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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为规范外派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对象
1、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优秀管理干部;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塑性大学生;
3、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各类管理人员。
二、外派任务
1、筹建新单位开业与经营;
2、组建培养一支属地化优秀员工团队;
3、聚集品牌商品、开发新项目、倡导星级服务和现代管理理念,实现利润最大化;
4、创建具有友谊特色的优秀企业。
三、外派纪律
1、必须贯彻落实集团的经营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必须把集团利益放在首位,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体现出友谊人的奉献精神与优良品质;
3、必须服从领导,执行决定,严格执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显示出友谊集团的严明纪律;
4、必须忠于职守,和-谐团结,展现出友谊集团的团队精神。
四、外派管理
1、集团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集团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经营单位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各单位总经理批准,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2、外派人员由派往单位负责管理,安排日常工作及生活,并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并拥有外派人员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建议权。集团中层以上外派干部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总部政工部负责;其他外派人员的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派出单位负责。
3、外派期间,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晋升;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集团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外派待遇
1、外派人员按所任职务级别由派出单位支付工资,并享受保险及相关福利。费用由其派往单位负担。
2、外派人员医疗保险规定:对外派人员因病异地治疗采取市内统筹。
(1)、异地日常门诊治疗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基本医疗费仍按医保中心规定按月按比例划入个人ic卡账户)。
(2)、异地办理住院(按出差人员办理急诊入院):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医保中心备案;出院后一个月内由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3)、异地住院起付标准:1500元由个人承担,住院费(在统筹基金范畴内用药)由个人承担:30%,其余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3、外派人员生活补助标准:900元/人.月
4、外派人员住房补贴标准:
总助以上:1200元/月
其它人员:800元/月
北京、上海在此基础上增加500元/月,苏州在此基础上增加200元,县级地区下浮200元/月。
六、驻外休假
1、外派人员每年享受20天驻外假。原则上外省3月一次,每次5天;本省1-2月一次,每次2天。
2、具体休假时间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经单位主管经理、总经理批准;经营单位总经理休假需向总部政工部报批。
七、附则
1、外派人员休假往返交通费按连友字(20xx)第3号关于《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执行;
2、外派人员未回本地休假,其家属可前往探亲的,集团可报销其往返交通费1人/次;
3、外派人员驻外假,可在回总部办公(开会)时申请,一并休假。
八、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字(20xx)第3号《关于外派人员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更大程度发挥外派人员桥梁纽带作用,使外派人员更好地服务于外派公司,实现集团资源的有效利用,不断提升集团化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集团派遣、并常驻于参、控股公司(简称“外派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技术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外派人员”)。
3 职责
由外派公司所属业务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派人员的调配、档案、职务等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对外派人员试用期的考核。
4 定义 无
5 内容
5.1外派人员能力要求
5.1.1基本资格
(1)具备外派岗位从业经历与相应的专业素质,熟悉集团的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基本发展规划和专业技术特点。
(2)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具备独立履行拟任岗位职责的能力。
(3)担任外派公司部门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者,需具有五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具有相关专业岗位任职资格;其余管理人员需具备三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具有相关专业岗位任职资格。
(4)如遇有特殊情况而与上述条件不相符时,须经人资与行政中心总监审批后方可派出。
5.1.2任职要求
(1)全面完成集团交办的外派任务和工作指标。
(2)维护集团整体的利益和形象。
(3)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商业和技术机密。
(4)遵守外派公司各项管理规定。
5.2外派程序
5.2.1根据外派企业的需求、或集团认为需要向上述企业派遣人员时,由总裁办公会研究确定人选,或由所属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集团内部甄选或向社会招聘。
5.2.2根据拟定外派人员的不同情况,由所属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相应的培训,并与外派公司共同确定工作职责,并制定拟任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一式两份,分别由集团和外派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管。
5.2.3确认符合外派要求的人员,由所属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派遣函(加盖公章),外派人员持派遣函和《岗位说明书》前往外派公司报到。
5.3员工关系
5.3.1外派人员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外派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5.3.2外派人员在外派公司一般安排一至三个月的试用期限,对于不适应外派公司工作的,由集团与外派公司双方研究决定调回、交流或解聘。
5.3.3外派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根据其岗位级别确定,由外派公司发放。因地域工资水平差异而导致的差额,外派公司高于原单位标准的,按外派公司标准发放;低于原单位标准的,按原单位标准发放。外派人员的其他一切福利待遇及奖金,由外派公司按本企业标准执行。
5.3.4外派人员应将社会保险移至外派公司所在地缴纳,由所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为其办理。
5.4外派人员工作职责
5.4.1外派人员除自觉履行外派公司的岗位职责外,应根据自身岗位特性和集团对外派人员的要求,履行其相应的职责。
5.4.2经营管理类人员工作职责 (1)企业战略规划管理 (2)经营计划管理 (3)流程制度管理
(4)借贷、抵押、担保及股权投资、资本性投资项目的管理
下列重要事项,必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取得书面授权后才能办理,如有异常,需及时向集团报告:
a.外派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以及向金融单位的借贷事项。
b.外派企业以其名义及资产对外进行借款、抵押担保。
c.资本性投资项目中的技改项目(如生产线的改造、新置)、基础建设项目(如房屋建筑物修建)等,必须进行经济及风险评估、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项目的推进方案。 d.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如汽车、轿车、房屋建筑等)的添置(修建)、租赁等。 5.4.3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和集团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集团内部会计核算标准。
(2)根据集团财务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正确组织实施驻在企业内部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核算。
(3)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及内审制度,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随意核销费用,不准任意减增利润或亏损等。
(4)按时向集团上报各类财务报表,及时反馈驻在企业的经营及财务异常情况。
5.4.4技术人员工作职责
(1)根据外派公司的生产工艺、技术路线等,形成企业的正式规范性文件,并逐步形成技术管理制度,组织贯彻执行。
(2)根据公司技术发展方向,结合外派公司的环境特点,提出外派公司技术发展战略,寻求具有产业化前景的技术研发课题。
(3)协助外派公司实施技术保密及技术人才培养工作。
(4)定期就企业的生产工艺及技术发展,提出技改方案及合理化建议。
5.6情况报告
5.6.1外派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向集团报告个人工作情况和外派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的形式包括书面报告和当面述职,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或紧急事项,应及时报告,且不限报告形式。
5.6.2外派人员每年四次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具体时间应在每季度末月的二十五日前报告上季度的工作,其中一季度为报告全年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外派公司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股东关系、经营班子工作评价、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本人履行职责情况、业务活动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公司协助解决的困难、对该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建议等。
5.6.2 经营管理类、财务、技术类最高主管每半年需向集团所属中心事业部总经理(业务群直属外派公司直接向业务群执行总裁)当面述职。述职由集团统一安排,相对集中
时间、集中人员、集中地点进行,结合集团化管理的相关培训活动统一组织实施。
5.7对违反本规定,工作不称职、失职或不接受集团监督管理的外派人员,将对其实施通报批评、扣发补助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按集团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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