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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预警制度(通用11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电力安全预警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电力安全预警制度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 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本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设在当地的派出机构(以下称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当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第九条 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应当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
(二)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因抢救人员或者采取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等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处置的各项措施,以及人员、资金、物资、技术等应急保障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事故应急预案。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
事故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第十五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发布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发电机组有功和无功负荷、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供电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当执行。
事故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十七条 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下列应急处置工作:
(一)加强对停电地区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防范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二)及时排除因停电发生的各种险情;
(三)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受困人员的,及时组织实施救治、转移、安置工作;
(四)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做好铁路、民航运输以及通信保障工作;
(五)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和调用,保证电网恢复运行所需物资和居民基本生活资料的供给。
第十八条 事故造成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中断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电网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
事故造成地铁、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停电的,应当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第十九条 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应当优先保证重要电厂厂用电源、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的恢复,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第二十条 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影响范围、处置工作进度、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
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指定。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经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同意。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受到撤职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自受处分之日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三十三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发生本条例规定的事故,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本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与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不相同的,按事故等级较高者确定事故等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未作规定的,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电力安全预警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岗前培训的目标是使新进人员了解本公司情况及规章制度,便于新进人员能更快胜任未来工作遵守规定。
第二条凡新进人员必须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其具体实施办法依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岗前培训的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公司创业史;
2、公司业务;
3、公司组织机构;
4、公司管理制度;
5、所担任业务工作情况、业务知识。
第四条凡新进人员先进行三至五天培训,每隔一月举行一次。
第五条新人员的培训,人事部门事先制定日巢排计划表,培训进度记录及工作技能评定标准表。
第二章培训阶段
第六条对于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按工作环境与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1、公司总部的培训;
2、主管部门的培训;
3、实地训练。
第七条公司总部的培训须重点进行以下各项:
1、公司状况;
2、参观公司的各部门及其本人未来的工作岗位环境;
3、介绍其岗位特征及如何与其他部门配合;
4、熟悉公司性质及主要从事的建设项目;
5、公司近年来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
6、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各专业施工负责人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第八条各部门的教育培训负责必须是新进人员的未来主管和实地训练负责人。
第九条各部门教育培训的重点在于实际操作技术的培训,其要点如下:
1、每天的日常工作及可能的临时性施工工作;
2、从事款来工作的技能及从事工作的方法;
3、时间运筹和时间管理;
4、工作任务达成率;
5、综合评估。
第十条各部门教育培训负责人必须有丰富的经验,并掌握相应的工作技术,必须强调与实地训淋切结合。
第十一条实地训练即在一位专业人员指导下,尝试从事即将开展的工作。指导者应协助受培训者完成工作,并随时指出注意事项和应改进的地方。
第十二条对于从事指导培训的人员,公司视情况发给相应的奖金,要求必须精益求精,圆满完成指导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为有效达到教育培训的目标,应酌情安排、灵活制订上述教育培训阶段的计划,并严格予以实施。
5、电力维修规章制度
1、公布电力事故抢修电话。
2、当值班员接到电力事故抢修电话或通知,立即通知供电所所长,由所长按照电力紧急抢修流程图,填写好电力紧急抢修工作单,安排有关抢修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处理,并作好记录,抢修班人员保证通讯畅通。
3、线路、设备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报告班长后,由班长安排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查找线路、设备事故点和原因,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长。
4、抢修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限要执行供电服务承诺的时限(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城区45分钟,农村90分钟,特殊边远山区适当延长。
