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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时间:2024-04-23 23:10:50 丽华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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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信息报告制度(通用10篇)

  在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素养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报告,其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窍门。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电力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电力安全信息报告制度(通用10篇)

  电力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发电力系统事故,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体系,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

  第三条 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项目审查、工程实施、系统改造、运行管理等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技术措施

  第四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内部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原则上划分为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

  生产控制大区可以分为控制区(安全区I)和非控制区(安全区Ⅱ);管理信息大区内部在不影响生产控制大区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企业不同安全要求划分安全区。

  根据应用系统实际情况,在满足总体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安全区的设置,但是应当避免通过广域网形成不同安全区的纵向交叉连接。

  第五条 电力调度数据网应当在专用通道上使用独立的网络设备组网,在物理层面上实现与电力企业其它数据网及外部公共信息网的安全隔离。

  电力调度数据网划分为逻辑隔离的实时子网和非实时子网,分别连接控制区和非控制区。

  第六条 在生产控制大区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必须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生产控制大区内部的安全区之间应当采用具有访问控制功能的设备、防火墙或者相当功能的设施,实现逻辑隔离。

  第七条 在生产控制大区与广域网的纵向交接处应当设置经过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者加密认证网关及相应设施。

  第八条 安全区边界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任何穿越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之间边界的通用网络服务。

  生产控制大区中的业务系统应当具有高安全性和高可靠性,禁止采用安全风险高的通用网络服务功能。

  第九条 依照电力调度管理体制建立基于公钥技术的分布式电力调度数字证书系统,生产控制大区中的重要业务系统应当采用认证加密机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监管,制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及其信息报送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分级负责的责任制。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直接调度范围内的下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变电站、发电厂输变电部分的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发电厂内其他二次系统可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实施技术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评估制度,采取以自评估为主、联合评估为辅的方式,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评估纳入电力系统安全评价体系。

  对生产控制大区安全评估的所有记录、数据、结果等,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的联合防护和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统一指挥调度范围内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应急处理。

  当电力生产控制大区出现安全事件,尤其是遭受黑客或恶意代码的攻击时,应当立即向其上级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并联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同时注意保护现场,以便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电力二次系统相关设备及系统的开发单位、供应商应以合同条款或保密协议的方式保证其所提供的设备及系统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在设备及系统的生命周期内对此负责。

  电力二次系统专用安全产品的开发单位、使用单位及供应商,应当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禁止关键技术和设备的扩散。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单位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须经过上级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和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审核,方案实施完成后应当由上述机构验收。

  接入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设备和应用系统,其接入技术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须经直接负责的电力调度机构核准。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和相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因违反本规定,造成电力二次系统故障的,由其上级单位按相关规程规定进行处理;发生电力二次系统设备事故或者造成电力事故的,按国家有关电力事故调查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二次系统,包括电力监控系统、电力通信及数据网络等。

  (二)电力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视和控制电网及电厂生产运行过程的、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业务处理系统及智能设备等。包括电力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能量管理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换流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配电自动化系统、微机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广域相量测量系统、负荷控制系统、水调自动化系统和水电梯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电能量计量计费系统、实时电力市场的辅助控制系统等。

  (三)电力调度数据网络,是指各级电力调度专用广域数据网络、电力生产专用拨号网络等。

  (四)控制区,是指由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纵向联接使用电力调度数据网的实时子网或专用通道的各业务系统构成的安全区域。

  (五)非控制区,是指在生产控制范围内由在线运行但不直接参与控制、是电力生产过程的必要环节、纵向联接使用电力调度数据网的非实时子网的各业务系统构成的安全区域。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5月8日发布的《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的规定》

  第一条 为防范对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起的电力系统事故,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和完善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防护体系,依据全国人大会《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关于计算机信息与网络系统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电力生产和输配过程直接相关的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

  本规定所称“电力监控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换流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配电网自动化系统、微机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水调自动化系统和水电梯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电能量计量计费系统、实时电力市场的辅助控制系统等;“调度数据网络”包括各级电力调度专用广域数据网络、用于远程维护及电能量计费等的调度专用拨号网络、各计算机监控系统内部的本地局域网络等。

  第三条 电力系统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是:电力系统中,安全等级较高的系统不受安全等级较低系统的影响。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等级高于电力管理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各电力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可靠性高的自身安全防护设施,不得与安全等级低的系统直接相联。

