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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车辆人员管理办法
外来人员、外来车辆管理指引办法
1.0 目的
配合公司安全工作需要,保障公司财产安全,防止公司财产损失,提高服务质素。
2.0 适应范围/职位
适应于任何来人、来访,及供货商送货过程。
适应于保安部保安员、值班经理及各部门主管/负责人级以上职位。
3.0 职责与权限
值班经理:1、审批各类出闸单据(证明)。
2、处理值班当天所发生的特发事件。
保 安 部:1、确认并登记各类来人、来访、车辆,如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值班经理处理。
2、严格维护来人、来访、车辆的秩序。
采购 部: 负责每月提供并更新核准供货商数据给总驿及保安部。
总 台: 1、来访客人的接待,通知各部门会见客人。
2、部门接见客人完毕后将客人送至保安部出厂门口。
4.0 运作指引
4.1 来人、来访的处理
4.1.1 保安部保留一份核准供货商名单,当有人来访时必须核对其身份。
4.1.2 核对身份方式:
a: 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或工作证、或相关证件;
b: 询问对方情况,要求其说出其公司名称、电话、地址等;
c: 通过本公司内部相关人员证实来访者之身份。
4.1.3所有外来人员都要登记。登记来访人员所属公司、姓名、被访问部门、被访人姓名、事由、出入时间等。
4.1.4 在得到部门可接见通知后,保安必须亲自带来访客至总台,并交给总台作进一步跟进。
4.1.5 遇有劳动局、税务局的官员来访时,应礼貌地询问清楚后,马上通知总台,同步进行引入大堂,在总台的指示下进行下一步工作。
4.1.6 遇有当地政府、管理区的官员来访时,首先应礼貌地询问找谁,在派发贵宾证的同时,通知总台,并叫他们在大堂接待处等候。
4.1.7 遇有公安局、派出所、消防公司、供电公司等政府部门官员来访时,应礼貌地询问其身份及来意,再通知总台,在总台的指示下进行下一步工作。
4.1.8遇持有《介绍信》的国内、外客商(验货员)来厂时,应问清是哪家公司的、贵姓,并立即通知总台,派发贵宾证,并同时带到大堂接待处。然后登记在《探访登记本上》。
4.1.9遇有进厂联系业务之人仕时,应礼貌地询问哪家公司、贵姓、有无预约,如果有预约立即通知总台,在总台的指示下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没预约就告诉客人本公司的规定不予接见。(没预约不见客人)如果有资料可以放在保安部,并进行登记。
4.1.10 部门接待客人完毕后,需将客人交给总台,由总台安排人员带至保安部,送出厂外。
4.1.11 如有特别情况立即通知当日值班经理处理。
4.2 外来车辆的处理
4.2.1保安部保留一份核准供货商名单,当有外来车辆送货或装货时必须核对其身份。
4.2.2 核对身份方式:
a: 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或工作证、送货单据或相关证件;
b: 询问对方情况,要求其说出其公司名称、电话、地址等;
c: 通过本公司内部相关人员证实来访者之身份。
4.2.3所有外来车辆都要登记在《全日车辆出入登记册》上。
4.2.4 遇有外单位送货车来厂时,应仔细检查送货单上是否有《银辉》,是不是送货给本厂,并给司机指明行车路线,若晚上22:00以后仍有货车送货时,除要看清楚送货单外,要迅速通知巡逻哨值班保安员监督卸货,然后负责收下送货单将货车送到大门口方可放行。(保安员不能签送货单)。
4.2.5 遇有送货车离厂,须有货仓部收货组签署的余货放行条或退货证明(物料工具出闸单),经检查方可放行。(空车出厂应汇报空车出厂)。
4.2.6 遇有货柜车来厂装货时应礼貌地上前询问清楚是为本厂服务或车牌号码和总台传真通知相符合时,可直接允许进入装货。
4.2.7 成品货车出厂一律凭本厂《货物出闸单》与货仓之传真《货物出闸单》通知(保安部为复印件,货仓部为传真原件),并严格检查车号、司机姓名、各级人员签署(包括值班经理签名),针对货仓部传真通知原件结合本部门《货物出闸单》复印件、检验手续齐全,收回《货物出闸单》与货仓传真通知,才可放行。当值人员应把<<货物出闸单>>与本部门香港传真通知单夹为一份,签上保安部数据(出闸时间、当值保安员),如是空车卸货区值班保安用对讲机通知。
4.2.8 当有供货商不能提供足够数据而需要送、装货时,保安部必须立即报告给当日值班经理处理。并记录事件经过,上报给行政部。
4.2.9 外来访客的车辆在经过对司机和乘坐人员的身份检查后,可以放行进厂。应停放在公司大门处专用停车场。访客车辆一律不得进入主体大楼前的装货区。一旦发现此种违规情况,当引起警惕。立即制止其行为并询问具体的原因。迅速报保安主管与公司高层领导知悉。
4.3 核准供货商名单更新程序
4.3.1 采购部需每月5日前提供一份最新的核准供货商名单给总台及保安部。
4.3.2 当有新供货商增加时,采购部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台更新,总台亦需立即通知保安部跟进。
4.3.3 核准供货商名单需包括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地址、传真号码等。
4.4 外来施工人员的管理
4.4.1外来施工人员在工厂大门处当自动接受检查,保安人员严格核对所有施工人员的身份,主要包括:
a: 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或工作证、或相关证件;
b: 询问对方情况,要求其说出其公司名称、电话、地址等;
c: 通过本公司内部相关人员证实来访者之身份。
所有证件均按照相关职别标志辨别真伪并于施工单位提供的名单、相片对照直到全部确认无误。所有进入厂区施工的人员证件均要复印并在人事部存档。