5、处理事故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事故抢修可不办票,但应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工作前要按规定进行验电、挂接地线,按现场指挥人员和工作负责人的统一协调指挥进行处理工作,严禁盲目蛮干、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6、维护事故现场,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施工范围。
7、突发事故而造成停电,当用户查询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8、做好处理事故具体记录。
6、电力维修规章制度
一、所里成立以所长为组长、以安全员为副组长、以配网运检班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应急抢修小组”,实行统一指挥。
二、配网运检专责等相关人员发现事故情况必须及时向所里汇报,不得隐瞒事故真相和破坏事故现场私自处理。
三、成立事故抢修小组由所长统一指挥,配网运检人员应加强线路巡视和日常维护工作,保证线路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四、事故抢修,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8895598)。
五、线路、设备发生事故时,抢修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面积扩。
六、按照供用电服务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对接到的应急抢修任务进行抢修、无法及时处理的事故,及时报告公司调度室及有关领导,并积极配合事故抢修。
七、供电设施计划检修时,在7天前向社会公告停电区域和停电起止时间,特殊重要客户特别通知,临时处理供电设施故障停电时,及时通知客户。
八、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时,立即报告公司和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
九、事故抢修小组成员在接到事故抢修应急电话后,应尽快赶到抢修现场,做好安全措施。统一指挥实施。
7、电力维修规章制度
一、机构设置
各供电所(局)设立24小时专职值班人员,负责对客户报修的电力故障进行处理。
二、业务受理
1、正常工作时间由客户服务中心或各供电所受理报修电话。
2、非正常工作时间由调度接听报修电话。
3、接到不属抢修范围内容的客户报修电话或其他人员接到客户请求报修电话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4、接到故障报告电话或接待来人报告故障时必须问清事故地点、性质、程度和联系电话或联系人姓名,从而便于确定抢修组织规模、工具、设备与器材。
5、接报后,应在《故障报修记录簿》记录备查,同时填写《修理票》交给值班人员。
6、组织抢修
1)接到抢修通知后应立即判断是否属于抢修范围,如果属于必须立即组织抢修力量处理故障,不得延误,当力量不足时可上级部门申请抽调临时力量。如果不是处理范围,应立即通知相应的部门。
2)如接到群众报告的高压线路故障,应直接报告当值调度员。
7、交通与通讯工具配置
交通工具由故障发生所在的供电所(局)负责安排。特殊情况下可安排社会车辆,确保抢修人员快速行动,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参与故障维修或事故抢修的人员必须携带通讯工具,以便于及时与客户或单位联系。
8、记录
接到报修后,应填写《故障报修记录簿》,同时填写《修理票》交给值班人员。维修人员处理完毕后请报修客户在《修理票》上签字,返回交给值班员存档。
9、值班纪律
必须有人坚守岗位(局组织活动时应留人值班),铃响5声之内必须摘机。
值班人员不得在值班前和值班期间饮酒,不得脱岗。
10、抢修纪律
1)为客户抢修电气设备故障,必须按规程进行。
2)在可以满足安全用电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临时供电措施,但应向客户书面交待安全事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结束。
3)应当收费的项目必须按标准收费,严格保护企业利益(为孤寡老人、伤残人抢修故障免费权属局)不受损害。
4)严格遵守服务纪律,不得收受客户礼品和礼金,不得故意刁难客户。
11、违纪处理
1)电话铃响5声之内未摘机通话的,作过失一次处罚,扣50元奖金。超过1分钟无人摘机扣200元。
2)接报后不安排抢修,又不报告相关部门作待岗处理。
3)因离岗影响正常安排超过15分钟的扣100元。超过半个小时的作待岗处理。
4)因饮酒造成延误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一律待岗。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指挥的受话人、责任人一律待岗。
6)抢修中推诿塞职、检修质量达不到规定、违安全规程或违服务纪律等按有关规定处理。
7)以上规定中如有未尽事宜,以本局相关规定为准。
电力安全预警制度 3
一、目的
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普级职工安全技术知识,增强职工自我防护能力,现根据企业实情,制订安全教育制度如下:
二、范围
适用于XX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及安全生产管理
三、步聚
(一)新工人入厂安全三级教育制度:
凡公司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由公司进行一级安全教育。车间部门进行二级安全教育,现场师傅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为:
1公司教育:
①、讲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②、讲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劳动、安全纪律。
③、讲"三不伤害"即:遵守操作规程不伤害自己,讲究职业道德不伤害他人,
居安思危不被他人伤害。
④、讲遵章守纪,反对违章指挥,反对违章操作。
⑤、讲公司内、外工伤事故的教训。
2车间部门主管教育:
①、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与奖惩制度。
②、讲车间生产特点,应注意的事项,防范措施与方法。
③、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劳动纪律。
3师傅教育:
①、讲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劳动纪律。
②、讲操作现场应注意的事项,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③、讲使用生产工具(设备的性能,用途和构造,使用的基本方法)。
④、讲劳保用品的使用与保管,爱护和保管生产工具(设备)和现场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公司及各车间主管两级教育,对教育内容要进行考核,造册登记。教育人和接受教育人要签字备查。
四、转岗工人的安全教育制度:
凡换岗的工人、各部门必须及时通知公司办进行变更工种工作的安全技术教育,责任划分:由公司变更的,由公司设备科进行教育。变更工种安全教育,由教育人员填写安全教育卡(册),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要签字备查。
五、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制度:
国家规定的电工、焊工、架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起重工、小机动翻斗车司机、龙门吊司机等特殊工种,由生产科、设备科配合办公室申报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进行培训取证。
电力安全预警制度 4
一、值班人员巡视检查高压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二、巡视检查高压设备必须两人以上进行。
三、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及设备巡视线进行巡视。
四、遇有特殊情况应增加巡视检查次数。
1、设备过负荷有明显增加时。
2、新装、长期停运或检修后的设备设入运行。
3、设备缺陷有发展,运行中有可疑现象时。
4、遇有大风、雷雨、浓雾、冰冻等天气变化。
5、根据领导指示需加强巡视时。
五、巡视检查时发现设备异常状况做好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电力安全预警制度 5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公司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保证国家和公司的财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1条公司各部门应依照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进行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2条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大的安全生产工作学习会议,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职责
第3条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第4条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把安全工作的责任切切实实地落实到每一位员工的身上。同时,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应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5条定期组织公司员工开展安全知识、消防知识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公司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业务技能。使每位员工做到能够果断、正确的处置各处突发事件。
