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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厂员工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一、 目的
1.1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1.3 凡在公司区域内的部门以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适用于某有限公司。
三、术语及定义
3.1 职业健康:是预防因工作导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恶化。主要表现为工作中因环境及接触有害因素引起人体生理机能的变化。
3.2 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3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四、 职责和管理要求
4.1 职业病防治委员会
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委员会,总经理任主任,公司 常务 副总为副主任,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安全 环保办公室 为职业健康的日常管理机构。
4.1.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4.1.2 审定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4.2 安全环保办公室职责
4.2.1 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4.2.2 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4.2.3 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申报的主要内容有 : 用人部门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职业 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2.4 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2.5 负责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的建立及归档工作。
4.2.6 会同 行政人事 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2.7 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负责对其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告知本人。
4.2.8 开展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并按规定发给劳动者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督促、指导其正确使用。
4.2.9 负责对在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告知员工,员工岗位变动时,及时向员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4.2.10 对有害作业场所应采取隔离等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4.2.11 发生职业性中毒事故时,作业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防治监测。
4.2.12 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积极与 行政人事部 协调,按规定安排治疗或调换工作岗位。职业病患者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 各职能部室职责
4.3.1 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卫生标准,并认真执行。
4.3.2 监督有害作业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 部门 目标管理。
4.3.3 参与本公司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4.3.4 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按规定进行监测。
4.3.5 组织员工对职业病防治情况实施监督。
4.3.6 教育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3.7 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督,并向 公司 提出职业病防治建议。
员工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1.目的
改善劳动环境,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保护员工身心健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体系内涉及的高温、粉尘、有毒、噪声等有害作业。
3.定义
3.1 生产性有害因素: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因生产需要或伴随生产而产生的能对劳动者 身心健康产生有害作用因素的总称。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2 作业环境:指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场所和空间;
3.3 生产性中毒: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或产生的毒性物质对人体的伤害;
3.4 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在生产性有害因素环境中从事生产劳动;
3.5 职业危害作业点:指劳动者在生产性有害因素环境中从事生产劳动的场所;
3.6 职业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凡是由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3.7 职业中毒: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由于接触生产性毒物所引起的人体伤害;
3.8 生产性有害因素治理设备、设施:指避免或减少生产性有害因素危害的设备、设施。
4.职责
4.1安全管理课负责编制生产性有害因素治理年度技术措施项目计划和费用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进度要求完成;
4.2安全管理课是职业安全健康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4.2.1 负责监督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生产性有害因素治理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审批,并参加“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4.2.2负责组织职业危害作业点监测和普查工作,建立职业危害作业点和作业人员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及生产性有害因素治理项目中土建设计、施工工作;
4.2.3监督、协助完成有害作业人员体检工作;
4.2.4负责对尘毒作业场地及人员的日常监测与管理工作及生产性有害因素治理,设备、设施日常正常运行的监督工作;
4.2.5负责职业危害作业相应的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管理工作;
4.2.6负责对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预防及职业病、职业中毒人员作业环境进行调查、分 析工作,并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4.3 技术中心负责新产品设计时选择用无污染或低污染的材料及选用无污染或低污染的工艺方法,在进行生产工艺布置要考虑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4 财务控制部负责对生产性有害因素治理技术措施项目和费用的专款专用;
4.4 综合规划课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生产性有害因素治理项目中土建设计、施工工作,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工作。
4.4.1 负责建立生产性有害因素治理设备、设施台帐《尘、毒治理设备明细》,并负责大修、改造和易损件及时供应工作。
4.4.2各职业危害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性有害因素治理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要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对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与其相关的作业。
4.5 商务部负责生产性有害因素治理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及生产性有害因素治理项目所需物资的采购相应防护用品的保管
4.6 工会负责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5.工作程序与要求
5.1 各单位每年一季度对本单位职业危害进行一次普查,将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人数报安全管理课。制造厂确定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相应台帐,并对职业病和职业中毒患者的原工作岗位进行污染调查分析,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5.2 制造厂每年10月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生产性有害因素治理建议计划及费用计划,上报安全管理课。
5.3 安全管理课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按计划完成生产性有害因素治理项目,并组织对小型项目的验收和参加更新改造项目的验收。
5.4 安全管理课随时对生产性有害因素治理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操作工相应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环境与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并进行整改后的复查和验证工作。
5.5技术中心在新产品设计评审时,要有该产品选用材料是否产生污染及采取措施情况说明。
5.6 技术中心在编制加工工艺时,对有污染的工序,要有相应的防范措施,尽量减少污染。
5.7 安全管理课根据综合管理部汇总、下达生产性有害因素治理技术措施项目和费用计划,对生产性有害因素治理技术措施项目完成情况检查考核。
5.8 制造厂要把生产性有害因素治理设备、设施纳入设备管理范畴之内进行管理,确保正常使用,并坚持“三同时”原则,纳入设备年度总结评比之中。
5.9 安全管理课每两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体检,建立体检档案,将体检结果通知管理部和车间。对可疑职业病患者联系国家指定的职业病诊断医疗单位进行诊断,并积极予以治疗。对职业中毒人员进行医疗抢救。
5.10 各职业危害作业单位要加强生产性有害因素治理设备、设施的定保小修维护保养工作,保证正常运行,并保持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相对稳定,配合做好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体检工作。
5.11 有害作业员工在上岗前要佩戴好本工种所需的相应的防护用品,并要完好有效,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正确使用各种防护设施装置并执行《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5.12产生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场所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5.13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及有毒有害作业过程中,发生急性中毒或火灾、爆炸时,按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做出反应。
5.14 对于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单位要及时与人力资源组取得联系,安排相应的工作。
5.16商务部按计划采购生产性有害因素治理项目所需物资,并作好相应劳动防护用品供应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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