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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团队的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关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和、市政府“文化强市”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文化建设,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充分发挥业余文艺团队在公共文化服务和群众文化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昆山市业余文艺团队(以下简称团队)是指依托本地区的社会经济、人文环境等资源优势,在本市发起成立、由本市群众为主参加,常年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业余文艺团体。
第三条 团队主要以音乐、舞蹈、戏曲曲艺和民间文艺等艺术门类(主要指舞台表演类)为特色,在民政部门注册或在区镇、街道文体站登记、向市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文艺团队。
第四条 团队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弘扬先进文化,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第五条 团队应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或所属系统(单位)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多方面文化需求。
三、团队建设
第六条 团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能体现团队特色的团队名称;有一定组织协调和业务能力,热心群众文化事业的团队负责人;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地。
(二)团队单支队伍人数应在10人以上。不同的团队中重复参加的队员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团队总人数的10%。
(三)组建的团队须填写《昆山市业余文艺团队登记表》,在民政部门注册的团队直接将登记表报市文广新局备案,其它团队由各区镇、街道文体站统一登记汇总后报市文广新局备案。
(四)团队名称、主要负责人或团队人数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上报归属管理部门。归属管理部门于每年2月前向市文广新局报送年度团队登记汇总表。
第七条 团队必须建立业务台账,做到团体人员、设施设备、活动成果等资料齐全详实。
四、团队活动
第八条 团队活动必须经常化、制度化。全年参加培训、排练、演出和自办活动50次以上,队员参与率在70%以上。
第九条 团队原则上每年应创作或编排1-2个具有特色的文艺节目,并确保节目有一定的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
第十条 团队应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当地群众、服务外来务工人员,积极参加各类文化活动及赛事。
第十一条 团队应积极参加上级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文化艺术培训和辅导,提高业务水平。
五、 团队奖励
第十二条 申请年度优秀业余文艺团队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团队每年参加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活动或参加公益性演出活动在5次以上。
(二)团队每周组织的活动在2次以上。
(三)团队每年有一定的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每年11月组织申报,在民政局注册的业余文艺团队,直接向市文广新局提出申报;其余团队由区镇、街道文体站择优推荐。
第十四条 由市文广新局审核汇总报市文化发展资金使用项目评审小组进行综合评定后予以表彰。奖励资金从当年度群众文化活动发展资金中列支。
六、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社区文艺队管理制度
社区文艺队是一支由社区中老年文艺爱好者和部分居民组成的群众型团体,成立于2012年12月,现有成员36人,特邀请熊前线为文艺队的队长兼专业指导老师。为了加强文艺队内部管理和团队的凝聚力,增强各队员的自觉服从意识,调动队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新性,现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文艺队在队长及社区两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每个队员必须听从安排,服从指挥。
2、文艺队的训练时间为周一到周五晚上19:00--20:00,;如有特殊情况,由社区工作人员和队长进行适当安排。
3、文艺队的协调工作由社区工作人员和队**排,并由队长向队员传达,布置文艺队的任务及训练,记录队员的考勤。
4、文艺队鼓励队员进行业务联系,向队领导反映,但不允许未经-文艺队同意私自带队伍进行活动。
5、文艺队鼓励队员团结友爱、互相关心。不允许说不利于团结的话和做不利于团结的事。
6、文艺队鼓励队员认真学习、勇挑重担、努力进步。虚心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同时帮助其他队员的业务能力。
7、文艺队的经费必须公开、公平、公正,随时接受领导及队员的监督,队员如果收到业务活动经费时应交公,统筹安排管理使用。
8、文艺队员都应积极完成队交给的任务,各尽所能为文艺队作贡献。
9、文艺队的队员都应遵守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把情绪和工作搅和在一起,创造一支团结和-谐的文艺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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