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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正常电气作业的病症。
2、具备必要的电气专业知识,且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具有触电急救和安全防火知识。
二、电气作业中禁止电工单独进行。未经培训考试取得安全操作证的电工和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在有证的电工带教下进行电气作业。高压电气设备的倒闸操作,必须办理操作票,经过审核方可进行。
三、各种固定电气装置和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并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审查核准手续。
四、各种固定电器装置和线路进行施工及验收必须严格按照《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并结合燃气储配特点进行。
五、各类电气设备线路装置均应保持完好,发现破损要及时更换,严格控制接、装临时线路,特殊情况必须注意以下要求:
1、开关不得放在地上,禁止将动力线直接接在电源干线上。
2、临时线应为绝缘良好、完整无损的多芯坚韧橡皮线或胶皮线,可采取悬空架设和沿墙铺设。悬空时,户内电线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米,户外不得低于3.5米,并不得用金属线绑扎。在地面上的部分,应加以可靠的保护,以防割破漏电。
3、开关、马达等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接零可重复接地。
4、对过期的临时线要给予拆除,继续使用时,另外办理申请手续。
六、普及员工用电安全和触电急救知识,加强员工自我保护和相互救助的能力。经常进行责任心和保证工作质量的安全教育,要求切实做到装的安全、拆的彻底、修的及时、用的正确。
七、凡本规定未提及的电气安全事项,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电气作业中登高2米以上进行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登高作业安全制度》。
电气线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电气线路作业应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线路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作业。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第二条电气线路作业必须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牌制度,明确工作负责人及监护人。认真填写工作票一式两份,一份交配变电所电气值班调度,一份交施工负责人(监护人)。
第三条电气线路作业前,应做好物质、器材、工具、劳保用品穿戴及安全技术设施的准备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该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教育。
第四条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安全措施:
1.停电;
2.验电;
3.装设接地线;
4.悬挂标示牌和设置遮栏。
第五条电气线路作业时,工作负责人与安全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当班作业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
第六条线路的停、送电应按工作票的规定或电力调度值班员的命令执行,严禁约时停、送电。停电时必须先将该线路可能来电的所有开关、线路刀闸、母线刀闸全部拉开,验明确认无电压后,在所有线路上可能来电的各端装接地线,线路刀闸操作把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作业”的标牌。
第七条电力调度值班人员,必须将线路停电检修的工作班组人员数目,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入记录薄,并不得任意离开工作岗位。工作结束时,应得到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竣工报告,确认所有班组均已竣工,接地线已拆除,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线路,并与记录簿核对无误,工作票已全部收回后,方可下令拆除配电交电所内的安全措施,向线路送电。
第八条电气线路作业,应在天气良好条件下进行,严禁在雷雨、雪、雾、风力五级以上的恶劣气候下进行作业。夜间进行抢修时,要有足够的,临时照明,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严格控制安装临时线路,在一般情况下都应正规安装,若生产上急需,必需安装临时线路,应经单位机动部门和安全部门审查批准,明确使用期限,到时拆除。
第十条作业人员必须穿戴三紧(即袖、裤、腰),绝缘鞋、安全带。
第十一条违章作业,要追查单位领导、监护和作业者责任。
第十二条院属个二级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本制度若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安环部起草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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