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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生病管理办法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职员工病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管理,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疾病休假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病假休息的在职员工。
三、申请病假流程
1、员工因病无法上班可申请病假,由本人或委托人(本人因病无法直接请假时)填写《员工休假申请表》,选填病假栏,并同时提交就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书》向公司办公室申请病假。
(1)0-2天病假假期,《员工休假申请表》需经部门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核准,递交办公室备案后生效;
(2)2天以上病假假期,《员工休假申请表》需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核准,递交办公室备案后生效。
四、管理原则
1、病假医疗期:是指在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病假休息的时限; 2、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自员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中所含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员工停工医疗期的计算
(1)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如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病假的福利待遇的,则员工不能享受以上待遇。
5、在医疗期及累计计算期内,员工中途或销假后上岗工作需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批,经公司办公室核准同意方可上岗(正常出勤以同工种工作要求标准为参考,否则不视为正常工作出勤)。按规定给予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员工当事人应退出劳动岗位,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患病工资规定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3.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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