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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医院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院工作人员中出现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危害指医院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伤害。
第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包括医疗、护理、医技、药技、行政、后勤等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 对职业危害的预防,医院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为主进行预防。
第五条 各科室、部门应积极主动掌握工作环境、性质下可能产生的执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建立健全有科室特色和针对性的防护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险因素、危害程度及时告知员工,让职工知晓职业危害有关情况。
第七条 各科室、部门应提供符合防治职业危害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第八条 加强工作人员对医疗环境中职业安全防护教育。上岗前对职工进行医院感染、职工防护、安全工作技术和方法等岗前培训。医院不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对员工进行有关知识培训。
第九条 医院为职工提供员工保健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及时发现潜在问题,让职工享受到有关的健康服务。
第十条 要求职工本人加强防护,增强自身防护意识,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凡违规操作,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件时,应在十二小时内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加强信息沟通与传递。信息上报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概况:发生时间、部位以及事件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按程序开展具体的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事件的发生原因和事件性质,估算事件的危害波及范围和危险程度,查明人员伤害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已受损害的接触者可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予以合理的治疗,促进职工康复。
医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血液净化中心管理制度——血液净化室职业安全防护制度#e#为保护血液透析室卫生人员职业健康,避免接触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等有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制定此制度,要求血液透析室全体卫生人员认真遵照执行。
一、标准预防:认定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迹污染、是否有破损的皮肤与粘膜,接触上述物质者必须进行隔离预防。
二、基本要求:①要防止血源性疾病和非血源性疾病的传播;②强调做好双向防护:既防止疾病从病人传至医务人员,又防止疾病从医务人员传至病人;③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三、防护措施
(一)进入透析室前应更换整洁工作服、拖鞋,从工作人员通道进入透析室,进入工作区应先洗手,再按工作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二)在透析操作中严格遵循手卫生和防止锐器伤的要求:
1.卫生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护理、清洁等工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注意:戴手套不能代替洗手,脱手套后应立即洗手。
2.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3.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4.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5.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6.处理医疗废物时戴手套,处置后洗手。
(三)接触化学消毒剂等有害因子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皮肤、粘膜的直接接触,作好防护。挥发性的化学物质使用时除做好防护外,应保证工作场所通风良好,防止对呼吸道粘膜的损伤。
(四)新护士进入透析室工作要进行健康检查,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要注射疫苗并建立健康档案,加强血液透析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每年定期体检,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四、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
1.经血传播疾病发生职业暴露后,立即进行局部处理:
①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条件允许可用温水),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②如有伤口,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局部挤压。
③伤口冲洗后,用消毒液如:75%酒精或者0.5%碘伏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2. 填写《卫生人员职业暴露登记表》,交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备案。
3. 被 HBV 或 HCV 阳性患者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刺伤,推荐在 24 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高价球蛋白,同时进行血液乙肝标志物检查,阴性者于 1~3 月后再检查,仍为阴性可予以皮下注射乙肝疫苗。
4.被HIV阳性患者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刺伤,可参照卫生部印发的《卫生人员爱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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