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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岗交接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公司离职员工的多种结算活动和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续性;保护员工和公司免于离职纠纷;与离职人员的面谈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进信息,帮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离职工作。
3 关键词
3.1 辞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自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3.2 擅自离职:合同期内,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员工已递交辞职申请但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或员工辞职申请虽获批准但未履行完毕离职手续就擅自离岗。
3.3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员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合同。
3.4 辞退: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因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由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5 开除: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由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 离职审批权限
4.1 总监级及其以上员工:收到员工离职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由其直接上司签署意见并报送分管副总审核后,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在3个工作日内会签完毕后报送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人力资源部。
4.2 总监级以下员工:收到员工离职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司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送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复核,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在2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后,报送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人力资源部。
4.3 会签人对手续办理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不具有决定权,但具有否决权。
5 离职申请
5.1 辞职
5.1.1 试用期内;员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
5.1.2 合同期内;员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
5.2 擅自离职
由部门负责人在发现后当日,至财务部、行政部查清该员工是否存在拖欠财务等遗留问题,向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递交员工离职情况报告,由人力资源部按开除处理。
5.3 劳动合同到期
5.3.1 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员工应提前30天将《离职申请表》报送人力资源部。
5.3.2 公司提出不再续签:部门负责人提前2个月填写《辞退员工申请表》,并提供具体的体现员工不胜任的,监察部提供员工具体的工作过失表现和处罚材料,报送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提前30天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并办理相关手续。证据
5.4 辞退
5.4.1 试用期内:人力资源专员在试用期满前3天通知员工,员工收到通知后按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5.4.2 合同期内:部门负责人提前2个月将《辞退员工申请表》报送人力资源部,监察部在1个半月前将该员工的处罚资料和工作过失行为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提前30天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员工收到通知书后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5.5 开除
对于符合开除条件的员工,公司可随时进行开除,无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有权向其追偿相应的补偿金。
6 离职面谈
6.1 面谈准备工作
6.1.1 在得到员工离职信息的第一时间内,与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及时进行沟通、确认。
6.1.2 员工信息收集整理:主要内容为与所属离职员工有关的个人信息,包括职位信息、心理状况信息、阅历与经验信息、家庭背景信息、生活 状况信息;与员工有关的绩效和薪酬信息,包括所获得的荣誉和奖励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绩效表现等内容;员工离职信息,包括离职原因、离职后的目标单位、目标岗位等。
6.1.3 准备面谈主题。
6.2 离职面谈注意事项
6.2.1 注意平衡维护企业、部门主管和员工三方的利益。
6.2.2 面谈场所和时间选择:场所一般选择轻松明亮的空间,面谈时间一般控制在20分钟――40分钟。
6.2.3 不要过分安慰,不提员工表现。
6.2.4 不承诺做不到的事,不谈及他人。
6.3 面谈人的选择
6.3.1 总监级及其以上员工:由人力资源分管副总或总经理负责离职面谈。
6.3.2 主管级及其以上员工:由人力资源负责人负责离职面谈。
6.3.3 主管级认下员工:由人力资源专员负责离职面谈。
6.4 挽留原则
6.4.1 看该员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干力量。
6.4.2 看该员工现阶段的工作是否处于关键阶段,离开后是否会导致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6.4.3 看该员工是否认同公司的文化。
6.5 面谈结束后,将员工面谈结果与部门负责人意见和离职员工信息对比,与同岗位在职员工交流,核实面谈信息的准确性。考整理分析面谈结果,提出分析观点和建议,报送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并进行归档管理。
7 离职手续办理
7.1 离职办理程序:离职审批通过后,由人力资源专员安排离职员工进行离职手续办理。办理次序依次为离职员工所在部门――行政部――售前部(北京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7.2 离职通知
7.2.1 人力资源部在收到人力资源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批意见的2个工作日内,由人力资源专员以邮件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确定交接时间。
7.2.2 人力资源专员负责整个离职手续办理工作的监督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向离职员工发放《员工工作交接清单》,交接工作严格根据《员工工作交接清单》进行。
7.3 离职手续办理
7.3.1 用人部门
A 确认员工离职日期及薪资结算日期。
B 协助离职员工办理工作交接事宜。
C 资料交接:工作文件、客户资料、合同等,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D 工作交接: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进度、代办事项、工作联系人等。
