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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备用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6 12:07:45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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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资产的完整,提高资金利用水平,加强对备用金业务的管理,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员工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备用金,是指公司借支给公司员工个人的款项,这些款项仅用于支付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备用金分为二类

现金会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持有一定数额的备用现金

其他人员:最高为人民币200 元

第四条 备用金由财务部核算并负责监督;备用金借支个人(以下简称借支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应督促借支人按期足额还清备用金。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办理备用金借支业务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办理备用金核销业务的时间同上(特殊情况可以例外)。第六条 借支人应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备用金,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占用公司资金。第七条 借支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借支备用金手续:一、借支人应如实、规范填写备用金申请单。借款时,借支人应按要求填写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备用金申请单,按申请单格式准确填列借款日期、借款类别、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预计还款时间等。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允许一款多用或多笔备用金交叉使用。

对于未按要求填写的备用金申请单,财务部门有权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借支人负责。

借支备用金必须写明款项的用途,报帐冲销的内容要和借款时填写的用途一致,一笔备用金未使用完,要及时到财务部报帐冲销,不能挪做别的用途,否则不予以报销。备用金借支原则上要求由借支人本人亲自办理,由于特殊原因由非借支人本人办理的,须由借支人本人在备用金申请单上亲自签名,否则视为代办人借支的备用金,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代办人负责。

二、借支备用金时,借支人须提供相关的合同、协议、通知书、相关领导人签字的备用金申请单等有效文件,并准确填列付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帐号,否则财务部门有权不予办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借支人负责。三、备用金借支审批手续应完备。

由经办人提出后交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借支人应按时归还所借备用金。第九条原则上谁借支谁报销。借支人因故不能亲自报账,而委托他人代办的,委托人应在报销凭证上签字。第十条 公司员工调离、辞退或辞职时,必须到财务部门办理备用金清理手续。凡未办理备用金清理手续的员工,公司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借支人超过预计还款时间尚未结清备用金账户,但有合理理由说明原因的,应由借支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不能按时归还的原因,报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公-款丢失,由本人承担。

员工备用金管理办法2015-09-14 23:47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备用金的管理,切实维护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改[2003 ]号)和《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工作实施细则》(宁振办[2002 ]1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职工安置备用金是指国有企业改制时,为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经审批按一定标准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提留用于职工安置的备用资产,其资产性质为国有资产。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牵头负责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备用金管理的政策制定。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按规定进行提留的职工备用金的企业职工安置备用金,实行限额提留,逐年变现,按规定审核支付,政府托底统筹解决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提留管理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在改制时,凡有净资产的,按在册职工人数,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可按人均不超过我市2001 年市属工业平均工资(1.06 万元)的3 倍提留,其中亏损企业按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平均工资标准提留(上年度工资标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算);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按人均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平均工资12 个月提留;离休人员的费用提留和保养人员费用的提留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按上述标准提留的资产,带入改制企业,作为改制企业安置职工的备用金,在未变现上交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前,改制后企业必须对其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备用金的提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市授权经营主体”)和主管部门依据现行政策规定,结合本系统、各个企业具体资产和人员的情况,确定相应不同的标准。

第七条改制后企业应以土地房产等有效资产抵押担保等方式办理职工安置备用金的资产保全手续。

第八条改制企业在提留职工安置备用金后,应与企业工会签订《职工安置备用金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力义务,通过对职工劳动关系的梳理,进行职工身份转换,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在册职工65% 的比例录用原企业职工,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限不得少于三年,并在补充条款中列明改制前职工工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等内容。

第九条企业改制时,改制企业或市授权经营主体应建立托管中心,对原在册职工中未被新企业录用上岗,且符合托管条件的人员予以托管,托管机构应与托管人员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力义务。

第十条改制企业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变更登记手续,对原社会保险费有欠缴、漏缴、少缴的须全额补缴,并按规定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三章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成立市职工安置结算中心,专职负责市属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备用金的支付审核及结算工作。市职工安置结算中心性质、编制、职能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改制企业提留的职工安置备用金,在企业应付款中备付,实际发生相关费用时,企业应先行垫付,再由企业向市职工安置结算中心办理返还手续。

第十三条改制企业应与市国资办、市各授权经营主体签署职工安置备用金变现上交协议,原则上按照每年不低于提留数额15% 的比例,在5 年期限内逐步变现,上交社会保障基金专户。逾期未缴的将加收月息6 ‰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市国资办和市各授经营主体要按照规定建立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对改制企业变现上交的职工安置备用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实际支付不足时,由授权经营主体统筹解决,授权经营主体统筹不足的,实行全市托底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备用金支付范围:

1 、在改制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规定计发的经济补偿金;

2 、到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规定计发的改制前一段的经济补偿;

3 、改制时保养人员应交纳的“五险”费用及生活费;

4 、改制时五、六十年代下放人员生活费;

5 、改制时遗属供养费;

6 、改制时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

7 、改制时7~10 级伤残人员就业补助金;

8 、改制时经认定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原国有企业职工在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内与改制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付改制前一段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七条市国资办、市各授权经营主体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对市职工安置结算中心提出的用款申请,应根据年度职工安置备用金收支计划、职工安置备用金统筹情况,及时审核拨付资金,保证其正常用款。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实行市属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备用金使用状况季度上报制度。市国资办负责全市职工安置备用金使用情况的汇总分析,定期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相关专题汇报。

第十九条财政、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对企业提留的职工安置备用金和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的使用和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个人,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市国资办和市各授权经营主体要切实加强对职工安置备用金的管理和监督,完善职工安置备用金的管理及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职工安置备用金的提留、变现上交、使用和账户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职工安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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