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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层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管理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人才基础,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机关中层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管理公司经营班子成员、部门经理、项目公司经理等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我方派出到参股、控股公司任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公司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等。
第三条 公司各级的党、团、工会组织的干部,由公司党委和所属公司的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依法管理原则。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
第五条 责权统一原则。承担经营管理主要责任的主体享有相应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必须承担公司经营的责任,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任务,为了保证任务目标的完成,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应当享有充分调动公司各种资源以完成经营目标的权力,因此,应当充分享有用人权,行使用人方面的选择、任免、考核和调配的权力,保证各项经营活动的开展。
第六条 与党管干部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择、任免、考核和调配等方面的领导作用。
第七条 集体决策原则。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聘用,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总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 产生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候选人选,可以由以下渠道产生:
1. 党委提名;
2. 总经理提名;
3. 分管副总经理提名;
4. 组织人事部门推荐;
5. 社会公开招聘;
6. 内部竞聘;
7. 人才中介机构推荐。
第九条 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产生渠道的选择,应根据岗位的要求和公司人力资源的状况,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公司选择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应首先考虑本公司的人员状况,通过推荐和公开竞聘产生,在公司目前的人员状况无法满足公司的岗位要求和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其他产生渠道。
第十一条 对通过以上渠道产生的候选人选,党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察,提出聘任参考建议。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的副总经理由上述第八条产生候选人后,由公司党委组织考察,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后,董事会予以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管理公司、建设项目公司的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机关中层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管理公司经营班子成员、收费站站长、路政大队长、通讯监控分中心主任,建设项目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由上述第八条产生候选人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确定人选,由总经理履行聘任和解聘手续。
第十四条 外派子公司的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召集人由上述第八条产生候选人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确定人选,公司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对于非独资子公司的上述人选必须通过子公司股东会履行聘任或者解聘的法律手续。
第十五条 外派子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由上述第八条产生候选人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确定人选,公司总经理提出聘任或者解聘建议方案,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履行聘任或者解聘的法律手续。
第十六条 外派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财务资产部提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建议人选,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公司总经理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建议方案,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履行聘任或者解聘的法律手续。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考核最主要的目的是通过对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逐级分解和考核,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时通过考核合理计酬,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在考核中要体现管理的相关性原则,即由对被考核对象工作表现最了解的考核主体来对被考核对象的不同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包括季度考核、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的维度
考核维度是对考核对象考核的不同角度和不同方面,包括绩效维度、态度维度、能力维度。
每一个考核维度由相应的测评指标组成,对不同的考核对象、不同考核期间采用不同的考核维度、不同的测评指标。
(一) 绩效维度
绩效是指被考核人员所取得的工作成果,在每个季度中考核,从以下三个方面考核:
1. 任务绩效:考核管理人员本职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包括每个管理岗位的岗位职责指标和每个季度中的临时工作任务指标,对于跨季度的任务设立季度阶段性考核指标。
2. 周边绩效:考核工作(业务)相关部门的团队合作精神,促进工作流程在部门间的顺利推进。
3. 管理绩效:考核管理人员对下属的管理和工作指导的绩效。
(二) 能力维度
指被考核人完成各项专业性活动所具备的基本能力和岗位所需要的能力,能力考核在年度考核中进行。
(三) 态度维度
指被考核人员对待工作的态度。态度考核包括积极性、协作性、责任心和纪律性几个方面,态度考核在每个季度中考核。
第二十条 季度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对于公司副总经理和三总师,每个季度由总经理对副总经理和三总师的任务绩效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打分,由副总经理分管的各部门经理对副总经理的管理绩效进行打分,最后按照一定的权重得出季度考评分数。