7.3.2 行政部
A考勤卡或门禁权限的解除;电脑(笔记本)、名片及办公用品的回收。
B 本月考勤情况说明。
C 邮箱等账号的禁封,通讯录删除。
D 其它事项。
7.3.3 人力资源部
A 合同解除。
B 离职证明的出具。
C 五险一金终止日期及其减员。
D 确定档案、户口和福利关系的转出日期。
E 其它事项。
7.3.4 财务部
A 借款支票。
B 借款现金。
C 工资结算:包括应发工资、经济补偿金(发送)、赔偿金(扣除)及其发放时间和方式。
7.3.5 《员工工作交接清单》一式二份,由离职员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三方分别签字确认后,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7.3.6 移交人员: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指定接收人。如暂时如合适的接收人,原则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为接收人。
7.3.7 普通员工由其直属主管监交。
7.3.8 主管级及其以上员工由其直接上司监交或由人力资源部指定人员监交。
8 离职管理
8.1 员工离职时必须办妥离职手续,工资及相应补偿金等只有在办妥离职手续后才予以发放。否则员工本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必要时将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8.2 凡违纪辞退、除名的员工,公司不需要进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补偿。
8.3 在通知期内,如有关员工故意缺勤或未尽全力执行任务,或因不尽职责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8.4 移交人于离职6个月内,经发现有亏空、舞弊或业务上不法事情,应负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如监交人知情不报或故意疏失,须受连带处分。
8.5 正常工作任务需要跨期执行的(应收账款回收,客户追踪),由移交人协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种工作关系,交接后由接收人继续处理。如造成损失,由接收人全责承担。
9 经济补偿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离职行为,由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10 经济追偿
凡员工在离职时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经济追偿:
10.1 擅自离职者。
10.2 工作交接未清,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10.3 违背国家法律与公司保密协议,泄露公司业务秘密情节者。
10.4 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10.5 其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者。
11 离职薪资结算
离职员工按照离职流程办妥离职手续,将《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清单》交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将《工作交接清单》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报送财务部,财务部根据上面的资料进行离职员工的薪资结算,并于次月的发薪日发放。
12 离职后续工作
12.1 人力资源部
12.1.1 检查提交的离职手续是否完备。
12.1.2 向行政部提供离职人员名单。
12.1.3 调整公司员工花名册。
12.1.4 离职手续归档。
12.2 行政部
12.2.1 调整公司通讯录。
12.2.2 办公用品的归档或销毁。
13 制度修订
13.1 本制度将随着公司战略调整与运营发展不断调整;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断修订完善;
13.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Pas & GELS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
员工离职移交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因离职而引起的工作移交管理,保障公司各岗位正常交接,特制订本制度。
2.0、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3.0、职责:
3.1、公司行政部为本制度归口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编制、培训及落实执行工作。
3.2、公司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批准执行。
4.0、内容:
4.1、员工因岗位异动,按照行政部开具的“员工离职交接单”上要求,依次、逐项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4.2、工作移交分两部分:即业务移交和事务移交。
4.3、业务移交内容及相关交接规定:
4.3.1、业务移交内容:
4.3.1.1、正常业务处理流程、部门间工作的衔接、对外客户及供应商的联络等事项交待清楚。
4.3.1.2、已办而未办结的事项交待清楚。
4.3.1.3、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帐册、文件(包括公司制度、技术资料、图样、通讯录、客户资料等)、印章、办公桌椅及钥匙等移交。
4.3.1.4、其他应专项移交的事项。
4.3.2、接管人员:业务移交内容应由部门主管领导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指定接收人时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选确实后再转交;如无人可派时,暂由其主管领导自行接收。
4.3.3、事务移交办理:
4.3.3.1、管理类岗位业务移交,除由接管人或代管人在“员工离职交接单”上签字证明外,另须由异动人员自制较为详细的“业务移交清单”交业务接管人或代管人,并经第三方监交,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三方应分别在“业务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4.3.3.2、管理类岗位人员业务移交,其所列“业务移交清单”,应由其部门主管详细加以审查,不合之处,及时更正;如异动人员正式离岗后,发现财物、资料未交还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部门主管负责追回。
4.3.3.3、普通员工岗位业务移交直接由接管人或代管人在“员工离职交接单”上签字即可。
4.3.3.4、电脑资料部分的移交必须在提出异动时由行政部主管对当事人电脑资料复制备份存档。
4.4、事务移交内容(按“员工离职交接单”上所列各项依次办理):
4.4.1、所借用的公用工具(扳手、钳子、刀片等);
4.4.2、所借用的计量器具(卡尺、量规等);
4.4.3、所借用的电脑及附件等;
4.4.4、所领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如劳保鞋、手套等);
4.4.5、所借用办公用具(计算器、计算尺、订书机等);
4.4.6、宿舍门柜钥匙及所借用的家具、床、被等有行政部清点;
4.4.7、考勤卡、《员工手册》、工作牌交还行政部。
4.4.8、上述交还物品不必一一列入“员工离职交接单”,由接收部门经办人在“员工离职交接单”上签字证明即可。
4.5、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如是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4.6、前任人员在规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届满,未将移交表册送齐,致使后来接任人员无法接收或有短交遗漏事项经通知仍不依期限补交者,应由接任人员会同监交人员呈报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楚,知情不报的,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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