  第四条 电力监控系统可通过专用局域网实现与本地其他电力监控系统的互联,或通过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实现上下级异地电力监控系统的互联。各电力监控系统与办公自动化系统或其他信息系统之间以网络方式互联时,必须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专用、可靠的安全隔离设施。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应在专用通道上利用专用网络设备组网,采用专线、同步数字序列、准同步数字序列等方式,实现物理层面上与公用信息网络的安全隔离。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只允许传输与电力调度生产直接相关的数据业务。

  第六条 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均不得和互联网相连,并严格限制电子邮件的使用。

  第七条 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安全防护责任制。各电网、发电厂、变电站等负责所属范围内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本地电力监控系统及本级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管理。

  各相关单位应设置电力监控系统和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防护小组或专职人员,相关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防护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方案,新接入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节点和应用系统,须经负责本级电力调度数据网络机构核准,并送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对各级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已有节点和接入的应用系统,应当认真清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尽快解决并及时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报告。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安全应急措施和故障恢复措施,对关键数据做好备份并妥善存放;及时升级防病毒软件及安装操作系统漏洞修补程序;加强对电子邮件的管理;在关键部位配备攻击监测与告警设施,提高安全防护的主动性。在遭到黑客、病毒攻击和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况后,必须及时采取安全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尽快恢复系统运行,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上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地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与电力监控系统和调度数据网络有关的规划设计、工程实施、运行管理、项目审查等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并加强日常安全运行管理。造成电力监控系统或调度数据网络安全事故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清理和审查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发现与本规定不一致或安全防护方面存在缺陷的,应及时函告国家经贸委;属于企业标准的,应由本企业及时予以修订。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电力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信息报送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遵循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法从事电力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报送内容

  第五条 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情况;

  (三)上网电价情况;

  (四)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五)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电网结构情况,网内发电装机分布和容量情况;

  (二)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的情况;

  (三)执行输电电价情况;

  (四)输电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

  (五)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

  (二)提供电力社会普遍服务的情况;

  (三)执行配电电价、销售电价的情况;

  (四)供电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

  (五)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电力系统运行基本情况;

  (二)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电力调度规则和电网运行规则的情况;

  (三)跨区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送电情况和电能交易情况;

  (四)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的情况;

  (五)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报送程序

  第九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市电监办)辖区内的电力企业、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向城市电监办报送信息。城市电监办汇总后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域电监局)。 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向所在区域电监局报送信息。

  第十条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电网公司、区域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区域电监局报送信息。

  第十一条 区域电监局汇总本辖区内的信息,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

  第十二条 中央电力企业、国家电力调度机构向电监会报送信息。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息报送的机构和人员,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经本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应当经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四章 报送方式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的内容,确定具体的报送形式和期限。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信息。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表、提交报告或者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 日报应当在下一日12时前报出;

  (二) 周报或者旬报应当在下一周或者下一旬的第2日前报出;

  (三)月报应当在下一月的8日前报出;

  (四)季报应当在下一季度的第12日前报出;

  (五)年报快报应当在下一年的1月20日前报出;

  (六)年报应当在下一年的3月20日前报出。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电监会的有关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报送有关实时信息。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企业财务信息的报送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要求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即时报送有关信息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报送。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信息的,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并在电力监管机构批准的期限内补报。

  第五章 信息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审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发现有违反电力监管法规、规章情形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审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发现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安全生产、成本管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整理、分析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适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建立电力企业报送信息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和责任。 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在监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通过网站等媒介定期通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信息报送情况,对在信息报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报送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和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分(子)公司、发电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各分(子)公司和发电企业。电力设备制造(工程)类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表 彰

  第五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条 各类先进评选条件

  (一)分(子)公司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本区域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按照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要求,对所管理企业进行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有创新、成绩突出。

  3.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二)发电企业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本企业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集团公司及主管分(子)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3. 当年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次数不超过公司系统平均数。

  (三)个人评选条件。先进个人评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和管理人员。

  1. 所在单位未发生事故,未发生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个人在3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不安全事件,无违章记录。

  3. 模范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4. 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有创新并取得实效,或在安全生产中避免了事故发生、多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等,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表彰名额

  (一)先进分(子)公司数量

  按照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数量的25%左右确定。

  (二)先进发电企业数量

  以分(子)公司为单位,以所管理发电企业数量为基数,确定表彰名额如下表:

  分(子)公司管理企业数量5家及以下6-10家11-15家16家及以上

  表彰名额最多1名2名3名按照递进原则,发电企业数量每增加5家,表彰名额增加1名

  (三) 先进个人数量

  每家发电企业原则上确定1名先进个人。对个别装机容量大、安全生产管理较为突出的发电企业可再增加1名。对一些装机容量小的水电、风电等发电企业,按照每单位少于1人、分区域统筹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安全生产先进评选实行逐级申报。先进发电企业、先进个人评选采取基层单位申报,分(子)公司推荐上报(当年12月15日前),集团公司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申报表见附表1-3)。

  第九条 集团公司对实现长周期连续安全记录、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发电企业,视情况进行专项奖励。

  第十条 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表彰文件,各单位自行制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健全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单项奖励,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依照以下规定扣罚:

  (一)人身伤亡事故

  1.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按照人身死亡事故规定扣罚。

  2.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

  (二)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供热事故等

  1. 发生内部统计事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较大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

  (三)其他类事故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四)对隐瞒事故的责任单位,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加倍扣罚。

  第十四条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六)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重伤事故或一次发生3人以上人身重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五)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对主要、次要责任者按照上述条款执行外,对有关负责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三)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人员责任的内部统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一般电力生产事故(供热事故除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五)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一般事故的单位,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发生一般供热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发生较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2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七)发生较大供热事故,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分,按照不低于以上条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电力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4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公司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保证国家和公司的财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1条公司各部门应依照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进行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2条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大的安全生产工作学习会议,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职责

  第3条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第4条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把安全工作的责任切切实实地落实到每一位员工的身上。同时,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应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5条定期组织公司员工开展安全知识、消防知识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公司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业务技能。使每位员工做到能够果断、正确的处置各处突发事件。

  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公司成立安全监督机构,并配置及装备,必须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第7条加强基础管理,认真做好标准的培训和执行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第8条加强技术管理,无违章操作,确保作业安全。

  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第9条每年在公司评选出在工作岗位上带头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对每人给予奖励;

  第10条每年在公司汽车队驾驶员中,对安全驾驶行车的驾驶员,评选出2名优秀驾驶员,对每人给予奖励。

  第11条对发现重大设备缺陷或隐患并及时报告的'有功人员,根据情况给予200-1000元奖励。

  第12条技术人员在作业前不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及安全绳等个人防护用品,罚款50-100元/次。若造成事故的,其需承担20-30%的经济责任。

  第13条作业人员不听从指令而违规作业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14条擅自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当事人应承担50-100%的经济责任。

  第15条非上班时间违规操作发生事故的,损失一律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并处以5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16条凡发生交通事故的司机,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正式的职工给予开除或给予经济处罚;临时工一律予以辞退。

  第17条在作业中发生设备或机械设备损坏的,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领导按事故性质和损失金额大小对照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对事故部门或个人按直接损失的100%罚款。

  第18条凡发生以上事故隐瞒不报者按相关规定加倍处罚。

  五、消防防火责任制度及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19条认真做好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安全防火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20条办公室、宿舍、仓库及易燃易爆等场所不准使用明火、电炉和高用量电热器,不准在场内吸烟。

  第21条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电气失火。

  第22条下班后应切断电源闸刀。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防火安全,对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第23条加强各种灭火器材的管理,做到全面有效。

  第24条全体人员排出轮流值班表,负责打扫办公室、职工宿舍。应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做到窗明地净,文具报告摆放整齐。

  第25条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26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27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电力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5

  1编制依据

  1.1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法令、法规和政策。

  1.2国家电网公司和xx省电力公司关于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1.3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1.4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1.5工程合同有关条款及规定。

  2安全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人身伤亡事故“零目标”,杜绝以下事故:

  杜绝人身死亡事故;

  杜绝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杜绝重大火灾事故;

  杜绝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杜绝重大垮(坍)塌事故;

  杜绝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千人轻伤负伤率≤6‰;

  杜绝交叉跨(穿)越停电施工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负主要责任的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

  3安全管理职责

  3.1指挥部

  3.1.1指挥部应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手册,对工程建设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总体监督和管理,督促监督施工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安全职责和义务。

  3.1.2由指挥部、监理、施工承包商等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组成“现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施工单位应成立“文明施工领导小组”,领导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3.2监理

