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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院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 以下简称设计院 ) 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优化设计院人事、用人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设计院的人才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湖南城市学院雇员管理办法》,结合设计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聘用人员,指除学校事业编制以外。通过从地方院校、人才市场或其它途径,聘用到设计院工作的毕业生且具有国家正规全日制院校学历、学位。
第三条 在设计院院务会的统一领导下,综合办公室负责招聘、聘用、待遇、职级、档案管理等事项,各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思想、业务考核和其他工作。
第二章 人事管理权限
第四条 设计院院务会确定院里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人员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
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 ( 以下简称综合办 ) ,其工作职责为: ( 一 ) 协助各室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 二 ) 负责管理聘用人事档案资料。 ( 三 ) 负责设计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四 ) 负责聘用人员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 五 ) 负责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 六 ) 组织设计院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 七 ) 组织设计院人事培训工作。 ( 八 ) 办理聘用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 九 ) 协助设计院各项保险、福利制度的办理。 ( 十 ) 根据设计院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才规划。 ( 十一 ) 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第六条 各室负责人的权限:提出各室人员需求计划;对所属职员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晋降提出建议;建议本部门职员待遇方案。
第三章 聘用计划
第七条 在经营年度结束前,综合办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室,各室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递交综合办,上报院务会通过,院长最后审批。
第四章 聘用条件和聘用程序
第八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受聘岗位的工作;
(三)应聘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位;
(四)聘用驾驶员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参照公务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五 ) 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聘用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 ) 报名。通过高校、人才市场、相关网络等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凡符合聘用人员基本条件者,持相关材料报名,并填写《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表》。 ( 二 ) 考核。综合办会同各室对应聘人员名单进行遴选,然后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和基本理论考试和业务考核。 ( 三 ) 体检。由综合办统一组织拟聘人员“三甲”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 四 ) 录用。应聘人员考核、体检合格,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由综合办负责统一发放《聘用人员录取通知书》。
第十条 体检合格后,综合办通知应聘者报到,所有应聘人员的材料由综合办统一存档备查。
第五章 人员报到
第十一条 所有招聘录用的新职员正式上班当日先向综合办报到。
第十二条 ( 一 ) 应聘员工可将档案转入设计院,由院里统一寄存在《益阳市人才交流中心》;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档案调入的,说明原因,经综合办负责人同意后,暂缓办理。对二次就业职工须携带原单位出示的《离职证明》; ( 二 ) 所有应聘员工必须交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或职称的原件到综合办效验,并扫描存档,并在聘期间无偿提供设计院使用,否则视为拒聘; ( 三 ) 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签订《就业意向书》,在毕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报到当日,综合办应向新职员介绍设计院的情况以及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由综合办负责人与其签订《试用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综合办存档,一份试用员工自留。
第十四条 新职员办理完报到手续后,即到相关科室报到,并安排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办根据试用协议中的工作级别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由综合办备案。
第六章 试用
第十六条 新聘人员一般有三个月的试用期。 ( 一 ) 新员工试用期间按设计院有关规定,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试用期上班不足三天的职员要求辞职,没有工资。 ( 二 ) 新职员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即随时解聘。
第十七条 试用期的考核 ( 一 ) 新职员在试用期满后,综合办将《新进人员试用期考核表》发给试用的新职员,新职员根据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填写表中的 “ 评核内容 ” 和考核内容中的 “ 自评部分 ” 。 ( 二) 各室负责人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的表现,公正地评分并写出初核评语。 ( 三 ) 计划经营室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如实填写项目完成情况。综合办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间的出勤情况,如实地填写考勤状况。 ( 四 )考核结果将递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并确定是否聘用。
第十八条 综合办根据院长办公会意见及时公布新职员录用结果:同意转正,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
