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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规范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行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必须按本规定着制式工商行政管理服装,佩戴标志.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上岗时.应穿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 一) 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 二) 到经营性场所消费的;
( 三) 女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 四)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
( 五) 辞职、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 六) 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况。
第六条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胸徽。不得佩戴其他与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或者执法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时.应当戴制式工商帽( 除不宜戴帽外) 。男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大檐帽前缘与眉同高.女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卷檐帽前缘稍向后倾。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二指。在室内脱帽后应将其挂在衣帽钩上( 帽徽朝下) 。立姿可以将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 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 。
第八条着装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一) 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歪戴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 二) 夏服、春秋服、冬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着春秋服、冬服必须内穿制式衬衣,并扎系制式领带。
( 三) 男、女长袖立领衬衣作外衣穿着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扎制式领带:着短袖立领夏服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着短袖开领夏服时.下摆不扎在裤腰内。
( 四) 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化浓妆;不准戴外露饰物。
( 五) 男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 六) 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 七) 应当随身携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N 发的执法证件。
( 八) 通常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时应穿皮鞋( 含凉鞋) ,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过4 厘米。男同志不得超过3 厘米: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
第九条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着装巡查或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条季节换装的时间。应根据当地气候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给非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调离、退休。其帽徽、肩章、领花、胸徽等工商行政管理标志一律交回本人所在单位制服管理部门。
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执法工作人员。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以下场合应当穿着执法服装:
(一)上班;
(二)行政执法(含日常监督检查);
(三)参加全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会议、培训或宣传等其它活动;
(四)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
(五)参与联合执法检查;
(六)参加其他应当着装的集体活动。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着带执法标志的制式服装:
(一)非工作时;
(二)外出处理与公务无关事情时;
(三)其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时。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变化,适时规范地穿着各季制式服装。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保持着装佩带整齐,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夏装时,除夹克式衬衣外,制式衬衣下摆应扎于裤内,不得外露;
(二)着春秋、冬装时,外套制服与制式衬衣之间不得着高领和半高领内衣,以着V式领为宜,且下摆不得外露,制式衬衣应系制式领带;
(三)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物; 执法过程中,不得戴墨镜面对当事人。
(四)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管等;
(五)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黒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脚。
(六)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除规范地着装外,还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应当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勾肩搭背,插兜叉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出言不逊。
第八条 执法人员着装必须做到干净整洁、仪表端庄。
第九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执法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喝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以及
配套标志,不得变卖、拆改,不得赠送、转借;执法人员不得将自己的胸牌号与他人调换使用。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调离或退休时,由局办公室收回帽徽、肩章、臂章、胸牌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标志。
第十二条 局领导班子负责对执法人员的着装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向局领导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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