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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管理细则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的辞职、辞退、开除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维护公司人力资源体系之完整性、结构之合理性;杜绝离职的随意性和人为干扰因素,使之得以健康良性的发展,进一步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除搬运工、一线工人等岗位以外的各职级员工(员工、主管、正 / 副经理、正 /副总监)。
三、管理机构: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员工辞职、辞退、开除的管理机构,负有对离职行为的调查、协调、裁决等程序之权力和责任;各用人部门负有提供离职行为的真实情况,以及协调、配合之责任。
四、离职类型: 员工离职分为三种类型:辞职、辞退与开除。
五、辞职、辞退、开除的基本管理内容:
1 .辞职管理:
( 1 ).辞职定义: 辞职是指员工因个人因素单方、主动提出离开公司的请求。按公司规定程序办理辞职者,人力资源部给予正常的薪资结算;不按公司正常程序办理辞职或擅自离职者,不予结算薪资,若因个人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另行追究其相关责任。
( 2 ).辞职程序:
A .部门主管及以下职级员工的辞职。试用期内员工可随时提出辞职申请;转正后员工的辞职应至少提前 30天向用人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依次提出辞职申请。
B .部门正副经理、中心正副总监的辞职。试用期内的部门正副经理、中心正副总监的辞职可随时提出辞职申请;转正后的部门正副经理、中心正副总监的辞职应至少提前 45 天向其直接上级、人力资源部依次提出辞职申请。
C .用人部门各级管理者及人力资源部收到员工辞职申请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依次分别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了解员工辞职真实原因,并对工作绩效良好的员工进行挽留。
D .员工辞职申请,必须由辞职员工亲自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审批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部门主管及以下职级员工的辞职,经部门经理、中心总监、人力资源部签署生效;部门正副经理、中心正副总监的辞职,需经其直接上级、人力资源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签署生效。
E .员工辞职申请获批,应立即办理工作文档、物品的移交手续。用人部门应及时、妥善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文档、物品。
F .辞职手续及工作交接办理完毕,视辞职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2 .辞退管理:
( 1 ).辞退定义: 辞退是指对不适合公司发展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依法进行的劝退;包括试用期辞退及转正后辞退。人力资源部对被辞退员工按其薪资标准与实际出勤天数正常进行薪资结算。
( 2 ).辞退程序:
A .辞退试用期员工,由用人部门填写《员工辞退申请表》,随时可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辞退申请;人力资源部在例行试用评估工作中,若发现有不适合公司继续聘用的员工,可随时向用人部门开具《员工辞退通知单》;用人部门对《员工辞退通知单》有疑义的,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商议,商议不成的,依人力资源部开具的《员工辞退通知单》为准,并直接通知到被辞退员工。
B .辞退已转正员工,用人部门应提前 15 天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写《员工辞退申请表》;人力资源部在例行绩效考核工作中若发现有不适合公司发展员工需作辞退处理者,应提前 15 天向用人部门开具《员工辞退通知单》;经用人部门经理 / 中心总监、人力资源部或主管(副)总经理审查(依需),同意对已转正员工作出辞退处理者,由人力资源部提前 5 — 15 天通知该员工。
C .辞退员工,须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用人部门申请辞退部门主管及以下职级员工,经部门经理、中心总监、人力资源部批准;用人部门申请辞退部门正副经理、中心正副总监,需经其直接上级、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经理签署;员工的辞退决定,若用人部门与人力资源部存有异议,原则上以人力资源部的意见为准;用人部门若与人力资源部有重大异议者,由总经理进行裁决、签署。
D .被辞退员工同样需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审批表》,办理离职手续,用人部门要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被辞退员工待各项工作审查及交接手续完毕方可离职。
3 .开除管理:
( 1 ).开除定义: 开除是指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依《劳动法》给予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
( 2 ).开除程序: 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相关标准详见公司《奖惩制度》),应按下述程序及时给予开除处理。
A .开除员工(含试用期内员工与转正员工),用人部门应至少提前 1 天到人力资源部填写《员工开除申请表》;人力资源部在例行工作中若发现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至开除标准者,应至少提前 1 天向用人部门开具《员工开除通知单》;经用人部门经理、中心总监、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经理审查(依需),同意对员工作出开除处理者,由人力资源部及时督促、办理相关开除手续。
B .开除员工,须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开除主管及以下职位员工,需经部门经理、中心总监、人力资源部批准;开除正副经理、正副总监,需经直接上级、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员工的开除决定,若用人部门与人力资源部存有异议的,原则上以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执行;若用人部门与人力资源部有重大异议的,由总经理进行裁决。
