下属的国有企业,除去这个天然的资产纽带之外,《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但实际上的功能几乎丧失殆尽。这是导致地方粮库和地方粮食局关系松散的关键所在,这背后有着深刻的体制弊端。虽然代储库在业务上对中储粮直属库负责,但是中储粮直属库并没有对委托库的人事控制权,容易造成新的矛盾和监管失控。一些“人情粮“、 “老鼠仓”等 非法侵占国家资产的事难免时有发生。
基层国有粮食收购企业已是严重亏损,奄奄一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成本合0.05元/斤,经营十分艰难,而个体户经营成本最多不超过0.02元/斤,且经营灵活,有利即行,无利则停,收购质量要求低,销售比粮站容易。粮站收购价格低则无粮可收,价格与个体户相同或略高又加大亏损。即使收了一定的数量粮食,又像烫手的山芋,不知该怎么处理。仅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国有粮站已无生存空间。但如让其终结,又怎样发挥粮站的分支渠道作用,执行国家的粮食政策?
今年的小型民营粮企,就看不见往年的仓库暴满的局面。农民出售给经纪人的粮食和粮库实际结算的粮食价差一般保持在3-6分钱/市斤。农民很难在粮价上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能靠落实到田的“两减免、三补贴”等政策的实惠来抵御如野草般疯长的农资化肥。
(二)“独木难支”的局面下,粮价稳定器作用受质疑。
在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新形势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主要体现是:在粮食收购上起主导作用,在价格上起引导作用,在市场供求上起稳定作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上起带头作用、在国家宏观调控上起载体作用等方面。但近年粮食企业的体制改革参差不齐,70---80%的粮食企业尚属国家独资,即使是改成国家控股的,机制也并未转变,改为民营股份制的为极少数,显现小、散、弱,缺乏市场竞争力,宏观调控的微观基础脆弱,市场主体的发育显得极不充分。由于中储粮的优势地位明显,但其在价格、流通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稳定作用往往又受到诟病。
一是在价格方面。
粮食是特殊产品,市场价格如何,关系到国计民生。谷贱伤农,不利于生产;粮价过高,超过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又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国家将采取多种经济手段和价格干预等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就是一项重大政策。当市场价高于收购价时,鼓励各类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企业和个体商户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市场价收购。
这几年的实际情况刚好与此相反,托市收购时,粮食经济人纷纷坐地压价收购,囤积居奇,一段时间以后或高价卖给粮库,或加工大米售出;市场收购时,他们先是缩手缩脚,看直属库的脸色行事。一旦有价差,采取的是快进快出,上门打游击的方式。最低收购价成了他们眼中的标杆。
有人这么说:中储粮的开秤收购,就象老虎下山又快又猛,又像太子逛街出手大方。往往为了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收购计划,利用超高的价格,直接打垮对手,把客户吸引过来,完全不顾周边地区的粮食行情和粮食总量估算。
今年出台的早晚稻最低收购价按每50公斤早籼稻不低于77元执行。订单内收购的粮食继续执行政府价外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为每50公斤7元,政府补贴在收购中直接兑现给售粮农户。在当地,一些粮商估摸着用0.88-0.91元/市斤的价格试水,而直属库的开秤价就是0.93-0.95元/市斤。根据10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在南方稻谷主产区,按照每市斤0.94元的价格收购中、晚籼稻,作为国家临时收储。随着国家新的粮食收购政策的出台,粮食主产区农产品价格应声上涨。中储粮直属库的实际收购价也迅速调整为0.97-0.98元/市斤,远远高于周边地区。
而地方粮库和民营粮企几乎没有动作,估计原因不外乎以下几方面:1、当前华中地区稻谷市场不稳定,在观望,等到价格稳定之后,再大规模收粮。2、听说就会很快轮出储备粮,价格就会回落。外地经销商不敢进货,越降价越不敢买。3、直属库收粮标准高,导致很多农民不能顺利卖粮。4、农发行的信贷政策增加了粮食收购企业的收购成本和贷款难度。5、铁路运输瓶颈问题极大制约了稻米的外运和加工,导致粮商不敢屯粮。
作为起主导作用的中储粮完全可以利用地区差、质量级差、含杂要求高等因素,适当抬高一点。但应该在合理的、可控的范围内,实行梯级价格。不要忘了 “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粮食顺价销售”的原则。据说,前两天当中储粮部分直属库任务完成后,半小时内,区域内的粮价明显下跌2、3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的引导和稳定作用不谈,反而起到了推涨助跌的坏作用。
去年年前年后的粮油食品疯狂涨价,带领国内CPI“一路高歌”,就凸现了政府调控职能部门的无能为力,纠其原因,一般都是说农业成本推动,国际供给需求拉动。其实,中储粮的储备粮价高企,社会流转的成本上升,民营粮商的助涨杀跌,小商小贩的囤积居奇,居民的诚惶诚恐,都是这次浪潮中推波助澜的一分子。难怪有识之士质疑粮价稳定器的作用,这也应该引起我们决策者的反思。
