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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人员管理条例

时间:2022-04-15 22:46:49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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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银行信贷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MS)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安全运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CMS是农业银行为加强信贷科学管理、提高信贷决策水平而自行研制的信贷业务管理系统,是农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CMS为农业银行信贷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的软件,也是农业银行内部信贷业务考核的主要数据资料来源和依据。

第三条 CMS采用业务数据集中管理模式,在总行、各一级分行分别建立数据中心。总行数据中心是整个系统的网络管理中心和数据分析中心;一级分行是各省(区、市)分行的数据集中行和管理行。

第四条 CMS涵盖了农业银行目前开办的所有信贷业务,包括:授信、授权(转授权)、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信用卡透支、担保、以资抵债、或有资产垫款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部门包括:信贷管理部门和信贷客户部门(公司业务部门、个人业务部门、机构业务部门、农业信贷部门、房地产信贷部门、风险资产管理部门、银行卡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科技部门是指:各级行科技处(科、股)和运行中心。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所有运行CMS的各分支机构、部门、人员。

第二章 部门、人员及其职责

第七条 CMS实行总行统一组织开发,分级运行管理。

CMS的程序开发、版本升级和技术维护由总行软件开发中心负责;业务指导、需求补充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科技部门负责领导和组织辖区内CMS的培训、推广和运用,并对CMS的日常运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与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数据传输和查询。

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是CMS数据信息的管理维护部门,负责辖区内系统数据的整理、汇总和分析;信贷客户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日常客户信息、信贷管理信息和台账的录入更新工作,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科技部门负责系统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与保障工作,保证网络、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数据安全。

第九条 各级行要在信贷管理部门配备CMS运行数据监测管理人员,对本行的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做好记录,并及时提出检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 各级行要在信贷管理部门设立系统综合管-理-员,在科技部门设立系统维护员,分别指定专人负责。

系统综合管-理-员由下级行提出人选,上级行负责在CMS中登记注册。同一级行系统内注册的综合管-理-员惟一。系统综合管-理-员负责CMS中本级和下级行中机构、部门、人员注册以及机构调整等,并负责CMS中数据的月终处理和应用系统的升级。

系统维护员负责系统日终、月终、年终批处理,机构拆并处理,其他批处理操作;维护系统数据库;系统软硬件支持;网络监控;系统数据备份、灾难恢复等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运行日志,及时记录、解决技术问题,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系统综合管-理-员和系统维护员因公出差或有其他事项暂时离岗,要落实专人顶岗。系统综合管-理-员和系统维护员调离岗位,需通报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并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做好接岗人员的培训工作,脱岗后1个月方可离岗。

第十一条 系统用户分为信贷管理人员和非信贷管理人员。信贷管理人员指各级行行级领导、信贷部门所属人员;非信贷管理人员指除此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信贷管理人员和非信贷管理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由系统综合管-理-员按照本级行的部门分工、人员岗位进行设置。对于安装应用CMS的非信贷部门和人员,不得设置业务决策流程操作权限。对于营业单位的非信贷人员,不得设置台账管理和贷款分类权限。

第三章 机构、人员注册和授权(转授权)、审批权登记

第十二条 行、部门、人员注册

行注册。包括下级行和有信贷业务的营业单位,由上级行综合管-理-员按照批准设立的机构在CMS中登记。

部门注册。由CMS应用行综合管-理-员按照内部管理机构和职能登记(分信贷部门和非信贷部门注册)。

人员注册。由CMS应用行综合管-理-员在机构和部门中按照岗位进行注册(分信贷前后台人员注册、综合管-理-员注册、行级领导注册及非信贷人员注册)。

第十三条 授权(转授权)、审批权登记

授权(转授权)登记。由本级行有权部门指定人员,按照经批准的文件对下级行进行转授权登记和修改。

审批权登记。由本级行有权部门指定人员,按照经批准的文件进行登记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机构调整

