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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借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借用人员管理,规范机关人员借用程序,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管理,从严控制人员借用
1、各科室应增强工作计划性,人员借用本着工作急需的原则,尽量减少和控制人员借用。
2、确因工作需要或遇临时性突击任务,可向局领导申请临时抽调人员。
3、借用国土所人员,原则上只借用“依照管理”人员。非特殊情况,不得从本系统外借用人员。
4、借用人员必须胜任借用岗位,临时抽用人员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二、严格程序,健全人员借用手续
1、由科室提出借用申请,申请应注明借用原因、借用岗位、期限、人数、条件,有借用人选的写明借用人姓名。
2、根据科室申请,由党委确定是否借用,并对提出的借用人选进行考察或确定他人。
3、借用人员经党委会研究确定后,局办公室开出借用人员通知单,落实借用相关事项。
4、未经批准,科室不得自行向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借用人员。
5、借用时间到期的,借用人员应回原单位上班。确需继续借用的,应征得局长同意。
三、借用人员管理
1、借用人员应严格要求自己遵守,遵守机关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借用人员事、病假3天(含3天)以内的(以累计计算天数)按工作日比例扣除补助费。事假超过3天,病假超过5天的,扣发当月补助费,婚、丧、产、公休假除外。
3、借用人员应参加局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和学习培训。是党员的,还应及时转入组织关系,按时参加支部生活。
4、科室要加强对借用人员的管理,及时向局领导反馈借用人员工作胜任情况,帮助借用人员解决工作及生活上遇到的难题。
5、局对借用人员按月发放补助,办事员每月200元,副股级每月300元,股级每月400元。
本制度从2015年6月起执行。
员工借用管理办法
一、借用人员手续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一)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提出请示,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
(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
一、借用人员手续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一)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提出请示,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
(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
(四)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五)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临时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二、借用期限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待遇(一)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元。
3、临时借用人员的居住、办公地址在XX市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4、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XX市区以外的临时借用人员,每月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往返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或回居住地探亲2次,往返车船费凭有效票据到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
5、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单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的,按市局机关在职人员的标准在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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