第十九条 提前结束试用期: ( 一 ) 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职员,室负责人可以提出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建议,并填写《聘用审批表》报请综合办、院领导批准。 ( 二) 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职员,试用部门可以提前向综合办提交《新进人员试用期考核表》,经院领导批准后,直接辞退。
第七章 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设计院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拟聘用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正式聘用的新职员,由综合办发给《聘用合同》,由院领导与其签定《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由综合办存档,一份交新职员自留,聘用日期及正式工资的起算日期自试用期满之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同当事人;聘用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或聘用职员的主要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首次聘用的聘期一般不超过 3 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但每一聘期最长不得超过 5 年。用人单位首次聘用职员,应当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为 3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聘用合同期满,双方均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双方均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院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 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
(二)因违反工作纪律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单位工作的;
(五)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八)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聘用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院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或因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设计院视具体情况,对聘用职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按聘用职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按其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聘用人员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聘用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八章 人员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设计院鼓励员工参加各种专业知识培训,并派职员到全国著名高校及大型设计院学习、深造。
第二十八条 员工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全职培训两种。 ( 一 ) 岗前培训由综合办负责,主要对象为新进职员,内容为:集中学习设计院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及文明礼貌用语等方面,提高基本素质,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习惯; ( 二 ) 全职培训:设计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外出的培训计划,被派出职员按培训计划规定修满,完成后汇报情况并递交详细报告交综合办。 ( 三 ) 被派出的全职培训职员在培训前必须签定培训后回设计院服务期限。否则加倍向设计院补偿培训期间所有费用。
第九章 聘用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 一 ) 自觉服从设计院和所在室的管理,遵章守制,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工作; ( 二 ) 保质保量的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注重业务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三 ) 参加每年年终考核,由综合办存档,并作为晋级、晋职、奖惩、续聘和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条 聘用人员的管理: ( 一 ) 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学校各项条例和设计院的规章制度; ( 二 ) 在工作和生活中,仪表和着装整洁,保持良好的自身形象; ( 三 )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不得无故迟到和脱岗离岗; ( 四 ) 爱护公物,自觉同不法行为作斗争。 ( 六 ) 严格遵守设计院各项职业道德。
第三十一条 职员考勤、休假和请假应严格按照《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考勤制度( 2015 年 2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工作时间: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
第十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聘用人员享有与本院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党、团员参加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三十四条 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按照《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薪金分配与奖惩制度》执行,固定月工资的行管岗位聘用人员根据设计院的经济效益及在职职工工资调整情况每两年或不定期调整其待遇。固定月工资的设计岗位聘用人员参照《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职称任职暂行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 聘用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享受有关保险待遇。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以聘用合同为依据。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为基础,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七条 聘用人员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的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工资、奖惩的依据。聘用期满,则根据聘期内考核结果评定是否续聘: ( 一 ) 考核办法各室对续聘职员进行综合排名,计划经营室采用项目进行评分,综合办根据出勤及平常表现等评分。 ( 二 ) 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1 、考核结果 75 分以上的,按期续聘; 2 、考核结果 60—74 分的,待聘,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如再次考核无明显进步的,一律按不合格对待; 3 、考核结果低于 60 分的,不合格,不予续聘。