4.4.2 对所有外来施工人员带入厂区的施工用具均要认真检查,施工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施工必须用品除外)进入工厂。所有的带入工厂工具均要由保安人员会同设工部专业人员共同检查、登记并交设工部存档。
4.4.3 人员和机器工具全部检查完毕后,由保安部发放《临时出入证》,登记施工人员姓名、所佩戴证件的编号.《临时出入证》不得混乱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公司利益造成危害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4.4.4 在施工过程中,保安部当记录外来施工人员的出入工厂的次数、时间。如出入频繁人员,当加以询问,直到原因清楚才可以再次让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对原因不明者,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并交值班经理处理。
4.4.5 在施工过程中,由保安部于施工部门同时派遣人员到施工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所有的外来施工人员不得出入于施工无关的场地,尤其是生产车间于货仓等重点区域。
对于偷盗公司物品者,按照物品的市场价格3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4.4.6 所有施工人员不得在工作现场抽烟,不得携带火种进入生产现场。
4.4.7 施工过程中毁坏公司财产者,按照市场价格处以3倍的罚款。
4.4.8 外来施工人员在工厂作业期间,保安、值班经理换班时必须对接-班人员说明具体事项。保安监督人员的换班在施工现场进行,不得随意离开施工现场。
4.4.9 施工任务完成后,首先由设工部门确定施工的质量,确定情况良好后由设工部主管签字确认。
4.4.10 施工队带出工厂的物品、器具必须经设工部门专业人员和主管确认方可,不可携带任何公司的物品出厂。
4.4.11 保安认真检查设工部开出的施工情况证明和物品器具清单,在核对无误后予以放行。
人员、车辆、物品出入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公司财物安全,维护公司利益,使出入公司人员、车辆、物品管理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公司的人员、车辆及物品。
第二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三条 工作胸卡的使用规定:
(一)员工进入公司,应提供工作胸卡以资识别。
(二)工作胸卡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 打卡规定:
(一)员工上下班按时在门卫处刷卡。
(二)员工上下班须亲自刷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刷卡
(三)员工上下班如忘记刷卡,应及时到门卫处登记。
(四)上班时间因事外出者,须向部门主管领导提出外出申请,经核准后,“员工出门证”交门卫处,门卫登记出入时间。因公事外出可不刷卡,因私事外出需刷上下班卡。
第五条 外来洽谈业务人员出入公司时,填写“会客登记表”,以便于门卫管理。
第六条 参观人员出入生产区规定:
(一)参观人员进入生产区域由相关部门接待,安排好陪同人员和参观路线。门卫登记参观人员出入时间。
(二)参观时间以日班的上班时间为限,事先通知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车辆出入管理
第七条 公司车辆出厂时,应持有供销副厂长签核的“汽车出差单”。如装运有关物资出厂时,按第四章物品出入管理处理。
第八条 非本公司车辆出入按以下办理:
(一)入厂:
1.交货车辆凭“送货单”填写“会客登记表”。
2.提运公司各种货品车辆,填写“会客登记表”。
(二)出厂:
1.交货车辆卸货后出厂时,经门卫查验后签注出厂时间。如有他厂物品装载于同一车辆内者,须进入公司前在“会客登记表”中注明。
2.装运公司各种货物的车辆按第四章物品出入管理处理。
第九条 任何人员禁止携带照相机、摄影机进入生产区。经办公室批准者不在此限,但须严加管制,不得逾越指定准许摄影的范围。
第四章 物品出入管理
第十条 外来物品入厂:外来人员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入厂应由其填具“外来人员物品清单”,一式二联,经门卫核对后签注入厂时间、留存第二联,第一联由其自存,作为物品出厂的凭证。
第十一条 外来物品出厂:外来人员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出厂应由其出具“外来人员物品清单”第一联,经门卫核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
第十二条 物品外出维修或外加工:由仓库出具“商品发货单”及“货物出门证”,经生产厂长签字,门卫登记后予以放行。维修物品回厂后,当班门卫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出售:由仓库出具“商品发货单”及“货物出门证”,“货物出门证”经供销副厂长签字后门卫予以放行。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凡违反第三条任一项规定的,罚款20元。
第十五条 凡违反第五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罚款10元。因此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修订,经厂长批准后颁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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