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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的组织性、纪律性,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正式员工。全体员工均有遵守公司请假管理规定的义务,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条款,若发现本部门人员违反规定的,应及时通知行政人事部门予以处理,对于隐瞒不报的,将追究部门主管责任。
第二章 主 要 假 期
第四条 法定假。
员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如国家政策有调整,则遵循国家政策。
第五条 年假。
(一)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正式员工享有年假。年假基数为3天,根据员工在本公司服务
的工龄,以每满1年递增1天计算,年假最多不超过15天。
(二)年假当年有效,一般不作跨年度累计休假。(例:李某2015年10月15日入职,2015年10月14日满1年,年假必须在2015年10月14日-2011年10月13日期间休完)。如年休假因工作任务紧张未休者,经公司行政部核准,并经总经理批准,在年度终结时,可以考虑将年假做跨年度安排。
(三)员工休年假必须考虑有关客户,公司的要求及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如连续休年假超过3天须提前5天提出申请,并按公司请假流程获批准后,方可按期休假。
☆下列情形之下,员工不具备享受有薪年假资格:
A、当年累计迟到、早退达25次(含25次)以上的人员;
B、当年连续病休10天(含10天)或年度累计病休达20天(含20天)以上的人员;
C、当年累计无薪事假达15天(含15天)以上的人员;
D、当年累计病假、事假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人员;
E、当年无故旷工累计2天(含2天)以上的人员;
F、当年休产假的人员;
G、凡经公司批准安排休假而本人不休假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六条 病假。
(一)因身体健康问题不能正常参加工作的员工,持市级以上医疗部门的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可申请病假,假期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二)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三)员工如果因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根据市级以上医疗部门的证明,应提前申请进入医疗期。进入医疗期的,其待遇按公司医疗期工资规定执行。
(四)病假必须出示市级医院开具的医院证明,方可生效,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七条 工伤假。
(一)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将受伤情况报告至部门主管和行政人事部。
(二) 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因工受伤,在工伤治疗、休养期间享受工伤假,医疗期满复工。报请工伤假的,除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外,应附“工伤报告”。
第八条 婚假。
(一)员工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
(二)员工申请婚假时,必须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如员工需要回内地办理结婚证而无法于休假前提供,则须于返岗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复印件交行政人事部,否则按照事假处理。
(三)婚假的请休假时间期限为办理结婚证后一年内,过期做自动放弃处理,不予补偿。婚假必须一次性连续使用。
第九条 丧假。
(一)父母、配偶、子女丧亡可获丧假3天;
(二)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岳父母、公婆丧亡可获假1天
(三) 视路途长远经批准可酌情给予2~3天路程假。
第十条 产假。
(一)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女性员工可享受产假90天,一般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难产一般可根据医疗部门意见增加产假。
(二)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三)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看护假。
男性员工,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申请3天看护假。
第十二条 哺乳假。
生育后上班的女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内,可享有一小时的哺乳假。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每天可分开两次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孩子满一周岁时哺乳假即告终止。
第十三条 事假。
(一)除以上几类假期外,工作人员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最长不得超过15日。如原由充分而且希望留在公司内继续发展的,可向公司申请办理停薪留职。
第十四条 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请假要求未经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三)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
(四)请假理由带欺骗性质,与事实不符者;
第三章 假 期 待 遇
第十五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病假工资为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进入医疗期或病假超过三个月后,不予发放基本生活费及其他待遇。
第十六条 法定假、年假、工伤假、婚假、丧假的工资待遇
上述假期在规定的休假期内,基本工资按全额计发。
第十七条 产假的工资待遇
产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 看护假及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上述假期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
第十九条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事假为无薪假期,即事假期间基本工资按0%计发。
(二)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日的,不再享受年假,不列入本年度工资正常晋升范围。
(三)连续请事假超过15日以上,并已办理停薪留职, 从停薪留职之日起停发全部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社保费用需自理。
第二十条 旷工期间工资扣发
员工旷工,不但当天工资没有,公司将给予罚款200元/天的处罚。
第四章 审 批 手 续
第二十一条 审批权限。
(一) 一般员工请假,报部门主管审批,行政人事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
(二) 部门主管请假,直接报公司总经理批准,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审批程序。
(一)请假员工应提前两天履行请假手续,详细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按照审批权限报批。
(二) 请年休假、婚嫁、看护假、产假、哺乳假的员工,应按审批权限要求提前2周提出并通过申请,并做好相应的工作交接。
(三) 特殊情况不能先履行请假手续者,须于当天用电话征得批假人的同意,并在假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照矿工计。
(四) 请假员工必须在休假前将审批生效的《请假申请单》交本单位行政部门留档备查,手续不完善者以旷工计。
(五) 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者缩短假期时,必须知会行政主管并重新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注明其原因,没有履行手续者以旷工计。
(六)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安排情况审批员工的请假申请,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影响工作安排时,各部门可视实际情况缩短、改期给假或不予给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年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及哺乳假适用范围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每月要对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统计,若有须扣发、停发工资的情况,应于每月13号前之内报行政人事部门审核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行政人事部是请假考勤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即时执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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