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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5 23:11:45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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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离退休人员受聘再工作的管理,保证聘用者和受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杭州市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退管委)负责退休人员待聘登记、介绍聘用、信息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凡身体健康,具有一技之长或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离退休人员,均可依本办法接受聘用。

第五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并按隶属关系到市退管委或县级市退管委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六条 聘用合同必须有聘用期限(一般在一年内)、工作(劳动)时间、工种、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受聘人员、聘用单位各执一份,报退管委备案一份。

聘用合同由市退管委统一印制。

第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需继续留用的,应续签聘用合同,并重新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八条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应以安排技术性、指导性工作为主,不得安排其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电工除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及其他直接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第九条 聘用单位应加强劳动安全保护工作,保障受聘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如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聘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调查、报告、分析、统计。

第十条 离退休人员受聘再工作期间,其离退休费(包括各项补贴)、医药费、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救济费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给。

受聘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补助费、丧葬费、抚恤费等项劳动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按现行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规定负担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招用离退休人员,应按分管权限,向市、县级市退管委缴纳退管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市劳动局会市物价局制定。

退管服务费主要用于退休人员集体福利事业和管理人员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受聘从事退管、街道管理、治安巡逻、市容卫生等社会公益性工作的,聘用单位可免交退管活动费,但应按规定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监察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签订聘用合同或不办理聘用登记手续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对聘用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发给有关费用的,责令限期补发,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时缴纳退管服务费的,责令限期补交,并对单位每逾期一日按应缴退管服务费总额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市有关聘用离退休人员的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2015-09-06 9:45 | #2楼

1、原则上劳动者到法定退休年龄就要离开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终止,享受离退休社会保险待遇;

2、不反对企业雇佣离退休人员进行劳务活动,而且实践中对此界定为劳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受劳务合同调整,被雇佣者不享受劳动者的劳动保障待遇,企业不承担劳动社会保障义务,比如加班费的计算、工作时间、节假日、社保费用缴纳等;

3、离退休人员被雇佣可以参加工伤保险,被认定为工伤后,被雇佣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工进行工伤认定,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离退休人员与企业因为劳务合同发生争议,不适用劳动法规及政策,劳动仲裁委也不受理,直接按普通民事合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离退休人员负债可以用离休金或退休金来偿还,法院也可强制执行其退休金或离休金,但是应当流出必要的生活费用,可参照当地有关最低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6、离退休职工因为离退休待遇可以主张劳动仲裁,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由仲裁委受理,因为这种争议都是与原用人单位相关;

7、不得提前办理退休或强行辞退职工或要求职工提前办理辞职或退休手续,如果造成劳动者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离退休人员可以与多家企业建立多重劳务关系;

9、有些地方规定劳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还未享受离退休社会保险待遇,并且还在工作,应当按照劳动关系调整其与用人单位法律关系;

10、雇佣离退休人员后形成的雇佣关系终止或违约,不适用于劳动法规中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规定;

11、企业与离退休人员建立雇佣关系,如果合同中约定社保待遇,一般应视为无效约定,因为离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双重社保待遇;

12、离退休人员被雇佣不能成为社保机构或原用人单位拒绝发放离退休社保待遇的理由。

特别是离退休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如何处理实践中比较复杂,现行法律规定如下:

相关法律规定 一、目前针对超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在全国各个省市规定并不相同,大致有三种情况: ( 一 ) 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 办法》规定不予受理,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 二 ) 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 三 ) 没有明确规定,如东营市对此未规定,但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对此类申请不予受理。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 问题的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9号)的规定办理。”,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工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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