第十一章 离职与解聘
第三十八条 职员要求调离设计院,应提前十五天向所在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扣发该月工资。
第三十九条 设计院根据职员的表现或经营策略,需要解聘员工,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被解职的职员。
第四十条 聘用人员合同期满,不予续聘,先到综合办领取《聘用人员调离手续办理单》,经审批后,办完离职交接手续。正式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设计院有权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 一 ) 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 ( 二 )在综合考评中连续两年排位后三名者,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 三 ) 因患病或非公负伤等原因,连续 2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 3 个月的; ( 四 ) 因本院不可抗拒的原因,不需继续聘用的; ( 五 ) 符合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其它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用人员可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一)设计院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二)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留学或继续学业深造的;(三)符合解除或终止合同其它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人员所享受的各种待遇即行停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以随时做出合理的调整。临时聘用职员不适合本制度,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设计院员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公司进行有秩序的经营管理而制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 制度内容
3.1 出勤
3.1.1工作时间: - 每周工作五天,
3.1.2每天8小时,正常时间为上午9:00到12:00;下午上班时间为13:30到18:00。
3.1.3 因工作需要执行晚班和倒班的员工,特别工作制为8:00-17:00此项工作制需要部门经理和总经理的批准后,再到经营管理部登记后,方可实施。
3.1.4 因项目工作需要安排加班和倒休的,需由主管副总批准,由经营管理部登记存档。
3.2 打卡:
3.2.1员工每天上班、下班,午休出入均需打卡(共计每日4次)。员工应亲自打卡。
3.2.2忘记打卡的员工, 需要其直接上级把员工漏掉打卡的时间以出面形式递交经营管理部给予补签.。每月每名员工仅可有二次补签情况。
3.3 外出
3.3.1 因公外出: 一个工作日内的公出需在经营管理部登记,方便转接电话和留言。外出前需填写《外出申请单》,并通过审批流程,提交经营管理备案。 临时紧急外出,需在外出后3日内补填《外出申请单》,并通过审批流程。
3.3.2 出差:一个工作日以上的公出为出差。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并通过审批流程,表单提交经营管理部备案。
3.3.3事假:一个工作日以内的事假,需取得部门总监及主管副总的批准。需事前
填写《请假申请单》并通过审批流程,到经营管理部登记备案。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两小时以内电话通知本部门经理和经营管理部并在上班当日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计。一个工作日所以上的事假,同上述流程,并报总经理审批;同时应提前一周发起申请,事后补报视为旷工。
3.3.4 病假:二个工作日以内(含2天)的病假,需凭三级以上医院的有效证明,填写《请假申请单》,由直接上级领导及主管副总审核批准。二个工作日以上的病假,需凭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有效证明,填写《请假申请单》,由直接上级领导、主管副总初审,报总经理审批。
3.3.5 婚假:员工需凭结婚证,提前30日申请,填写《请假申请单》,由直接上级领导、主管副总审核,报总经理审批,提交经营管理部存档备案。婚假为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晚婚假为3+7天;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3.3.6丧假:员工直系亲属(一代以内)亡故,丧假3天(如外地员工回原地办丧事可增加来回时间);员工旁系亲属亡故,丧假1天;丧假需填写《请假申请单》,由上级直接领导及主管副总审批。
3.3.7 产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女性分娩期间,可向所在部门申请3个月假期,
如遇难产另加15天。休假前需填写《请假申请单》,由直接上级领导、主管副总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报经营管理部备案。3.3.8 请假: 任何类别的假期都需部门总监或级别以上的领导的事前批准,并到经营管理登记备案。
3.4 迟到、早退和旷工的奖惩制度:
3.4.1 迟到早退线: 早9:15以后到达、午13:45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5:45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3.4.2 特别条款: 在一个自然月份里,允许二次迟到(不晚于10:00),给员工应急时使用。超过10:00,扣除缺勤时间的工资。
3.4.3 迟到细则: 在一个自然月里,第二次或更多的迟到处理如下:
A: 9:15- 9:30 到,即迟到 0-15分钟/次,扣款个人月工资1%
B: 9:31- 9:45 到,即迟到16-30分钟/次,扣款个人月工资2%
C: 9:46- 10:00 到,即迟到30-45分钟/次,扣款个人月工资3%
D: 10:00以后,按旷工一天计
注:若9:00-11:00间致电直接上级请假者,可补假,否则按旷工计算。
3.4.4 早退细则:
A: 17:30- 17:45 离开,即早退 0-15分钟/次,扣款个人月工资1%
B: 17:15- 17:30 离开,即早退16-30分钟/次,扣款个人月工资2%
C: 17:00- 17:15 离开,即早退30-45分钟/次,扣款个人月工资3%
D: 17:00以前,按旷工一天计算。
3.5 旷工
3.5.1 连续三个工作日无故缺勤,或未经批准休假者将被视为旷工。直接主管将亲自联络本人查明原因,并于满三天后的二天内交出"辞退处分报告"。
3.5.2 在30天内未经批准缺勤总计6天(48小时)者被视为旷工,并予以辞退。
4、考勤统计
4.1 员工日常考勤由经营管理部负责统计,各部门于次月3日前将本部门考勤情况整理上报,提交表单。
4.2 每月考勤由经营管理部整理后,于次月5日前提交总经理审核。
4.3 财务部按照由总经理审批后的考勤支付薪金。
5、执行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日期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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