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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文艺团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繁荣我市群众文化,丰富群众生活,充分发挥业余文艺团队在和-谐靖江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业余文艺团队是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在本市发起经所在镇文化站或系统(单位)批准设立的、在市文广新局确认和备案的,经常进行公益性演出活动的非营利性团队。
第三条业余文艺团队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宣传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注重社会效益,遵纪守法,行为规范,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
第四条业余文艺团队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或所属系统(单位)开展工作,顾全大局,服从当地党委、政府或所属系统(单位)及文化部门领导。
第五条 镇业余文艺团队由各镇文化站负责管理,系统(单位)业余文艺团队由所在系统(单位)负责管理。市文化馆负责全市业余文艺团队业务指导,市文广新局负责监管、考核。
第二章 团队成立
第六条 成立业余文艺团队按照自愿申请、基层文化站或系统(单位)审核登记、市文广新局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申请成立业余文艺团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团队建制稳定,有一套完整的组织制度,有相对固定的排练(创作、展示)场地,具有独立开展演出活动的设备;
2. 团队成员相对固定,人数一般在20人以上,并有1-2名在创作、表演、辅导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在本地有一定影响的骨干成员;
3. 团队具有一定的演出水准,具有年创作或移植1台以上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文艺节目的能力,并能定期组织排练,常年开展活动。
第八条申请者须持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基层文化站或所在系统(单位)提出申请。基层文化站或系统(单位)要及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设立并报市文广新局备案。
第九条业余文艺团队成立后,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团队达不到成立基本条件,且短期内难以通过补充调整恢复或有效改善的,经所在文化站或系统(单位)认定予以解散并撤销登记,并报市文广新局备案。
第十条未登记备案的团队,不列入年终业余文艺团队评比奖励、扶持补助的范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基层文化站或系统(单位)是业余文艺团队的管理责任部门,对其所属业余文艺团队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培训、扶持和服务。
第十二条市文化馆对业余文艺团队实行业务指导,帮助业余团队培训辅导文艺骨干,指导排练节目。业余文艺团队必须积极参加业务培训辅导,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业余文艺团队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台账资料齐全,对团队内部人员、活动、设施设备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业余文艺团队要建立健全团队人员进出审批机制,确保团队成员及整体业务水平相对稳定,除个别创排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流动辅导外,其他团队成员如无特殊情况,进入、退出团队应当提前申请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同一成员不得同时加入两个及两个以上团队。
第十五条 业余文艺团队活动经费自筹,对经费要实行严格管理,业余文艺团队集体获取的奖金和社会资助经费必须用于团队建设和开展活动。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业余文艺团队必须配备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热心公益性群众文化事业的团队负责人,担负全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业余文艺团队成员必须坚持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团队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艺术修养,增强文艺表演能力。
第十八条业余文艺团队成员必须遵守团队规章制度,关心团队建设,维护团队形象。
第五章 团队活动
第十九条业余文艺团队应当主动面向当地群众、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开展各类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倡导文明风尚,促进和-谐建设。
第二十条 业余文艺团队活动必须制度化、经常化。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每年参加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活动或参加市(含市级)以上活动不少于3次,参加培训、排练的年活动日在50天以上,全年演出15场以上。
第二十一条业余文艺团队每次活动要做好记录,填写《文化惠民文艺演出活动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每月底上报当地文化站或系统(单位)。基层文化站或系统(单位)每半年将《业余文艺团队文化惠民演出场次汇总表》上报市文广新局文艺科。上半年须在7月10日前报送,下半年须在次年1月10日前报送。
第二十二条基层文化站或系统(单位)要做好对业余文艺团队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确保演出节目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确保居民(村民)日常生活不受干扰。
第二十三条业余文艺团队活动应坚持公益性为主,开展民间交流活动不得与完成当地政府、本单位安排活动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业余文艺团队活动要注重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鼓励业余文艺团队自主、创新地开展各类活动,多出有特色、有影响的优秀作品,积极参加上级文化部门举办的赛事和活动,为推动和弘扬本市文化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六章 经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为体现、市政府对业余文艺团队的关心和支持,鼓励业余文艺团队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对社会效益较好的业余文艺团队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六条经费补助每年一次。经费补助对象为经批准成立满一年以上,团队建制完整、成员相对稳定、活动开展经常、社会效益良好的业余文艺团队。
第二十七条市文广新局评审小组根据每年业余文艺团队常年服务基层的演出场次、节目质量、参与完成市文广新局布置的演出任务情况,以及由市文广新局组织,被选调到泰州市以上交流演出、获奖的情况,评选出十佳团队给予奖励,其余团队则给予一定补助。奖励补助资金在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业余文艺团队组织创作、培训、排练、演出以及相关设备器材的添置等。任何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该补助经费。市文广新局每年将组织人员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业余文艺团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群众文艺团队的发展和繁荣,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多方面文化需求,引导群众崇尚科学,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形成文明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设立无锡市群众文艺团队小额资助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合理、有效、规范地使用群众文艺团队小额资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锡市群众文艺团队,是指依托本地区的社会经济、人文环境等优势,在本市(不含江阴、宜兴)发起成立的、由本市群众为主参加、常年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业余文艺团体。
第四条 各种群众文化艺术形式的团队均可申请资助,团队性质可以为民办非企、民间社团、协会、沙龙等。各申请资助的团队必须是在当地广泛开展某种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特色鲜明、成效突出,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及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可持续发展的文艺团队。
第三章 资助条件
第五条 申请小额资助的群众文艺团队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有相对稳定的骨干队伍,以某种文化艺术形式为主要活动内容,常年坚持开展创作、演出(展览)、培训、交流研讨等活动,取得显著业绩,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2 、团队成员相对稳定,人数在 20 人以上。团队骨干成员有一定的艺术专长,在创作(制作)、表演、辅导、研究等方面取得一定成就,有一定的知名度。
3 、建队时间 1 年以上,团队活动经常化、制度化,每年自行主办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活动,或参加市(县)、区以上的活动 3 次以上,一般性活动 12 次以上,表演艺术团队每年月均演出不低于 1 场。
4 、团队能积极参加上级宣传文化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拥有一批特色文化成果。
第六条 、市政府文件明确予以支持的团队与项目。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无锡市群众文艺团队小额资助的申请按照自愿申报、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预审推荐、市文广新局统一受理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无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是无锡市群众文艺团队小额资助评选工作的主管部门。无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艺术处为申报受理单位。
第九条 各区所属群众文艺团体,由所在区文体局签署初审意见。市直属或市级机构、单位所属群众文艺团体可直接向市文广新局提交申请。
第十条 无锡市群众文艺团队小额资助申报评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每年 3 月 10-30 日为申报期。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团队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无锡市优秀群众文艺团队小额资助申请表;
2 、含有通信方式的团队成员名册一份;
3 、团队资质证明、情况简介、活动原始凭证、参加各类活动介绍、宣传报道、获得荣誉等图文资料;
4 、可以反映团队建设情况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二条 成立无锡市群众文艺团队小额资助评审专家委员会,聘请市 内群众文化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 申报截止后,市文广新局进行汇总整理,从评审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专家,组织评审,提出拟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由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审核后公示 5 天。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接受资助的群众文艺团队由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发文公布。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从市文化建设事业费中按预算列支。
第十七条 被资助团队公布后一月内,市文广新局按财政专项资金支付要求进行拨付。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被资助团队组织创作、培训、排练、演出以及添置服装、道具、器材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该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团队在接受资助当年要主动向市文广新局报告活动开展、资金使用和取得成效等情况。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对资金挪作他用、不经常组织活动的团队,三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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