机构合并和机构拆分。由系统综合管-理-员和系统维护员,根据上级行批准的机构合并和拆分文件,在至少有一名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合并和拆分操作。操作完成后,必须进行检查,无误后结束调整。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代码、密码管理

CMS操作人员代码(ID号)由系统综合管-理-员统一注册,初始化密码统一为11111111,操作人员取得代码后,应当立即登录,并马上修改密码。操作密码由操作人员自己掌握。

第四章 客户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客户必须按照CMS管理要求分配给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由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负责分管客户信息和相关信贷资料的录入工作。

第十七条 客户信息由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负责随时录入系统,并根据客户情况变化及时修改。内容包括:法人、自然人客户基本信息、担保人基本信息;客户财务信息,担保人财务信息;客户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客户经济大事记登记。客户信息要求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财务信息原则上要求按月登记,不允许拖延录入。

第十八条 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必须对录入客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录入前,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应对客户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与客户沟通并更改。

第十九条 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在年度终了,要报经上级行综合管-理-员同意,及时完成对客户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的批量处理。

第五章 决策流程管理

第二十条 应用CMS的分行,是否采取决策流程控制,由总行或总行授权一级分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在决策流程中,凡使用CMS系统的各级行领导、信贷人员等都必须按照信贷制度和系统程序的设置要求进行操作。录入CMS的数据一律由录入人负责,对系统的受理、调查、审查、贷款审查委员会记录登记、审批、报备、上报、下达等指令性操作,一旦指令被系统确认,即视为对录入人员具有行政和法律 效力。CMS记录的信息在信贷检查、考核、报备等管理工作中,与纸质文本记录的信息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台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CMS台账由营业单位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根据信用批准后的业务流程登记。所有的信用变化必须在业务发生当日实时录入。

第二十三条 在CMS中登记产生的信用合同和相关凭证要求使用机器打印,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手写合同和相关凭证。

第二十四条 每月营业终了,营业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和数据集中行综合管-理-员必须在管理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月终业务处理操作。

第七章 贷后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客户贷后检查记录,由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按照贷后管理制度要求的时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检查记录,由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按照项目进度登记。

第八章 贷款分类管理

第二十七条 CMS采用四级分类和五级分类方式登记贷款和或有资产垫款形态。系统分类结果为预分类,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负责根据有权分类认定人的分类结果进行登记。系统最终反映的分类结果,是上级行对信贷资产质量的考核依据。

第九章 数据资料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和信贷客户部门人员要按照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分别负责CMS数据的采集和录入。

第二十九条 CMS对客户信息的采集实行内部主办行制度。客户首次与农行建立信贷关系时,开户行即为主办行,此后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的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为辅办行。主办行是客户信息采集与管理的责任行,负责登记、修改各类客户信息,辅办行只登记客户经济大事记,不登记其他信息。客户多头开户的,主办行由上级行确定。

第三十条 数据资料的采集、加工、上报必须满足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的要求。其中,信贷数据资料的采集必须在业务发生的当天完成。

第三十一条 CMS数据资料的存储分为纸介质方式和电子介质方式存储。原始文本资料,包括客户基本资料、贷款调查报告、审查报告、贷款审查委员会决策(纪要)、审查意见以及合同、借据等信贷资料,均要存入客户档案,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同时登录CMS.信用终结后,相关信息在CMS中一般保存5年,并由综合管-理-员和系统维护员进行备份。

第三十二条 数据删除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删除达到保存期限的数据,需报上级行批准后方可进行,删除前要做好备份记录。

第十章 日常报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种信贷业务报表的内容与格式由农业银行总行统一制定、修改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应用CMS的分行,原则上取消信贷管理的各种手工报表。管理人员需要的报表,自行通过系统生成、下载 。

第三十五条 各一级分行系统综合管-理-员必须经常检查CMS数据质量。在汇总、上报数据、报表时,如发现错误,要立即电话通知有关信贷客户部门和人员进行更正,核对无误后上报总行。

