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人事资料>员工管理>《国防计量人员管理条例

国防计量人员管理条例

时间:2022-04-15 22:44:46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国防计量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宪法法律共1部

宪法法律共1部

行政法规共1部

第二章 计量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部科技局统一监督管理我部计量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部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条例,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部计量发展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部各级计量机构的工作,组织建立、调整部计量管理和量值传递系统。

(四)组织和检查部内重大计量活动。

(五)组织部管计量测试科研成果的鉴定。审批部颁计量检定规程。

(六)审定贵重、精密计量测试设备的引进。

(七)协调与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和其它部门计量机构的业务关系。

(八)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航空计量技术中心在部科技局领导下,负责我部的量值传递、计量测试研究和技术业务管理。中心应设立中心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部计量机构制定部计量工作有关的方针、政策、条例。

(二)协助部计量机构制定计量测试技术的科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计量网点的建立和调整方案。

(三)协助部有关司、局审查部属区域站及重点厂、所单位计量测试技术的发展规划、技术改造方案以及重大引进项目中有关计量的项目,并负责相应项目的技术咨询。

(四)研究建立我部需要的计量标准和量值传递系统,对区域计量站和相当于区域站标准的单位进行量值传递。负责部内科研、生产、试验、使用等单位的量值统一和技术仲裁工作。

(五)承担并组织计量测试理论、方法的研究、计量测试技术的开发以及有关计量仪器、设备的研制,组织部级检定规程的制定和实施。

(六)开展计量标准器和精测设备的修理工作,组织部分计量器具零备件的生产、引进。承担部分进出口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

(七)承担大型试验的计量工作,参与重要产品的质量、精度和重大事故的分析。

(八)负责我部区域计量站及各单位计量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并负责有关计量测试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组织计量测试技术的经验交流。

(九)组织计量测试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

(十)搜集国内外计量测试技术情报,编辑出版计量技术和计量管理刊物。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流量计量站为部级计量站,是304所流量专业的补充部分,负责部内该专业的量值传递和业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航空管理局(基地)应设计量机构或人员,统一管理本地区(基地)所属单位的计量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计量管理办法或细则。负责监督、检查、协调本地区部属区域站及各单位计量机构的计量工作。

(二)组织本地区的重大计量活动。协调与所在地区其它计量机构的业务关系。

(三)在当地国防科工办的统一协调下开展计量工作。

(四)承办上级计量机构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区域计量站是负责量值传递和计量技术业务管理的计量技术机构,属科级单位。所在厂、所应加强领导,指定一名厂、所级干部主管区域站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本站的计量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地区的需要研究建立计量标准。负责本地区的量值传递,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及科研、生产、试验、使用等单位的量值统一和技术仲裁工作。

(三)对本地区所属各单位计量机构进行业务监督指导。培训、考核有关计量人员,组织技术交流。

(四)承担或参与有关产品、科研成果、进出口计量器具的鉴定、验收。参与有关产品的质量、事故分析。解决有关计量测试问题。

(五)组织本地区协作组活动。

(六)承办上级计量机构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厂、所应设立与科研、生产相适应的集中统一的计量机构。统一负责本单位的计量工作。该机构也是厂、所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之一。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建立、健全各项计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根据本单位的需要建立计量标准和相应的量值传递系统,确保量值的统一。

(四)负责检定、修理本单位的计量器具。保证在用计量器具的合格率、受检率和配备率达到规定的要求。

(五)开展计量测试技术的研究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解决本单位的计量测试和修理问题,负责量值统一和技术仲裁工作。参与产品定型和产品质量分析。

(六)制订本单位检定规程。培训、考核计量人员。

(七)统一管理和规划本单位的计量器具,负责制订本单位计划器具的购置计划,负责计量器具的入库验收、分配调剂、更新报废、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八)监督指导使用人员正确使用计量器具。

(九)承办上级计量机构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各院校的计量工作应由相应机构统一管理。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可分别设立。其主要职责与第十一条同。

第三章 计量标准,计量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十三条 各级计量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与科研、生产相适应的计量标准。并经上一级计量技术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各级计量机构最高计量标准不准重复建立。我部最高一级计量标准接受国家基标准的传递。

第十四条 执行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计量标准器、配套设备、计量人员、环境条件和技术资料,经上级计量机构组织参核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检定规程。凡无上级计量部门颁发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各厂所根据需要可自行制定暂行检定规程,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应做好入库检定,发放检定,周期检定。使用时应具有合格证。不合格或超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因闲置或其它原因停用的计量器具应有停用标记。启用时应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凡与产品参数或工艺参数有关的无法检定或校准的计量器具,由本单位计量部门提出,商得设计、工艺部门同意,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计量部门作出专门标记,方可使用。

凡不宜定期检定的专用计量器具,由计量部门报请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纳入不定期检定。该类计量器具应有不定期检定标记,使用单位需要时可随时送检。

第十八条 使用计量器具,应严格执行使用、保管、维护制度,合理选择计量器具。贵重、精密的计量器具应建立使用登记本,并指定专人维护。

第十九条 降级的计量器具应作降级标记,报废的计量器具应隔离,交本单位计量机构处理。

第二十条 引进精密贵重的计量器具,应实行统一规划,全面安排。经部计量机构审定同意后,方可引进。

第二十一条 院校用于科研、生产的计量器具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用于教学属演示性的计量具器可由各院校自定管理办法。

第四章 新型航空产品及重大课题的计量保证

第二十二条 承担研制、试验新型航空产品及重大课题的单位,要有一名副总设计师或设计师负责计量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提出研制航空产品和课题对计量的要求。