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公司成立安全监督机构,并配置及装备,必须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第7条加强基础管理,认真做好标准的培训和执行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第8条加强技术管理,无违章操作,确保作业安全。
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第9条每年在公司评选出在工作岗位上带头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对每人给予奖励;
第10条每年在公司汽车队驾驶员中,对安全驾驶行车的驾驶员,评选出2名优秀驾驶员,对每人给予奖励。
第11条对发现重大设备缺陷或隐患并及时报告的有功人员,根据情况给予200-1000元奖励。
第12条技术人员在作业前不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及安全绳等个人防护用品,罚款50-100元/次。若造成事故的`,其需承担20-30%的经济责任。
第13条作业人员不听从指令而违规作业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14条擅自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当事人应承担50-100%的经济责任。
第15条非上班时间违规操作发生事故的,损失一律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并处以5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16条凡发生交通事故的司机,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正式的职工给予开除或给予经济处罚;临时工一律予以辞退。
第17条在作业中发生设备或机械设备损坏的,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领导按事故性质和损失金额大小对照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对事故部门或个人按直接损失的100%罚款。
第18条凡发生以上事故隐瞒不报者按相关规定加倍处罚。
五、消防防火责任制度及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19条认真做好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安全防火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20条办公室、宿舍、仓库及易燃易爆等场所不准使用明火、电炉和高用量电热器,不准在场内吸烟。
第21条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电气失火。
第22条下班后应切断电源闸刀。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防火安全,对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第23条加强各种灭火器材的管理,做到全面有效。
第24条全体人员排出轮流值班表,负责打扫办公室、职工宿舍。应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做到窗明地净,文具报告摆放整齐。
第25条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26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27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电力安全预警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
(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章电力系统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四章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派出机构组织或参与较大和一般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三十三条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二)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二○xx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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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安全生产涉及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人人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制度,做到人人重视安全生产,时时处处讲安全生产。
2、新职工进入本单位后必须100%的接受公司、支公司、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经考试合格后存档备案,才能安排生产岗位;
1)公司一级安全教育;由公司的安全监察部负责;主要使新工人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了解公司概况以及各项工作特点中共性的安全要求和规定。初步掌握防火、防人身事故等方面的基本知识。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安全工作规程》和上级领导的安全指示,以及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经验和教训。
2)分子公司二级安全教育;由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全员负责;主要使新工人了解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的过程、特点及企业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学习安全工作流程,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学习有关安全生产制度,介绍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教训。
3)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班组安全员或指定有经验的老工人负责进行教育,主要使新工人了解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及生产特点,了解本岗位中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方法,了解本岗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发生事故的经验教训。
3、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由安监部监督,各单位的安全负责人组织实施,并进行组织考试,将考试成绩记录建档管理。
4、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按GB5306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阳泉供电分公司和市有关劳动安全培训部门组织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上岗。
5、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安全教育。中层以上干部是公司企业生产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每两年必须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其受教育人数和考试合格率都必须达到100%,由公司组织实施。
6、班组长安全教育。班组长是企业最基层的组织者和指挥者,他们必须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的一切规章制度,熟知本班组的安全操作规程。班组长每两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考核,其受教育人数和考试合格率均须达到100%,由安监部组织实施,登记表、试卷、成绩统计表由公司安监部建档保管。
7、变换工种安全教育。由生产单位按新职工进入企业“三级教育”要求的二、三级进行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8、复工安全教育。离岗叁月以上重新上岗的职工必须接受复工安全教育,使其对安全操作规程有个重新熟悉的过程,由生产单位参照“三级教育”的二、三级内容进行培训,复工教育结果由生产单位填写教育登记表,向公司安监部申报备案。