D .被开除员工同样需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审批表》,办理离职手续,安排人员接替工作,待各项工作审查完毕方可离职。
F .被开除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由人力资源部正式拟文,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以惩效尤。
六、一线工人、搬运工等岗位员工的各类离职处理,由用人部门内部处理,必要时报经人力资源部备案或通报;但员工对有关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
七、辞职、辞退、开除的管理要求:
1 .任何人不得违反程序随意辞退或开除员工。任何类型的离职行为(辞职、辞退、开除)与处理程序,均须按以上规定进行,凭借相关人力资源管理表单进行有效审批、签署。
2 .离职员工对有关处理有异议的,可以随时向人力资源部或主管(副)总经理申诉。
3 .员工离职时,部门经理、中心总监、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经理(依需)应与离职人进行沟通,并及时收缴各类工作资料。
4 .员工离职时,人力资源部应主动与离职人进行面谈,并要求员工填写《离职调查表》,同时办理以下事项:
( 1 ).收回员工工作证、识别证、钥匙、名片、车辆、住房等其他属于公司的所有财物;
( 2 ).审查员工的薪资福利状况;
( 3 ).回答员工可能存有的问题;
( 4 ).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5 .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6 .薪资结算:离职员工薪资结算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薪资领取时间为下次公司发薪时间。
八、违规处罚:
1、违反以上规定程序的各类操作,均视为无效。
2、违反以上规定程序的管理者或当事人,要承担管理责任(减少考核评分);扰乱正常管理工作及造成损失者,另行追究责任。同时,要承担经济处罚,视情况给予50—200元的罚款。罚款以“罚款单”形式处理,由人力资源部签署,从当事人当期工资中扣除。
九、附 则
1 .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离职者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或人力资源部)亦不受理在 3 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其中辞退或开除者,两年内不得在本公司供职。
2 .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条例》规定,离职员工的人事资料须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延期备档存放,故离职员工不得自行要求撤消其人事档案信息。
3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人力资源部进行,以前相关制度中与此内容冲突者原内容自动失效。
4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签署颁布后执行。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为规范公司离职管理有所依循, 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章 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办理,若有特例,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单位与员工个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个人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员工个人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单位纠正。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四、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离职手续办理
(一)离职申报
1 、离职员工个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填写《离职申请/ 通知单》报送直接上级及办公室。
2 、员工离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进行申报。
(二)移交
员工离职应办理以下交接手续:
1 、工作移交
指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级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单》签字确认,具体内容如下:
(1 )公司的各项内部文件;
(2 )经管工作详细说明
(3 )公司的技术资料(包括书面文档、电子文档两类)
2 、事物移交
员工在公司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物品的移交,并应交接双方签字
确认。
1 、领用办公用品移交至办公室;
2 、(办公室、办公桌)钥匙移交至办公室;
3 、借阅资料移交至原保管处;
4 、各类工具(如维修用品、移动存储、保管工具等)移交至直
接上级。
六、款项移交
将经手人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财务。
以上交接均应由交接人、接管人签字确认,并经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认为交接完成。
七、 结算
1 、结算条件: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直接上级、办公室、
总经理三级签字认可后,方可对离职人员进行相关结算。
2 、结算部 门:离职人员的工资结算由财务、办公室共同进行。
八、关系转移
1 、转移前提: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签字确认);
2 、转移内容
(1 )档案关系
(2 )社保关系
3 、公司内部建立个人档案中资料不再归还本人,由办公室分类存档。
第四章 附则
本制度是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的。不尽事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本制度在执行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可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修改完善。
本制度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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