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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离岗离职安全管理规定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规范集团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完善和明确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手续和流程,界定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与集团公司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 定义与分类
1、定义:离职是指员工本人或集团公司因各方面的原因而产生的一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2、分类:员工离职分以下四种
2.1辞职:员工以合法的理由终止、解除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关系。
2.2辞退:集团公司以合法的理由终止、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2.3除名: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不再具备员工应有的条件,取消其在集团公司员工的资格。
2.4自动离职:员工无故连续旷工3日以上,或半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
第四条 辞职
1、员工因合法的理由需要离职,到人力资源部领取或在集团公司OA系统上下载《员工离职申请表》并填写完整,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离职申请。
2、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须提前3天,试用期后辞职须提前30天提出申请。
3、离职(留任)面谈。用人部门负责人接到所属员工《员工离职申请表》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回应,并与辞职员工进行离职(留任)面谈,将面谈结果和处理意见上交人力资源部。
4、离职调查
人力资源部接到《员工离职申请表》后就辞职员工的辞职理由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处理意见。
5、批准权级
5.1试用期内、四级工程师、三级工程师、初级职员等级别的员工辞职,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5.2二级工程师、中级职员、工程项目管理类普通员工辞职,二级公司总经理批准,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5.3一级工程师及以上、高级职员及以上、工程项目管理类经理级及以上、行政管理类副职及以上员工辞职,经集团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由集团公司总裁批准。
5.4管理部门中级职员及以下级别员工辞职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6、离职交接
6.1员工辞职申请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门和辞职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交接。
6.2完成工作交接后,用人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为辞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6.3没有完成工作交接或没有用人部门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不得办理辞职员工的离职手续。
7、离职手续办理
7.1人力资源部接到用人部门同意办理辞职员工离职手续的书面通知后的当日,向辞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
7.2人力资源在30天内将辞职员工个人档案、资料、社保关系按规定转出。如有注册资格的,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出。
7.3涉及经济补偿的,按《劳动合同法》及集团公司办公会决定,2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济补偿的计算和支付。
8、辞职员工提交辞职报告后30日内(试用期内员工提交辞职报告后3日内),仍应坚持岗位工作。未经上级领导批准,私自离岗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条 辞退
1、用人部门因合法的理由需要辞退员工,到人力资源部领取或在集团公司OA系统上下载《员工辞退申请表》并填写完整,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辞退申请。
2、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内员工职须提前5天,试用期后辞退须提前40天提出申请。
3、辞退调查
人力资源部接到《员工辞退申请表》后就辞退员工的辞退理由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取得辞退理由的事实证据,签署处理意见。
4、批准权级
签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辞退,须经集团公司办公会批准。
5、经集团公司办公会批准的员工辞退申请,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法务安全干事、用人部门,以协商解除(达成《协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劳动仲裁或法集团公司判决等方式,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6、离职交接
6.1通过协商解除、劳动仲裁或法集团公司判决同意辞退的,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门和辞退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交接。
6.2完成工作交接后,用人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为辞退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6.3没有完成工作交接或没有用人部门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不得办理辞退员工的离职手续。
7、离职手续办理
7.1人力资源部接到用人部门同意办理辞退员工离职手续的书面通知后的当日,向辞退员工出具离职证明。
7.2人力资源在30天内将辞退员工个人档案、资料、社保关系按规定转出。如有注册资格的,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出。
7.3涉及经济补偿的,按《劳动合同法》及集团公司办公会决定,或劳动仲裁、法集团公司判决书,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济补偿的计算和支付。
第六条 合同到期
1、人力资源部于员工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前4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门和员工本人。
2、用人部门与员工必须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做出是否续约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
3、如用人部门与员工有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做出是否续约决定并通知人力资源部,按不再续约处理。
4、如双方都有意愿续约的,由人力资源部按《劳动合同法》及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续约手续。
5、如用人部门或员工有一方提出不再续约,按本办法第四条辞职的有关流程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条 除名
1、员工除名由集团公司办公会决定,并向集团公司职代会、工会通报。
2、人力资源部于一周内将除名决定送达并通知员工本人。如不能送达和通知员工本人的,将除名决定刊登媒体公告,视为送达并终止劳动关系。
3、员工除名后的离职手续按本办法第四条第6项、7项办理。
4、被除名的员工,不享受任何离职经济补偿。
第八条 自动离职
1、用人部门一旦发现员工出现自动离职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并附考勤资料。
2、员工出现自动离职现象的,扣发当月职位工资。
3、经用人部门或人力资源部与员工本人联系并要求其回部门上班,员工仍不能回到岗位工作的,自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津补贴和停缴“五险一金”。
4、自动离职员工应自接到人力资源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办理的,集团公司将刊登媒体公告终止劳动关系。
5、自动离职员工,不享受任何离职经济补偿。如因自动离职对用人部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九条 本办法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由集团公司发布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人员离岗离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院计算机信息安全工作,更好的服务于我院信息化建设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本单位的计算机与网络信息安全,适应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需要,防止计算机网络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人员离职之后仍对其在本部门任职期间承诺或负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的义务,直至该秘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而无论离职人员因何种原因离职。
第三条、离职人员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原部门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标、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本院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四条、离职人员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本院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本院的财务,包括记载着本院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离职人员自备的,则视为离职人员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本院,本院应当在离职人员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离职人员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但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可以由本院将秘密信息复制到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下离职人员无须将载体返还,本院也无须给予离职人员经济补偿。
第五条、离职人员离职时,应将工作时使用的电脑、U盘及其他一切存储设备中关于工作相关或与本院会有利益关系的信息、文件等内容交接给本部门领导,不得在离职后以任何形式带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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