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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厂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体责任。
2、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所分管领域安全生产责任。
3、中层部门(各科室、车间、分厂等)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4、班组和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5、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6、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和人员对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1、根据产品的生产和设备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和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建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应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
2、合理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3、认真落实安全工程、隐患整改、劳动防护、应急救援、安全培训、职工保险、安全奖励、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投入,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问题。
4、积极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确保安全投入的资金来源,
5、强化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检查,定期总结安全投入的执行情况,强化改进措施。
三、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1、建设项目中的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卫生、消防等负全面责任,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卫生制度。
3、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工程调查审查、总体开工方案审查、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督。
4、加强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安全管理,开工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5、对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必须搞好安全预评价,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6、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其设计安全负责。
7、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审查通过的基础工程设计进行,不得随意对基础工程设计进行任何变动、删减。确需进行修改的,应征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8、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和消防专项验收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企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四、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1、对企业的安全设施、设备,要定期检查,定期维修。
2、对需要电启动的设备,主要检查电路运行情况,电源接触是否良好,有无漏电现象,各部件是否损坏,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机维修。
3、对特种设备,一般每年请技术监督部门检测一次。
4、对安全设施水泵、消防栓等消防设施每月检查一次。
5、严禁乱接电源、乱使用电器设备。
6、灭火器材实行专人管理,及时更换或补充。
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在接触毒物、有窒息性气体或射线等易造成严重中毒或严重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3、高压、高频带电设备或超过规定的磁场强度、电场强度标准,易于触电或会造成严重伤害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发生飞溅金属或氧化铁皮的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铸造车间熔炼和浇铸高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外露的高速运转或移动设备的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7、在使用有毒或易燃、易爆气体的设备或管道时,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必须对生产的物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进行标识,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1、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火、防暴经营标志。责任单位要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重大危险源场所要明确岗位责任人,消防设施、设备必须保持完备良好状态。
3、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电机、照明应采取防保型,要避免因接触不良、超负荷或过热而产生火花或着火,正确设置避雷装置,检修照明采取安全灯具,避免机械性撞击。
4、易燃、易爆场所严格遵守防火防爆制度,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吸烟,严禁明火取暖和焚烧可燃物,严禁在防爆区域装设电热设备。
5、设置完善的安全装置,如安装报警器、在压力容器上安装安全阀等,安全装置要按规定维护校对,保持处于良好状态。
6、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暴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7、加强对可燃物质的管理,大宗可燃物质必须按品种堆放,妥善保存,不得靠近火源。
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接、切割前要进行彻底清洗、置换,并经检测,可燃液体、气体含量低于爆炸下限2倍。
9、从事相应岗位的职工要掌握安全知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一次。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教育培训,每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考核;对新员工和更换工种的员工必须进行三级消防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各相关车间、班组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坚持每日检查,企业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综合大检查,并对检查的情况记录备案。
3、各单位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并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改。
4、严禁在厂区内吸烟,动用明火和乱拉电线,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5、加强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管理,所有消防器材不得随意动用。配发到各单位的消防器材,由各单位负责管理,责任到人,切实做到定位放置,定期更换。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堵塞消防通道,要经常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7、按照有关规定,企业成立消防组织机构,成立义务消-防-队伍,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应急演练。
8、建立重点部位消防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对消防安全实施有效管理。
9、企业对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
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确定职业危害作业点,并进行申报、检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2、对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3、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按照国家规定的体检周期和项目,组织在岗接触职业危害职工进行体检,依据体检结果和处理意见,对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和治疗。同时,对相关人员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4、认真做好职工健康监护及预防。对解除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按月发放保健费用,落实其他相关的防护措施。
5、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向职工宣传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职工进一步掌握职业卫生、职业健康知识、有害因素防治知识及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防护知识。
6、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对职业健康防护设备、设施,要进行经常性的保养和维修,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并经有关部门进行效果鉴定。
7、认真做好职业病统计报告工作。负责职业病统计报告的人员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有关数据。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监督机构。
8、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工调离原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九、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1、根据《河北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范围、标准、品种、数量,制定采购计划。
2、劳动防护用品应定点采购,所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三证”,即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3、保障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资金,做到按时足额为职工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每个职工都应爱惜、保管好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更换。对一些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对检测、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更换和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6、企业工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的监督检查,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除进行教育外,按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企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每月组织一次专业安全生产检查、要害岗位检查;各车间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班组每天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各项检查要有记录。
2、除定期的安全检查外,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开展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及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检查。
3、在各项安全生产检查中,各级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全程参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安全检查要做到全面、细致、深入。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查思想、查安全管理、查规章制度、查事故隐患。
5、安全生产检查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有检查负责人签字。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必须停止作业。
6、生产班组应做好班前、班后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解决,并及时上报。要害岗位要定人、定职责每天检查,检查要有记录。下班后要对作业场所进行清理,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7、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有权对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根据隐患情况采取责令立即整改直至停工等应急措施。
十一、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1、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企业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成绩之一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及时制止,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因而避免了事故或减轻了事故危害程度的;提出有价值的安全技术方案、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改革并取得成效的;对事故隐患进行举报的;事故应急救援有功的。