9、复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虽经培训教育合格执证操作,但必须按国家规定2—4年内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复训,合格者方能继续上岗操作。由各单位向安监部提出复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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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是具有否决性的重要指标,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密切相关,必须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为规范公司及各参建单位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根据目前机构的'设置情况,本着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的原则,项目公司特制定本职责。
2、项目经理是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专业经理对自己分管和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3、项目所有参建单位,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范围内,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实行"立体防护",对安全生产要目标一致、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简称"五同时")。
4、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员和各参建单位组成人员,除应认真履行本规定中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各自参建单位和项目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任务,并对参建单位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项目公司安全监督组负责对所有参建单位的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6、本《职责》如与上级颁发的有关法规相抵触时,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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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厂安全可靠发电,保证电网稳定运行,保证国家资产和投资者的权益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发电行业的特点和我站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电站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电站实行以法人代表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电站应在工作范围内,树立“安全是第一工作,安全是第一效益,安全是第一责任”的意识,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按照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程、标准,制定适合本站实际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六条电站必须贯彻“企业安全责任主体”、“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七条电站对安全生产事故及异常情况的处理,执行“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电站从事发电、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目标
第九条电站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电站员工造成伤害、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以下几种事故:
(一)人身死亡事故;
(二)电站垮坝事故;
(三)特大设备事故;
(四)其他特别重大事故。
第十条电站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
(五)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七)不发生由本单位责任造成的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第十一条电站实行三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一)企业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一般设备事故;
(二)班组不发生未遂和异常;
(三)个人无违章,实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第三章责任制
第十二条电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每年上一级行政正职与下一级行政正职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基层企业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做到逐级负责。
第十四条电站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站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第十五条法人代表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五)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五十六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配备符合要求,确保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七)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等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的投入、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发放;
(八)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六条电站安全生产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人,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法人代表负责。
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逐级到位,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国家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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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信息资源的运作成就,结合本班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中关于信息的定义:
(1)行政信息:公司系统内部目的为行政传达的一切文字资料、电子邮件、文件、传真。具体信息管理表现为上传下达、平级传送的行文管理、资料管理、档案管理。归属于日常行政管理。
(2)市场信息:与公司发生业务关系的客服文件、来往传真、电话、客户档案;公司业务应用的电话记录、报价、合同、方案设计、投标书等原始资料、电子资料、文件、报告等。具体信息管理表现为客户沟通、文字记录、资料搜集分析、业务文件编写等。归属于业务经营管理。
第三条信息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执行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保密记录,以提高班组效益和管理效益,服务于班组总体的经营管理为宗旨。
第四条信息管理工作要贯彻“提高效益就是增加企业效益”的方针,细致到位,准确快速,在经营管理中的降低信息传达的失误、失真、延迟,有力辅助细致管理和经营决策的执行。
第二章信息管理机构与相关人员
第五条设立信息机构,负责相关行政信息的'日常管理,信息管理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电脑技术人员、文员。
第六条设信息专员,主要负责市场信息的系统化、专业化管理。
第七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信息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八条信息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保密制度和其他行政制度的事项,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接受指示后执行具体处理。
第九条班组支持信息管理人员坚持原则,按信息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信息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信息管理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条信息管理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有关工作。
