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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管理临聘人员

时间:2022-04-16 01:50:58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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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管理临聘人员

**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1、本制度所指临聘人员为在机关工作6个月以上的非机关正式干部职工,不含挂职、借调、实习人员。 

2、临聘人员的使用按照“用人单位申请、编制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审批、财政部门集中支付”的程序进行办理。 

3、根据市编办核准的临聘人员编制数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并按年度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式四份,本人、用人单位、人社局、财政局各执一份。 

4、根据市编办、市人社局的审核标准确定临聘人员的编制数和工资标准,临聘人员不享受机关福利。 

5、临聘人员的聘用由组织部负责审核,其工资、社保及日常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6、临聘人员的年终考核由组织部负责,对考核合格并表现突出的,可在年终由办公室发放相应奖金。 

7、临聘人员必须服从机关的工作安排和管理,遵守机关各项制度,如不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或人为因素造成重大工作失误者,机关可予以辞退。

机关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2015-09-08 8:48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机关临聘人员管理工作,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临聘人员主要指:镇机关聘用人员,从村、社区借调到机关工作的聘用人员,不包括村社区干部及由镇招考的村、社区聘用人员。 

第三条  镇机关临聘人员的录用、待遇、考核、合同解除、交流等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规定外,皆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临聘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任务; 

(三)从事技术性工种,必须持有效的上岗证书或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条  实行临时用工计划管理。机关事业各部门聘用人员,坚持从严从紧控制,各部门用人计划原则上需提前一个月报镇组织部门。 

第六条  经镇党委同意,镇组织部门根据用工计划和岗位需要,会同镇纪委及相关部门负责招聘程序制定,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法进行招录。对特殊岗位临聘人员,由镇党委组织部门制定具体方案,予以研究。 

第三章  录用 

第七条  新招录人员采用“逢进必考”的方式,原则上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新进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具体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试用期为三个月,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条  凡有以下情况者,不予录用: 

1、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差,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不拥护、不执行,甚至抵触对抗的;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触犯刑律条规或正在司-法-部门接受调查的。 

3、近五年内曾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政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4、组织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造成较坏影响的。 5、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一条  临聘人员工资按照镇统一制定的镇机关临聘人员薪酬标准执行,试用期工资按薪酬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二条  对正式录用的临聘人员,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保险,单位和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比例执行。 

第十三条  特殊人才的工资待遇,实行“一事一议”,以镇党委通过意见为准。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临聘人员在合同期内,由镇组织部门和具体工作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五条 临聘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单位、本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义务。用人单位负责对临聘人员进行思想、纪律、安全教育培训,重视保障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考核 

第十六条  各主管部门根据临聘人员岗位特点和工作目标,制订考核办法,报镇党委审定。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在每年末由镇组织部门和各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镇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的,应作为考核不称职: 1、工作完成不力,影响到全局工作的。 

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7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 

3、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较大损失,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合同解除 

第十九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除合同: 

1、考核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出现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中应予解除合同的情况的。 4、组织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造成较坏影响的。 5、本人辞职的。 

第二十条  因上级要求或所在部门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解聘临聘人员的,应予解除合同。 

第八章  交流 

第二十一条  镇机关临聘人员实行不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对因工作需要或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由各主管部门向镇组织部门提出,镇党委研究后安排交流轮岗。 

第二十二条  交流对象必须自觉服从交流决定。不服从组织安排的,给予直接解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编制,具体由各主管部门确定,报镇党委审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组织办商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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