第十一章 评价指标及参数维护

第三十六条 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指标由农业银行总行统一制定、修改和维护。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和风险预警指标仅供参考,各级行可根据信贷管理的需要进行等级设定、修改和维护,维护权由一级分行确定。

第十二章 上报人民银行

第三十八条 CMS应用行,要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由有权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向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上报数据。

第三十九条 负责向人民银行上报信贷信息的管理人员,对上报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要进行记录,并通知错误发生行纠正。

第四十条 对发生上报错误的行,信贷管理部门要及时查找问题,并向行长汇报问题原因及解决方法。

第十三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为保障网络安全,防止“黑客”入侵,严禁CMS网络与其他任何外部网络连接。

第四十二条 严禁在安装CMS的计算机上安装调制解调器拨号上Internet网。

第四十三条 严禁在安装CMS的计算机上安装任何游戏软件,一级分行每次向总行上报数据前都必须进行防病毒检查。

第四十四条 CMS操作和网络维护人员要爱护设备和网络,保持设备网络的良好状态。凡因人为因素造成设备和网络损坏的,由损坏人员赔偿。

第四十五条 CMS和数据是农业银行机密。严禁农业银行CMS技术设计管理人员对外泄露系统信息;严禁农业银行CMS用户对外泄露从CMS中获取的借款人信息和信贷业务信息。

第四十六条 使用CMS进行信贷业务操作的管理部门、营业单位人员要对操作密码严格保密,谨防泄露。CMS操作人员,对以本人代码(ID号)登录系统的信息和提出的决策管理意见负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处罚规定

第四十七条 使用CMS的管理行信贷部门、稽核部门和纪检部门,要加强对CMS数据真实性的检查监督,并依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处理CMS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CMS应用行,未在上级行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完成系统的建设,影响信贷数据的传输,造成数据严重缺漏、失实的;或对系统管理、维护不力,造成系统损坏、数据丢失、数据严重失真的,对该行和行长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行决定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第四十九条 CMS应用行,已按照系统配置要求安装打印设备,但未按规定采用系统打印信用合同和信用凭证,未经上级行批准而擅自采用手写方式的,对该行经办人员和主管领导通报批评。

第五十条 CMS应用行,已经上级行批准运行系统“决策管理”子系统,而不通过CMS网络上报决策信息的,对该行和行长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CMS技术维护部门,对系统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维护管理不善,没有按照系统运行要求按时进行日常业务批处理操作,影响系统应用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CMS综合管-理-员,未按要求注册系统应用部门和操作人员及设置部门和人员权限的,提出通报批评。未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及时上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数据的,视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对由于责任事故造成的上报失误,追究CMS综合管-理-员责任;对发生问题不及时解决,影响上报人民银行数据的行,追究行长和主管部门领导责任。

第五十三条 应用CMS的营业单位负责人(客户管理部门负责人),未按照客户管理分工,对客户进行分配管理,造成客户信息无人维护,信贷数据信息遗漏,上报数据失真,误导上级行决策的,对主要负责人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处理。

第五十四条 CMS应用部门,对系统运行中要求由本部门处理的业务,不能及时处理,影响业务进展的;或由于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或决策失误的;或按信贷规章和系统要求应录未录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处理。

第五十五条 应用CMS的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对分管的客户信息、决策信息、台账信息、贷后管理信息、贷款分类信息等不能适时登记,适时更新,造成系统数据信息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的,对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处理。

第五十六条 CMS使用人员应用非法软件或进行非法操作,对系统造成损害的;盗用他人代码(ID号)制造虚假信息的;泄露系统技术参数和系统客户信息与信贷业务数据的;负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为农业银行内部文件,外部引用无效。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2015-09-06 9:27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保证信贷业务的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合同管理是开发银行信贷管理的基础,信贷合同管理应遵循“统一法人,总行决策,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合同”,是指与开发银行信贷业务有关的借款合同、临时借款协议关、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提款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展期协议、变更协议等具有契约性质的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部门”,是指开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局、各分行及总行营业部。