第三章行政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按照行政信息的定义,行政信息主要产生、传递、应用于公司行政活动中。
第十二条行政信息管理按下列规定进行:
(1)文件收发规定;
(2)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
(3)信息管理中心管理规定;
(4)集团公司印章、介绍信管理规定;
(5)集团公司值班管理制度;
(6)保密制度。
第四章市场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依照市场信息的定义,市场信息主要产生、传达、应用在市场业务经营管理中。
第十四条市场信息来源分类:业务信息、非业务市场信息。
(1)业务信息:与班组发生业务关系的客户的电话、传真、函件、电子邮件;班组、客户之间业务沟通电话、传真、函件、电子邮件。
(2)非业务市场信息:网络、报刊、杂志和各种信息渠道收集的行业性文章、资料;竞争对手资料、文件、报告;公开的技术性资料;外围媒体、机构传送的集团公司的电子邮件、函件、资料;公司内部业务分析文件、报告;其他与市场业务经营和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信息专员在各级行政负责人的指挥下、主要负责以下非业务信息工作:
(1)负责日常打印、复印等文字文件电脑处理工作和负责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等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2)负责公司非市场事物的管理、日常信息交流;
(3)接收、整理、呈报、发送非直接业务单位的信息文件资料;
(4)各种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信息资料工作;
(5)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信息人员必须认识到,没有脱离具体行政活动、业务活动而独立的信息工作,所以信息管理的最终目的,检验信息管理工作的成效标准,是业务工作、行政工作的效果和执行效率。
第十七条本信息管理办法由生技部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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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为规范全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特制定本制度。
2、各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开展形式多样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做好全安全教育工作。
二、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1、入厂教育
(1)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部室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2)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等部门参加。安全教育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安全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3)部室级安全教育由部室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应包括本部室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4)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何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5)新员工应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制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特殊工种教育
(1)从事起重、电火焊、带电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2)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3)主管部门应经常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和灾害事故案例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3、日常安全教育
(1)各级领导应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使员工自觉地遵纪守法,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2)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并利用网络、电视、安全简报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教育。
(3)对危险性作业,作业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出具体要求,进行危险源辨识,并采取预控措施。
4、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必须进行相应的部室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制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生产一线人员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5、外单位的施工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由安全生产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在进入施工现场前,项目管理单位要对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必要时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施工人员通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电力行业安全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6、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发布调度命令人员,每年6月前要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电网调度规程》、事故调查有关规定等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的培训和考试,书面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名单。
7、基层领导、生产管理人员在每年6月前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电网调度规程》事故调查有关规定等规程制度考试。
8、驾驶员在每年6月前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等规程制度考试。
三、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1、新提拔的生产单位行政领导,应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全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2、全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省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3、全公司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部室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4、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公司办公室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参与。每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全公司、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四、组织管理
1、经理对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工作负总责。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
2、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3、各部室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月)等项工作。
4 、全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安全教育档案由办公室和安全生产部管理。
5、公司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
1、各部室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出本部室的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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