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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因公出差支领旅费的员工。
二、出差旅费分交通费、宿费及特别费三项:
1、交通费系指火车、汽车、飞机等费用。
2、膳宿费系指膳食费及宿费。
3、特别费系指因公支付邮
三、员工因公出差,应事先填明员工出差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呈报总经理批准后出差,如因事情紧急而未及时填表,须事先由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总经理,等返回公司后,应立即补办手续,员工出差报支表的处理程序如下:
1、出差前依单填明单位、级别、姓名、出差事由、搭乘交通工具、出差日期、预支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批准。
2、出差人凭核准的预支金额,填写借款单,向财务部预支差旅费。
3、出差人返回后7日内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实际出差日期、起始讫地点、工作内容、报支项目、金额等,由所属部门和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由财务部在报销时冲销预支数。
四、差旅费按业务需要按岗位职务分成如下几个种
1、享受总经理以上待遇的人员,差旅费实报实销。
2、享受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待遇的人员,宿费上限150元/日。
3、享受部门负责人待遇的人员,宿费上限100元/日,其他人员宿费上限80元/日,另伙食补助30元/天。交通费以经主管领导核准的交通方式依票据实报实销。
4、公司员工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宴请时,需经主管领导核准,依票据实报实销,同时取消当日伙食补助。
5、公司员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员工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 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工作人员 国内差旅费管理, 保证出差人员 工作和生活需要, 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 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中发〔 2015 〕 13 号) 和《郴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 郴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 的通知》( 郴财行〔 2015 〕 10 号),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 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 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 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和公示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 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严禁无实质内容、 无明确公务目 的的差旅活动, 严禁以任何名 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严禁异地部门 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 交流和考察调研。 单位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 出差情况定期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接受监督。
第五条 按照分地区、 分级别、 分项目 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 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 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 轮船、 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 出差人员 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 含高铁、 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 软座、 软卧),高铁 / 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 硬座、 硬卧),高铁 / 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出差, 因工作需要, 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 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县内公务出行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第八条 到出差目 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 出差人员 在不影响公务、 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因公务紧急或工作需要, 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可以 乘坐出租小汽车, 费用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 民航发展基金、 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 火车、 轮船、 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凭据报销。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 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 因公出 差期间入住宾馆( 包括饭店、 招待所, 下同) 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 的地不同分省外、 省内制定。工作人员 到省外出差, 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 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 详见附表)。 到县外省内出差, 按每人每天厅( 局) 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450 元、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330 元、 其他人员 300 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乡 镇( 街道) 工作人员到县城办理公务需住宿的, 正科级领导职务人员 不超过 200 元,其他人员 不超过 160 元, 但家在县城的不安排公务住宿, 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 应当 在职务职别 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 选择安全、 经济、 便捷的宾馆及其标准间住宿, 副处级以上人员 可根据需要安排单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 在因公出 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 然 ( 日 历 ) 天数包干补助。 省外出差, 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 见附表); 县外省内出差,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100 元; 县内( 县城区以外) 下乡、 进县城或乡 镇( 街道) 之间办理公务自 行用餐的, 按每餐 30 元的上限包干补助。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 应当自 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 应当向接待单位按相应标准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 因公出 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 然 ( 日 历 ) 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郴州市外每人每天 80 元、郴州市区每人每天 60 元、郴州市所属其他县( 市) 每人每天 40 元。
第十九条 出 差人员 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 应按相应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由本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 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 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 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不得向下级单位、 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
报销, 订票手续费、 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 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 不凭票报销;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 的地的标准包干补助。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 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不提倡工作人员 驾驶私家车出差。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 出 差结束后应当 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 机票、 车票、 保险票据、 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 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 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出差人员 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 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但出差地为本人及直系亲属家庭居住地的除外。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 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限额包干补助。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 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 培训, 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 会议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 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报销时须提供会议、 培训通知。
第二十五条 经组织批准, 工作人员 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 见) 习、 挂职锻炼、 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 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 一) 在途期间( 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 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 二) 在外地工作期间, 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 省内 30 元、 省外 40 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财政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得重复领取。
( 三) 工作期间的差旅费, 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 上级主管部门培训机构等脱产学习( 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 并在校食宿的, 学习 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离开本地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 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七条 援藏援疆人员 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 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的, 从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汽车驾驶员 的出车补助:
( 一) 汽车驾驶员 出差补助标准与机关工作人员 相同。
( 二) 汽车驾驶员 出车的其他补助在月 人均 300 元标准内由各单位自 行制定。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 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 出 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 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 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 相关领导、 财务人员 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 确保票据来源合法, 内容真实完整、 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 出差、 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 进行严肃处理。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各单位应当自 觉接受财政、 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 审计。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 会同有关部门 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 一) 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 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 二) 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 三) 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 四) 是否向下级单位、 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 五) 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出 差人员 不得向 接待单位提出 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不得接受礼品、 礼金和土特产
品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 的责任:
( 一) 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 二)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 三) 擅自 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 四)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 五) 转嫁差旅费的;
( 六)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违规资金应予追回, 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 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县属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定, 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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