国家应建立和完善最低价粮竞价交易协调机制,对有争议、有纠纷的交易及时进行协商处理,维护有序交易秩序,对那些恶意抬价,扰乱粮食市场的不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市场不认同,国库盛不下,企业不加工,农民卖不出。”一位粮食加工企业的老总对新出台的第二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计划表示了担忧。帮助解决农民丰年卖粮难,业内人士表示,对于水稻的滞销,根源在于稻强米弱,如果不出台措施刺激粮食加工企业的需求,农产品救市措施效果有限。
二是在流通方面。
各级政府都反复强调,创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体制机制,逐步形成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骨干、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多元粮食市场主体。现实情况不容乐观。
粮食来源和去向分析就可说明问题。从收购环节看,区域内统一收购价,没有分地差、级差,没有多渠道,没有就地储存…中储粮几乎面临着单一客户:大大小小的粮食经纪人。而从轮换和出库环节看,也是靠单一客户:大大小小的粮食经纪人充当掮客。这样的体制就是不健全的,这样的流通就不可能顺畅。粮食也具有普通商品属性,要买得起,储的稳,销得动,要兼顾四方利益。个体粮贩或称粮食经纪人背靠大树好乘凉,进出两头赚钱,成了最大的受益者。其资格审查形同虚设,不登记,不完税,不承担风险,而绞尽脑汁最大利益化。仅处处都依靠他们就不正常,因为他们说到底是唯利是图的商贩。
国家调控可以在这方面加以指导:一是规定销区省储备粮的轮换等政策性用粮从产区最低价粮中调进。二是把储备轮换与最低价粮销售有机衔接起来,让适量的最低价粮转化为储备粮,以保持市场粮价在较为合理的价位上运行。另一方面,改善落后的硬件设施;让市场经营方式适应市场需要,增强服务功能,加快发展以电子商务和期货为代表的现代交易,规避风险,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三是在风险控制方面。
增加国家收储的数量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不可能将所有的粮食都收到国家手里,即便今年都收过来,明年新产的粮食怎么办?另外粮食进入储备库,如果加工企业不开机,也只能慢慢变质,保养粮食的费用也不小。由于未能顺价销售,许多收储企业的贷款至今未能归还,虽积极与农发行沟通,但今年的收购资金基本上很难及时到位。另外,去年的利息、亏损等目前也没有明确的应对政策,今年大多数的收储企业均表示会谨慎操作。竞争场上,缺少了对手,那是什么结果?
由于几乎是垄断垄断经营,就不敢保证会顺价销售。既然是独自承担风险,就表示不合理。粮食吃进到消化,还要一段时间,只要保持控制地位即可,无需包销,看来中储粮进餐是否应悠着点。
今年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会议明确提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面向市场、转变机制,主动服务,由过去的“计划主渠道”变成“市场主渠道”。我们应更新思想观念,增强竞争服务意识,降低粮食市场准入门槛,让出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让各类市场主体纷纷参与粮食购销,适当增加地方粮食储备,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地方储备体系和粮食多渠道流转的体制,以确保粮食安全。
(三)“身单力孤”的局面下,国家粮食安全维护作用即将受到挑战。
这里说的安全,主要体现在粮食价格保值的安全和粮食控制权的安全。
价格的安全是在目前随着金融海啸的蔓延,国际石油及其它大宗商品价格下行的压力,让人担心国内垄断价格下的粮价能否稳定。2015年8月后,国际粮食价格在达到高点之后一路下行。同时,全球大部分产粮国皆报粮食丰收。国际粮食市场开始解冻,取而代之的是粮食需求下降。鉴于形势变化,越南政府在最近明确表示,将取消大米关税并且放开大米出口,这很可能压低国际粮价。“丰年开仓”这是千年古训,日前,欣闻中国粮食准备重启国际市场,这无疑是稳定国内粮价、为中储粮减压的好消息。
在国内,中储粮无疑占据着一手遮天的地位,但放眼国际大局,其独立的霸主地位可能面对新的挑战,或许即将展开一场分切蛋糕的遭遇战。这就是“狼来了”。
随着2015年中国关于限制外资企业进入粮食流通领域的世贸组织过渡期已结束,已经牢牢掌控了中国的大豆定价权的外资粮商,又把目光急切地投向了中国的粮食产业,现在,他们决定从中储粮开始突破。目前中储粮并未完成企业化改造,投资主体依旧为单一的中央政府。按照政府的安排,中储粮直接管理着中央在地方的粮库,负责收购粮食,并以最低收购价以及适时调整价格的方式,影响与控制粮食在流通领域中的价格。其拥有的粮食购销渠道,在中国境内只有中粮可以比肩,而这显然是外资看中中储粮的原因所在。
目前,中储粮作为全国最大的粮源控制企业,具有较强的实力,但却没有粮食加工业务;中粮集团有加工业务,却不能掌控粮源,销售网络也不够;华粮集团虽然在全国属于比较大的企业,但实力与跨国公司根本不能相提并论。
另一点让人担忧的是,现在粮食的进出口权基本上被中粮垄断。这一弊端在同时负责平抑油价的中储粮食用油和大豆等轮换时暴露无疑,有时需要轮换时,但是国内的供给跟不上,没有进口配额,这样一来,就滞后很多。今年上半年的食用油非理性上涨,就给我们上了很好的一课。外资四大粮商在中国粮食流通领域市场放开后的一系列动作,正在加剧这种担忧。
可行的路径就是,中储粮必须跟各地的地方粮库、粮站和有规模加工厂的有机的融合,组成多种形式联合体,丰满自己的加工能力,组建大型的粮食企业与之抗衡。目前,最直接、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加强中粮公司的互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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