对于公司中层经营管理人员,每个季度由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对任务绩效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打分,由各部门员工对各自部门经理的管理绩效进行打分,由各部门之间进行周边绩效进行打分,最后按照一定的权重得出季度考评分数。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对于公司副总经理和三总师,任务绩效、管理绩效和工作态度的分数由各个季度的考核分数汇总而成,工作能力的考核由公司总经理进行打分,最后按照一定的权重得出年度考评分数。
对于公司中层经营管理人员,任务绩效、管理绩效、周边绩效和工作态度的分数由各个季度的考核分数汇总而成,工作能力的考核由主管公司副总经理进行打分,最后按照一定的权重得出年度考评分数。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每个季度根据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决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薪酬中的季度浮动收入分配。
在年度考核结束时根据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决定年度奖金的分配,同时根据中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来决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的岗位调整,即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调岗乃至免职处理等。对于公司副总经理和三总师,如果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差,则由总经理提请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解除聘任,调岗或免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的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考核可以参考以上制度执行。
第六章 培训
第二十四条 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高层经营管理人员适应经营环境的变化,了解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进行决策的程序和方法,提高前瞻性、洞察能力、思维能力、创新精神、决策能力、指挥领导能力,以确保决策正确。
第二十五条 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
(一) 环境与形势的分析
国际经济和政治;我国宏观经济环境和趋势分析;政府的各项政策法规(投资、税收、劳动、人事、财政、金融等政策法规);高速公路行业状况;新兴科技和创新等。
(二) 经营思想的探讨
经营理念;管理模式;公司宗旨;企业文化等。
(三) 发展战略研究
竞争和企业战略;战略思维和计划;内部资源分析;外部机会与挑战分析;产品发展策略;资本市场发展和运作;投资项目效益评价等等。
(四) 组织设计和用人
管理系统设计;激励理论及实践;内部授权;劳资关系;人才开发;组织的人性化;管理的多元化;未来组织的发展趋势等。
(五) 控制和影响
管理控制系统;权力结构的建立和维持;管理信息系统等。
(六) 现代企业管理技术
战略管理技术;综合规划技术;预测决策技术;人力资源管理技术;财务管理技术;工程管理技术;物资管理技术;质量管理技术;信息管理技术等。
(七) 个人能力和修养的提升
企业家精神;个人权威和影响力;现代管理思想;领导艺术等。
(八) 社会责任探讨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如何将社会责任转化为组织机会;公共关系;商法等。
第二十六条 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方式
(一)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班:有计划地安排高层管理者参加工商管理学习,既可全脱产,也可半脱产或业余学习。
(二) 脱产培训班:参加高等院校为公司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举办的培训班,如总经理高级研修班等。
(三) 出国考察:有计划、有选择地组织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出国考察。
(四) 管理专题论坛、讲座。
(五) 其它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中层经营管理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公司高层管理团队的决策,具备多方面的才干和更高水平的管理能力,改善管理工作绩效、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完成部门管理同时为公司决策层培养接-班人。
第二十八条 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内容
(一) 管理基本知识与技能:管理学、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市场学、领导科学与艺术等课程。
(二) 业务知识与技能:负责的业务领域的知识与技能。
(三) 工作改进:工作分配、工作方法的改进、工作流程的改进。
(四) 其它培训。
第二十九条 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方式
(一) 在职开发:鼓励中层经营管理人员承担更大的责任,以增长才干,培养领导能力。
(二) “请进来、走出去”式培训:结合公司自身的业务发展,外请行业专家讲课或到先进公司参观学习、交流经验。
(三) 内部研讨:公司组织内部研讨活动,鼓励中层经营管理人员研讨公司的经营管理问题。
(四) 轮岗任职:安排有培养前途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在公司的各管理岗位轮流任职。
(五) 脱产培训:选送有培养前途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到高等院校进行管理培训。
(六) 在职学历教育:与高等院校联合举办与公路交通相关专业、管理专业研究生或工商管理硕士研修班,选送有培养前途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深造。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条 发挥群众组织作用,加强职工民-主监督。通过职工董事、监事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通过党的组织监督和纪律约束,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和有关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制度,加强对公司内党员领导人员的监督。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和完善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谈话制度、诫勉制度,加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加强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选拔、考核、任用等工作的监督,推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二条 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公司的纪检和监察部门对以上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廉政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完善审计监督。通过内部审计部门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审计、经营审计、任期审计、专项审计等,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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