第五条 开发银行信贷合同文本分为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和特殊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框架合同文本”,是指由总行拟定合同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由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以下统称分行)根据具体项目需要选择使用并可增加条款的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格式合同文本”,是指总行预先印制拟定、以印制文本或磁盘形式下发的信贷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特殊合同文本”,是指除“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以外的其他信贷合同文本。

第六条 根据开发银行信贷业务的需要,借款合同一律使用框架合同文本;其他信贷合同可以使用格式合同文本,但今后将逐步推行框架合同文本。

由于特殊原因不宜使用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的,可以使用特殊合同文本。

第二章 信贷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总行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全行信贷合同的法律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拟定、修改及执行情况的检查;

二、负责框架合同文本和负责格式合同文本的拟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和;

三、负责信贷合同谈判及签订工作的法律指导;

四、必要时参与特殊、重大信贷合同的谈判;

五、负责授权范围内负责信贷合同的法律审查;

六、负责指导信贷业务部门办理信贷合同公证及抵(质)押物登记事宜;

七、负责处理涉及信贷合同的重大纠纷和诉讼案件;

八、负责负责信贷合同管理的法律培训;

九、总行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信贷合同的业务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的审批;

三、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变更的审批;

四、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行信贷合同管理中涉及的保险、监理工作;

五、负责信贷合同的统计工作;

六、负责信贷合同理的备案;

七、负责监督、检查信贷合同的履行,协调信贷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总行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分行在信贷合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

二、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的审批;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信贷合同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信贷合同的统计、分析工作;

五、总行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信贷合同的谈判

第十条 信贷合同谈判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信贷业务管理的规定,以及正式的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开工报告及批复文件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信贷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是对贷款条件和合同条款的讨论和确认,其重点是围绕贷款风险点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分行负责信贷合同的具体谈判工作,总行法律事务局、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对信贷合同的谈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承办分行接到贷款承诺函后,应对贷款条件进行在确认,即应开始合同谈判;合同谈判涉及其他单位时,其他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谈判过程中如遇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内容不符的情况,各分行应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及贷款审查局协调;如协调未果,由贷款审查局报总行贷委会决定。

第四章 信贷合同的审批

第十四条 信贷合同的审批权限

一、固定资产贷款

1、贷款金额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信贷合同,由承办部门填报《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分行审批时使用)(附件一),由分行自行审批;

2、贷款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信贷合同,由承办分行填报《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报总行审批时使用)(附件二),报总行信贷管理局;总行信贷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送总行法律事务局进行法律审查;总行法律事务局审查通过后,由总行信贷管理局批准。

二、其他种类贷款

其他种类贷款的审批权限按照开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协议及质押协议)应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规定进行审查。

信贷合同送审时,应随附以下材料:

一、《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

二、借款申请书和借款申请书中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贷款承诺函;

四、贷款条件评审报告;

五、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

六、信贷合同谈判情况说明;

七、其他审批时需要的材料。

第十六条 信贷合同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在《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中对以下问题作专门说明:

一、贷款项目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二、合同内容是否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的要求相符;如有调整,应说明调整内容;

三、合同内容是否与总行颁布的框架合同文本条款原意有重大出入;

四、框架合同文本中增加或删除的条款。

第十七条 信贷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使用文本是否正确、规范;

2、合同附件是否齐备;

3、主、从合同相应内容是否一致;

4、合同主体是否依法设立并年检合格;

5、贷款项目是否超越对方法定经营范围;

6、贷款项目是否已办妥相关的审批手续;

7、借款人、保证人是否符合开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

8、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定;

9、合同内容是否符合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的要求;

10、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11、合同内容、数字填写是否翔实、准确;

12、有无损害开发银行权益的条款;

13、违约处罚措施、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合法、有效;