  3.2.1履行合同委托范围的安全职责权限,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现场文明施工的控制和旁站监理工作。监督施工承包商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对违章行为提出纠正及整改意见。

  3.2.2审查、核准施工承包商的施工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措施。

  3.3施工承包商

  3.3.1制定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并在工程项目中实施。

  3.3.2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负责,对安全负有保证职责。

  3.3.3接受监理和指挥部的安全管理监督。

  4安全管理内容

  4.1安全监察机构

  施工承包商应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成立施工安全监察机构,并于工程开工前,报监理和指挥部备案。

  4.2施工的安全管理

  4.2.1施工承包商必须编制行之有效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技术和安全施工措施。

  4.2.2施工承包商编制的重大施工、带电或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大件运输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符合编、审、批程序和时效。

  4.2.3监理审查施工承包商提出的大型安装、带电或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大件运输(包括运输路径)等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组织、安全保证措施等。

  4.2.4用于施工的工器具、设备必须具备合格证明材料和定期安全检验、标识,重要承荷设施、绳索、工器具必须做负荷试验。

  4.2.5严格执行安全工作票,高处作业、深坑作业、爆破作业、带电或临近带电设备作业等必须进行安全监护制。

  4.2.6合理配备和使用施工安全设施、安全器具、安全防护用品。

  4.3安全检查

  4.3.1指挥部组织分部工程安全大检查。

  4.3.2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填写“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送有关施工承包商限期整改。发现重大或涉及施工现场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同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4.4安全工作会议(例会)制度

  4.4.1施工承包商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安全施工中的具体问题,检查本单位安全目标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研究对策提出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要求。

  4.4.2安全工作例会形成会议纪要,有完整的记录并保管存档。

  4.5对施工分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4.1施工承包商应对施工分包商的安全全面负责,应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中,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4.2施工承包商选择的分承包商,必须由其安监部门和监理对分承包商进行安全资质审查。

  4.3施工承包商对分承包商的.安全施工负有监督、指导、教育、考核的责任。

  4.6安全奖惩及事故处理

  4.6.1施工承包商应制定本工程的安全奖惩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对安全方面的好人好事进行表彰、奖励。

  4.6.2施工承包商对施工期间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按“三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口头报告监理、指挥部和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24小时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4.6.3施工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和主持;指挥部、监理、工程承包商参加并协助调查,配合开展相应工作。

  4.6.4施工单位每月定期编写安全月报,反映本单位安全体系的运转情况和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相应对策,表扬宣传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突出的人物和事件。

  4.6.5指挥部的生产调度(协调)会、工程简报、安全月报,监理单位的安全月报中都要通报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提出存在的安全问题及限期整改意见。

  电力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6

  一、总则

  1、为规范全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特制定本制度。

  2、各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开展形式多样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做好全安全教育工作。

  二、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1、入厂教育

  (1)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部室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40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2)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办公室负责,工程部、安保部、物资部、稽查室等部门参加。安全教育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安全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3)部室级安全教育由部室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应包括本部室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4)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何

  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5)新员工应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制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特殊工种教育

  (1)从事起重、电火焊、带电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2)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3)主管部门应经常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和灾害事故案例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3、日常安全教育

  (1)各级领导应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使员工自觉地遵纪守法,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2)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并利用网络、电视、安全简报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教育。

  (3)对危险性作业,作业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

  出具体要求,进行危险源辨识,并采取预控措施

  4、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必须进行相应的部室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制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生产一线人员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5、外单位的施工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由安保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在进入施工现场前,项目管理单位要对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必要时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施工人员通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电力行业安全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6、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发布调度命令人6员,每年月前要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电网调度规程》、事故调查有关规定等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的培训和考试,书面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名单。

  三、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1、新提拔的生产单位行政领导,应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安全40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学时。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全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2、全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省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

  合格,持证上岗。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3、全公司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部室负责人)、

  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24于学时。安全教育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4、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公司办公室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部、24生产技术部参与。每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学时。安全教育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全公司、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四、组织管理

  1、总经理对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工作负总责。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

  2、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

  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3、各部室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管

  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月)等项工作。

  4 、全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安全教育档案由办公室和安全生产部管理。

  5、公司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

  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7

  第一条.发电厂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公司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条.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涉及重要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隐定和防盗、防止破坏作为安保工作的重点,专门部署。

