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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5 23:08:46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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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区各类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保障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共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2015〕27号)和《长沙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暂行管理办法》(长办发〔2015〕3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直机关各部门、区属事业单位、街道(镇)及所属社区、临时机构(包括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机构)(以上统称为用人单位)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突击性任务而采取的临时用人行为。

第三条  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实行劳务派遣制度。

用人单位选用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公司,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委托该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临时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不列入机关干部、职工编制序列。

第二章  聘用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政策性强、保密性强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岗位,不得聘请临时工作人员。临聘人员不得独立从事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五条  临聘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以下四类:

(一)专技类。指聘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包括工程技术、工程鉴证、评审等岗位;

(二)助管类。指聘用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包括文秘、接待等岗位;

(三)工勤类。指聘用于后勤服务工作岗位的人员,包括司机、门卫等岗位;

(四)协管类。指区内部门为完成上级重大任务而派到各基层单位工作的临聘人员,包括城-管特勤、流动人口协管、司法调解等岗位。

第六条  临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有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学历、任职资格条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临聘人员年龄应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五)聘用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聘用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编制控制原则。用人单位聘用临时人员,应在核定的编制和员额内进行。机关事业单位有空编的可按空编数聘用,满编或超编的原则上不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的,聘用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单位编制数的15%;街道(镇)机关临聘人员一般不得突破在编在岗人数的20%;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根据工作任务可聘用适当数量工作人员;全区各街道(镇)、各单位、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临聘人员的数量由各街道(镇)、各单位、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报区人事编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八条  工作需要原则。用人单位因职能增加,暂时未能调整编制,急需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或专业技术岗位现有人员满足不了工作需要,需引进特殊人才的,在优先满足急缺岗位需求的前提下,可聘用临时人员。

第九条  资源整合原则。用人单位应整合工作力量,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积极性,节约成本。在有正式工作人员补充的情况下,要及时减少临时人员的聘用。

第十条  岗位限制原则。聘用临时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以及档案管理、涉密等岗位的工作。机关单位原则上不允许聘请司机之外的临时人员,区委办、政府办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少量文印及服务人员。

第四章  聘用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  原则上实施每年审批一次。用人单位临聘人员计划申报一般在每年11月进行。用人单位提出聘用申请,应包括聘用理由、人数、专业要求、条件及岗位职责等内容,并填写《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申请表》(附后)。

第十二条  编委办根据用人单位承担现有职能、正式人员配备及工作量等情况,对用人理由进行核实,提出是否同意增加临聘人员的意见。根据编委办意见,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区人事编制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方可实施招聘。

第十三条  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根据抽调正式工作人员情况、工程任务量和岗位工作性质确定聘请临时工作人员数量后,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建设工作的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签署意见,经区人事编制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方可聘请,由区编委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四条  街道(镇)机关聘请临时工作人员,由街道(镇)领导班子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人数集体研究确定。临聘人员相关信息应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因工作任务繁重超出规定人数的,应呈报区人事编制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区直机关各部门、区属事业单位招聘临聘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应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用人单位设置的临聘人员岗位、条件和人数等基本情况,通过政府信息网络平台或其他媒体发布招聘公告,并负责指导、监督,用人单位具体实施公开招聘工作。

第十六条  区内部门为完成上级重要任务批量招聘临时人员,由该部门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统一组织;街道(镇)及所属社区招聘同类别同岗位临时人员,由各街道(镇)统一组织;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批量聘用同类性质和岗位的临时人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由各指挥部统一与拆迁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签约,由拆迁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协议条件派遣临聘人员。

第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非劳务派遣方式的临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合同进行鉴证,予以备案;重点工程指挥部聘用人员签署合同,由区住建部门进行鉴证,并提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劳务派遣方式的临聘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章  聘用期间的管理

第十八条  区直部门的临聘人员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其他区属单位自行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九条  派遣公司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由派遣公司统一制定,报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条  派遣公司与临聘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不合格者解聘。经批准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试用期视情况而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由派遣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书》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派遣公司自行履行解聘手续或另行派遣。临聘人员续聘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区属各单位意见,经区人事编制领导小组审议后,通知派遣公司续签《劳务派遣协议》。

第二十三条区属各单位的临聘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应及时通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根据要求另行派遣人员。

因临聘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未按期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区属各单位造成损失的,派遣公司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法追究临聘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单方解除与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协议并要求派遣公司另行派遣人员: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条件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不按工作操作规程而发生责任事故的;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前款第五项单方解除劳务派遣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公司和临聘人员,并由派遣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按受聘人员解聘前的月工资标准,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六章  聘用期间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所有在岗临聘人员必须参加用人单位年度考核。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临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由单位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临聘人员的考核由人社部门与各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与派遣公司续签协议或解除协议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临聘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与年终奖金分配挂钩,适当拉开档次。对未参加年终考核或经考核不合格的临聘人员,用人单位一律不准发放奖金。

第七章  临聘人员的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不同岗位临聘人员按下列标准领取工资:

(一)从事卫生清洁员、炊事员、保安、文印、计算机操作、汽车驾驶等岗位工作的,每月工资1200元,其中汽车驾驶员可每月另外补助300元出车、出差费及安全奖;

(二)从事辅助管理、财会及一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每月工资1400元;

(三)其他特殊岗位采用协议工资方式支付,按程序审批;

(四)区内部门派到各基层单位的临聘人员,按区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议决时确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情况,可适时调整临聘人员工资待遇标准。

第二十八条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机构(不含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临聘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在合格等次以上的,发给年度考核奖金,奖金由区财政根据所在单位考核等次人均奖金额度的30%,按履行了劳务派遣聘用手续并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册的人数拨付。非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机构的临聘人员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第二十九条  临聘人员的社会保障标准,参照全市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统一纳入区各单位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临聘人员所需经费按派遣协议由用人单位划拨到派遣公司帐户,劳务派遣的临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等相关待遇由劳务派遣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不和各用人单位发生直接联系。区直部门临聘人员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划拨到派遣公司账户。

第八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区临聘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人事编制委员会相关区领导和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监察、人社、编制、财政、审计、城乡建设局组成,其职能主要是召开工作会议,部署工作任务,协调工作关系,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等。临聘人员的设岗、招聘、签订或解除劳务派遣协议,由区监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委办、财政局、审计局负责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区临聘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区内临聘人员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的日常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临聘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或劳动合同解除后未及时备案的机关事业单位,由人社部门通知限期改正。财政部门对违规使用临聘人员的费用不予报帐,人社部门停止办理聘用鉴证及社会保险等手续,并停止办理增人计划审批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停止办理其他人员编制手续。

第三十四条  将临聘人员管理工作纳入全区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坚持“谁审批、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对挪用经费用于自聘临聘人员开支的单位,目标管理考核下浮一等,直接责任人降低一个目标管理考核奖金等次。

第三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产生合同需要赔偿的,由各用人单位承担,其中直接责任人要承担责任的20%。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金霞经济开发区、金霞海关保税物流中心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区教育局应根据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行业工作特点,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系统临聘人员管理细则;城乡建设局应根据重点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管理各重点工程指挥部临聘人员的工作细则;各街道(镇)参照本办法管理街道(镇)机关临聘人员,同时应提出指导所属社区临聘人员管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临聘人员与派遣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机构编制、人社、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区委办、区政府办于2015年9月29日印发的《长沙市开福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聘人员管理办法》(开办发〔2015〕29号)同时废止。

临聘人员管理办法2015-09-06 8:22 | #2楼

一、本办法实施范围

本办法实施的范围是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在不增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由市直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实行人事计划管理,但不纳入编制管理,财政不核拨经费。市直用人单位原则上于上年末提出下年度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及所需人员的岗位安排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送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

1 、用人单位凭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用人计划组织招聘;

2 、聘用岗位应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

3 、聘用条件。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周岁。

4 、招聘方式。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招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对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和紧缺专业的人才,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试、考察等形式聘用。

5 、组织实施。编外人员招聘工作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市人事局予以指导。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考人数、学历层次和专业要求、招聘方式和程序等,报经市人事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6 、聘用手续办理。对按程序招聘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报市人事编制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编外聘用手续。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以下各项代理业务:

1 、人事代理手续办理。用人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签订手续,按照规定缴纳人事代理费用。

2 、聘用合同鉴证。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要按照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编外聘用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并进行合同鉴证,合同鉴证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到市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办理。

3 、年度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标准、程序进行。考核工作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连同《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并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

4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用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的评聘程序和办法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由单位自主决定。

5 、工资福利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商定,所需费用由单位自行解决。根据事业单位在职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档案工资和办理工资调整手续。经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核准审批后的档案工资作为计算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依据。

五、编外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

1 、用人单位要为编外聘用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基本医疗、大病救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在为编外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申报手续,也可通过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办理,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按本市事业单位规定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工勤岗位人员按企业标准交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

2 、编外聘用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保险和医疗保险帐户,所需要缴纳的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财政不拨款。

3 、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帐号后的编外聘用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以上的,由市人事部门审批退休手续,按本市城镇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办法计发养老金。编外聘用人员参保缴费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可按本人自愿继续交费或一次性返还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会同用人单位严格界定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范围,对未纳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和未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的,不得纳入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金缴纳范围。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将每年的编外聘用人员情况及时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保编外聘用人员社会保险金缴纳的顺利进行。

六、其它事项

1 、户口、党团关系和计划生育管理。编外聘用人员的户口、党团关系及计划生育等,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2 、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 3 年,合同期满聘用关系终止,根据工作需要,符合续聘条件的可以续聘。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 15 日内书面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编外聘用人员因解除聘用合同获得的经济补偿,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3 、编外聘用人员的流动。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在原单位解聘后 1 年内,市直其它有编外聘用计划的事业单位拟聘用的,可简化程序,主要根据被聘人员的学历、专业、能力素质和聘用单位的条件要求,经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在原工作单位的聘用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原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已办理编外聘用手续的人员按本意见完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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