14、代理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代理书;

15、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

承办分行应对信贷合同进行全面审查,保证信贷合同的合法性、准确性;

总行信贷局应从信贷业务管理的角度对报批的信贷合同进行审查;

总行法律事务局应对报审的信贷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八条 信贷业务部门应分别制定本单位信贷合同审批制度,明确信贷合同主办部门或人员的岗位职责、任务以及信贷合同审批部门或人员的岗位职责、权限。

信贷业务部门制定的信贷合同审批制度应报总行法律事务局备案。

第五章 信贷合同的签订

第十九条 开发银行发放贷款必须签订借款合同,不得发放无借款合同的贷款。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签订借款合同,而又必须发放贷款的,可先签订临时借款协议。

借款合同应明确提款计划和还款计划,并约定具体日期。个别项目无法确定具体提款时间和数额的,在借款合同中应规定各年度用款总额,并采用在年度内签订提款协议的方式明确具体提款时间和数额。提款协议原则上由分行自行审批。分行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提款协议报总行信贷管理局。

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还款计划原则上应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的要求相符。如确需调整,应在合同报批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信贷合同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本办法规定审批通过后,应方可签订。

第二十一条 签订信贷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填写《信贷合同文本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并分别报送总行法律事务局或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备案。时,各方应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信贷合同应加盖骑缝章。

开发银行签订信贷合同一律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分行负责信贷合同的具体签订,总行法律事务局、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对信贷合同的签订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信贷合同必须填写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方法按照总行有关合同编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贷合同的履执行

第二十四条 信贷业务部门应按照信贷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充分行使权力利,并负责督促对方当事人全面履行信贷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分行负责合同的具体履行工作,如对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与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及时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必要时商总行法律事务局采用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第七章 信贷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信贷合同的变更包括信贷合同的当事人变更、贷款展期、借款合同提款计划或(和)还款计划的调整及其他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 变更信贷合同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原信贷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信贷合同变更的审批程序,按行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信贷合同文本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九条 框架合同文本的制订

框架合同文本的制订,由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拟订初稿;初稿送信贷业务部门征求意见后,由总行法律事务局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送审稿报行领导审查批准后颁布使用。印发???

第三十条 框架合同文本的修改

已批准使用的框架合同文本如需统一修改,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框架合同文本的废止

已批准使用的框架合同文本,因各种原因已无法继续使用的,由总行法律事务局报行领导批准后废止;

第三十二条 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特殊合同文本的制订

一、信贷业务部门如需使用特殊合同文本(包括对格式合同文本进行修改、补充)的,应将文本草案及相关材料送总行法律事务局审查;

二、特殊合同文本一事一订,未经总行法律事务局审查同意,不得重复使用。

第九章 信贷合同文本的印制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信贷合同文本的印制

信贷合同文本采用计算机输出方式印制。

信贷合同文本的规格、字体、排版格式、用纸、装订等由总行法律事务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信贷合同文本的使用

信贷合同文本的使用必须符合各类信贷合同使用说明的要求。

第十章 信贷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信贷合同的档案管理工作应严格遵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信贷合同签订后5日内,签订部门应将信贷合同副本分送本单位综合计划部门、财会部门、资金部门及其他需要备案留存的部门;信贷合同签订后10日内,签订单位应将信贷合同副本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备案;信贷合同正本应根据行内有关规定归档。

第三十八条 信贷合同的保密管理工作应严格遵照《国家开发银行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信贷合同管理的检查

第三十九条 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检查全行信贷合同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定期检查各分行信贷合同的谈判、审批、签订及履行。

第四十一条 分行负责定期检查本单位的信贷合同管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分行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的信贷合同管理情况报送总行法律事务局,由总行法律事务局汇总并结合全行信贷合同检查结果,形成年度报告,会签总行信贷管理局后,报总行领导。

第十二章 违规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按行内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外汇信贷合同管理办法由总行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信贷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法律事务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开发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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