4、对重视安全生产、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无违章、无事故的单位,以及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奖励方案,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分别给与奖励。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依照相关规定,分别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相应的惩罚
十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1、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新员工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和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的再教育和再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计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
2、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具备与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3、企业各个岗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从事高危行业作业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根据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常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并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前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备案。
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取得资格证前必须进行体检,经体检合格方可参加作业资格培训考核。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的取消其作业资格。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坚持持证上岗作业。
5、加强对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和体检工作,复审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资格证书丢失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凡内部调换工作时,应到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备案。
8、安排无证或无效证书人员上岗作业的有关负责人,以违章指挥论处;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恶劣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岗位标准操作制度
1、各相关部门、车间和班组要根据实际,分别制定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作业操作。
3、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完善的安全装置,加强日常监测和监控。
4、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制定危险性作业防范措施,落实审批、备案制度,坚决杜绝危险作业行为。
5、加强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违章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落实岗位标准化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7、各岗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应急救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十五、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各部门、车间每周召开一次,并形成会议记录。
2、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企业安全科组织,一般情况下,由企业班组长以上负责人,特殊情况下,可增加范围或由全体职工参加。
3、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实行签到制,必须按制定的人员和时间参加,凡无故缺席会议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月的10日召开,如与上级安排的工作或企业的其他重大活动发生冲突时,顺延一天,以通知为准。
5、各车间、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组织形式参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落实,会议的时间和内容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十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员工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企业领导报告。企业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组织现场救援,努力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向当地乡镇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不瞒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2、当发生较大事故时,迅速拨打119、120电话,及时组织抢救,同时要在1小时之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灾难的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需要增援的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
3、发生人员受伤、经济损失较小的事故,及时向县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有关部门。
4、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较轻事故,由企业组织安全、工会、生产、技术等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县政府有关部门。超越企业本身调查处理权限的,组织力量积极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相关的领导责任追究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6、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全面落实,有效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7、对在事故中的遇难和受伤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相关的赔偿、抚恤和医疗救治等相关的善后工作。
8、建立健全事故档案,事故资料要归档保存。
十七、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金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准备机制,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
2、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将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纳入企业全年经费预算,做到安全资金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款使用。
3、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通过商业保险承担安全生产事故风险,提高对事故受害人员或受害家属经济补偿的支付能力。
4、加强对责任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解决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生产持续稳定投入。
5、将安全生产各项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具体岗位,并与每名职工的经济利益挂钩,加强考核,落实奖惩,努力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十八、安全生产主管副职持证上岗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廊坊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管副职制度实施意见》,设立企业安全生产主管副职。
2、安全生产主管副职必须具有高中(中专或技校)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安全生产工作3年以上,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有较强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安全生产主管副职必须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
4、安全生产主管副职由企业选择任命,并报县安监部门备案。
5、安全生产主管副职的安全培训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每年参加廊坊市安监局组织的复审。
6、安全生产主管副职按照相关的职责,认真做好安全管理计划制定、安全教育、劳动保护、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项工作。
十九、防尘防毒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存在粉尘作业的场所必须配备防尘防毒设备、设施,所属单位应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2、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产生尘毒危害的,应严格加强“三同时”安全管理,按规定配齐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并经有关部门进行效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应与生产设备同时使用,并与主体设备同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4、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停运、拆除或闲置必须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申报,严禁擅自停运、拆除或闲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5、企业内存在尘毒危害的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检查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运行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纯净水水厂QS认证核准条件
1、 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2、 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且分别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以及《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附录A《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导则》的要求;厂址周边25米以内无开放性污染源,设立独立的厂区,并和生活区分离;
3、 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有全自动灌装设备,灌装间空气洁净度达到1000级,或灌装间全室10000级,生产线局部空气洁净度应达到100级,清洗车间空气洁净度达100000级;
4、 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符合卫生要求;
5、 能对生产的产品进行必要的检测。生产瓶(桶)装饮用纯净水的至少应能开展感官、pH值、电导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检验;生产瓶(桶)装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的至少应能开展感官、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亚硝酸盐、臭氧洗消剂残留量项目检验;生产瓶(桶)装饮用水的至少应能开展感官、浑浊度、耗氧量(净水)、亚硝酸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检验;
6、 从业人员经过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7、 以市政自来水为生产水源生产饮用水的,使用的水处理设备必须有卫生部的批准证书;以市政自来水为生产水源生产饮用纯净水的,使用的反渗透纯水设备必须有卫生部的批准证书;以饮用天然矿泉水、泉水为生产水源的,水源应通过国家或区国土资源厅鉴定,水源地有三级防护措施,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证书;
8、 产品标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饮用天然矿泉水》、《瓶装饮用天然泉水》的规定;
9、 产品需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10、 委托加工的核准条件: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或种类必须与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双方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许可项目相一致,并通过订立委托加工合同以公证的形式明确双方食品卫生的责任及责任的期限;委托方必须具备保证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卫生安全保障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并具备相应的产品检验能力;受委托方必须达到食品企业卫生规范的各项卫生要求,且食品卫生信誉度为A级;受委托方不得将接收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再委托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
11、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条件。
备注:简易的纯净水厂可参考以上资料,佰源会协助客户针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并提供可行性的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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