(二)会同计量机构,制订研制航空产品和课题的计量方案,并纳入规划和试验大纲,明确计量经费的分配。

(三)计量机构应保证组织好量值传递的统一工作,并实施计量方案中规定的项目。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09-06 13:34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含设计、试验等,下同)、生产、服务中实现产品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监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的科研、生产、服务中的计量活动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五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对军品科研、生产中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使用单位提出,经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坚持面向科研、面向生产、面向使用;坚持军用与民用相结合、计量与测试相结合、服务与监督相结合、内部与外部相结合,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 计量管理机构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 、法规 ,拟定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建立与调整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

(四)组织研究、建立与保持国防科技工业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组织国防最高计量标准以外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测试系统考核和计量人员考核;

(五)组织实施从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校准、测试的校准实验室和测试实验室认可;

(六)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制定和贯彻实施;

(八)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国际计量技术合作与交流;

(九)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能和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授权,对本地区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

(二)监督检查和协调本地区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人员的考核工作;

(四)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第九条 军工集团公司计量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对本集团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本集团计量业务技术活动,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第十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含委属各高校),依法对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自主管理,保证产品的测量质量,接受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其他承担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按本规定的要求,对本部门(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计量技术机构

第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接受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其职责是:

(一)研究、建立国防科技工业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并保持其服务能力;

(二)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的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工作,根据委托承担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纠纷的仲裁检定;

(三)根据委托承担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人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的技术考核;

(四)跟踪国内外计量测试新技术,研究新的测量理论与方法;

(五)研究产品科研、生产、使用中的关键计量测试技术,专用测试设备及其校准手段和方法;

(六)承担型号试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检查与保障工作;

(七)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区域校准实验室,在业务上接受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的指导。其职责是:

(一)研究、建立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并保持其服务能力;

(二)承担军工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其委托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与校准工作,承担产品质量保证中的测试任务;

(三)根据委托承担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人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的技术考核。

第十四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所承担科研、生产和服务任务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的指导。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提高设计、工艺及管理人员的计量意识;

(二)负责本单位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校准、测试工作;

(三)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及专用测试设备的量值准确和测量数据可靠。

第十五条 国防科工委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布局和任务的需要,对批准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计量标准器具

第十六条 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器具,须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审查,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十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的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国防科技工业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校准装置、测试系统,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用于量值传递的有证标准物质,作为计量标准器具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计量检定与校准

第二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建立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测试系统,以及用于产品性能评定、定型鉴定和保证安全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实行计量检定。其他用于产品科研、生产、服务的工作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应按规定实行校准。经检定或经校准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计量检定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国家未制定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的,按照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器具等级图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不能满足国防科技工业的特殊使用要求的,计量检定按照国防科工委制定的计量检定规程进行。

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器具等级图和计量检定规程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计量器具的校准按照校准技术规范进行。校准技术规范可由国防科工委、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或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制定,经组织技术评审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校准人员,必须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六章 计量保证

第二十四条 武器装备重点型号设置的型号计量师系统(或型号计量工作系统),负责重点型号的计量保证工作。其职责是:

(一)提出型号研制过程中总体或分系统对计量测试工作的要求;

(二)根据型号总体或分系统的技术指标,提出计量测试的技术指标要求;

(三)提出型号总体或分系统研制过程中需要研制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专用测试设备的研究课题,并组织落实承担单位及有关保障条件;

(四)组织协调型号总体或分系统研制过程中的计量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型号研制单位的计量机构,根据型号计量师提出的计量测试技术指标,制定可行性论证方案,并组织实施。

型号试验单位的计量机构,根据型号计量师提出的计量测试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型号设计定型前,研制单位的计量机构应对定型组织批准的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控制状况和计量技术文件(包括计量检定规程、校准技术规范)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型号试验时,计量工作应列入型号的试验大纲或试验计划;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进入试验基地(靶场),必须进行计量检查。

第二十八条 生产单位必须按照产品的技术指标和工艺规范的要求,配备满足生产要求的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

第二十九条 生产单位向使用单位交付型号产品时,按合同向使用单位交付的专用测试设备及其技术资料,应符合相应的计量规定。

第三十条 产品的质量评定、成果鉴定,必须经产品的研制和生产单位的计量机构进行计量审查,并对其测量方法的正确性和测量数据的可靠性签署意见。

第三十一条 产品的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凡涉及产品技术指标量值的准确度及可信性,必须经技术能力满足要求的计量机构签署意见。

第三十二条 用于产品设计定型、生产定型、质量评定和成果鉴定的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必须经过检定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证书注明的有效期内使用。

第三十三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引进技术和仪器设备时,应同时引进必要的计量保证手段和技术资料;有关计量机构应当对引进技术和仪器设备的计量保证条件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承担的重点工程项目,应参照武器装备型号计量师制度,设置工程项目计量师,确保测量数据准确,质量可靠。

第三十五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在型号和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时,相应的计量机构应对其技术指标的计量保证手段进行审查;当不具备计量保证手段时,负责可行性论证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证。

第七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组织建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监督机制,对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服务全过程的计量工作,按领域、分层次实施监督。

第三十七条 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建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员队伍,依法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实施监督。其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和测试人员资格的有效性;

(三)监督检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的考核情况及测量设备的控制状况;

(四)监督检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和测试实验室的能力保持状况和资格的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 承担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任务的人员,必须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资格。

第三十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依据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通报。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开展计量检定、校准,计量人员和计量标准考核,校准实验室和测试实验室认可工作,参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其他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任务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计量人员管理条例】相关文章:

计量人员岗位职责12-06

计量人员岗位职责10篇03-14

员工管理条例05-09

超市员工管理条例05-08

餐厅员工管理条例05-09

临时员工管理条例05-09

物业员工管理条例05-09

员工辞职管理条例05-09

员工宿舍管理条例05-10

餐饮员工管理条例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