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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使用公车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为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满足员工用车需要,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公司上年度年薪在 3.8 万元以上,持有驾照,且本人自愿执行公司低年薪待遇的在册正式员工。
二、购置
1 、员工提出书面用车申请,连同驾照交综合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申请应注明选配车辆型号、颜色、预计款项及贷款额度。
2 、公司根据员工申请,统一购置车辆,办理保险、证照后移交员工使用。
3 、用车员工须与公司签订协议,交纳车辆购置款等额的保证金(可办理公司股份抵押),以保证公司财产安全。
4 、公司按车辆购置及使用情况,按年度考核用车成本后,相应核减员工的考核年薪。
三、使用
1 、车辆由员工本人全权使用,应用于本人公务需要。
2 、车辆经员工确认后,亦可纳入综合部统一调配范围,在车辆闲置时,由专职驾驶员驾驶,用于公司公务需要。
3 、公司员工所配公车在用于公务时,若需司机,司机由综合部调配,其人工费用纳入用车部门成本。
四、费用报销
1 、公司经营层、职能部门、事业部、设计所及控股公司正副职实行限额费用报销办法。
2 、车辆使用期间符合条件人员每年可报销车款的 10% (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用于保险、修理等支出。
3 、符合条件人员每年可报销养路费、汽油费等运行费用 0.5 万元以内。
使用公车规定
一、使用对象及缘由:
(一)、对象是指全局职工及配偶、子女、,离退休人员。
(二)、缘由是指有下列特殊之一:
1、病重、病危急需就医的:
2、病重、病危急需转院的;
3、病重、病危急需请外地专家会诊的,
二、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由本人或家属向本单位提出,单位领导向分管局领导或主管领导请示批准。
(二)、县外省内的,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跨省外的,由局主管领导批准。
(三)、使用前,应向县局科领取并填写《因私用车审批表》,但在突发性紧急情况下,也可先使用后补填。
三、符合因私用车条件,经请示领导同意的,费用由县局承担。
四、对擅自私用公车的,一经查实,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处理
五、本规定自二oo四年三月十日起施行。本局原有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
六、本规定由局后勤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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