  第三条.公司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四条.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五条.一些重要的电力设施、场所、车间应该设置为治安保卫重点,治安保卫重点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公司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七条.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保护电力设施的观念深入人心,进一步发动群众,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第八条.全体干部职工要增强安保意识和全员意识,全员动员,全员参与,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在一些特殊时期,既要做好防盗防破坏工作,又要做好设备的正常发电,保障供电的安全。

  第九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电力设施的人,会同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处以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配合公安机关,排查辖区附近的废品收购点,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的行为,堵截违法分子的销赃渠道。

  第十条.警企结合,搞好配合。要进一步加强同公安、武警部队的联系,建立起有效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警企结合、专群结合的赛时安保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大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力量。

  第十一条.按照《安规》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植物和新建建筑物。对影响电力设施运行的线路通道给于清理。

  第十二条.监督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十三条.室外安装维护在配电变压器、电杆及拉线等危险部位上的电力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示齐全;

  第十四条.任何公司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五条.各站所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门卫、值班、巡查内容,明确治安保卫重点部位;

  2、工作、生产、经营、重要设备等场所的安全管理;

  3、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

  4、公司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

  5、治安防范教育培训;

  6、公司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

  7、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

  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9、重要场所的准入,外来人员的管理等;

  10、公司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公司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公司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3、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电力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8

  1.总则

  为了规范施工作业行为,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监护,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施工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2.1爆破作业必须划定警戒区,附近道路设多人监护,坑中点炮设专人监护,并鸣哨警示。

  2.2铁塔组立、架线施工中必须设专人监护,高空、停电作业监护人员须责任到位,未有安全监护人员不得开始施工作业。

  3.安全监护人员必须分工明确、责任清楚。

  4.安全监护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否则严惩。

  5.安全监护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有权要求停止施工,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6.施工人员必须尊重安全监护人员,接受并及时处理安全监护人员提出的问题。

  7.安全监护人员必须由施工经验丰富的职工担任,并应熟悉施工技术、安全措施。

  电力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9

  一、值班人员巡视检查高压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二、巡视检查高压设备必须两人以上进行。

  三、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及设备巡视线进行巡视。

  四、遇有特殊情况应增加巡视检查次数。

  1、设备过负荷有明显增加时。

  2、新装、长期停运或检修后的设备设入运行。

  3、设备缺陷有发展,运行中有可疑现象时。

  4、遇有大风、雷雨、浓雾、冰冻等天气变化。

  5、根据领导指示需加强巡视时。

  五、巡视检查时发现设备异常状况做好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电力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工器具、施工机具、备品备件、应急装备及贵重检验检测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包括汽车吊、斗臂车、绞磨、应急发电车、便携发电机、液压机、变压器储油罐、滤油机、sf6回收处理装置、配电变压器、红外线成像仪等)外借管理,确保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的齐全完备及安全可靠,最大限度满足正常生产维护及应急抢修需求、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减少企业资产损失,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外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外借管理规定

  第三条外借的含义:借用方不属于通辽供电公司系统所属生产单位,称为外借。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原则上不得外借或从事与电力生产无关的工作。其中安全工器具严禁外借。

  第五条确因工作关系需要外借时,必须履行完整的审批程序。

  一借用价值3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安全生产生产用具

  借用方与借出方协商→签订《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协议》(协议格式见附件二)→借用方领取所借电力安全生产用具。

  二借用价值3万元以上的电力安全生产生产用具

  由借用方填写《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审批单》(审批单格式见附件一)→经借出方确认具备借出条件→报送领导逐级会签→借出方与借用方签订《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协议》(协议格式见附件二)→借用方领取所借电力安全生产用具。

  借用价值3万元以上15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由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借用价值15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由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借用价值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由分管副总经理(总工)审批;借用价值50万元以上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由总经理审批。

  较为贵重的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等应由专人保管及使用。外借时,借出方应派熟悉该用具的人员跟踪操作并对设备的安全性负责。

  不按本规定履行程序的借用关系认定为私自外借。

  第六条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出、入库要履行手续并做好登记。

  第七条各生产单位行政正职为电力安全生产用具保管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保管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私自外借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八条发生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私自外借问题,保管单位行政正职要在适当场合向公司经营者集团“说清楚”。同时,视情节轻重对保管单位进行经济考核。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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