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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基地管理人员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院实训基地是对学生进行专业岗位技术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实践教学单位,是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其教学基础设施与工作状况直接反映学校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必须重视和加强实训基地的领导、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 学院实训基地是高等职业教育机构中教学实体之一。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三条学院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四条 为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全面规范实训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
第五条 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为:完成实践教学任务,承担高等职业教育学历、非学历职业技术技能培训;负责专业技术技能鉴定考核工作;进行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逐步发展为培养高等职业教育人才的实践教学、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和高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重要基地。
第六条 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1.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专业技术技能培训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实训教材。
2.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专业岗位群的技术技能要求,制定实训计划和方案。
3.按照专业岗位群的实际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和实施模拟专业岗位技术培训。
4.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新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容。
5.组织进行专业技术技能资格鉴定工作,颁发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6.承担对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培训。
第七条 实训基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高等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应用研究,努力实现产学研相结合,在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八条 实训基地要不断充实与改进培训内容,改革培训方法,培养学生职业技术技能及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全面提高 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 实训基地建设
第九条 高等职业教育是“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人才”。因此实训基地的建设要突出以下特点:
1.在实训过程上要具有专业基本技术技能的仿真性。使学生按照未来专业岗位群对基本技术技能的要求,得到实际操作训练。
2.在技术要求上要具有专业领域的先进性。使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学到和掌握本专业领域先进的技术路线、工艺路线和技术实际应用的本领。
3.在内容安排上要具有综合性。使学生通过实训不仅掌握本专业的核心技术和技能,而且熟悉和了解与专业相关的技术和技能。得到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综合素质的全面培训。
4.在环境和总体设计上要具有社会开放性。不仅能承担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基本技术技能实训,而且能承担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的培训任务,使学校实训基地紧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联系。
第十条 学院既要重视和加强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又要重视和加强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校内实训基地主要是对学生进行专业岗位群基本技术技能的模拟实操培训,校外培训基地则是对学生直接参加生产和实际工作进行现场培训。校内、外实训基地相辅相承,紧密结合,以全面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校级实训基地主要是由学校或社会投资,面向本校师生,在技术和管理上更具有本校性质和专业特色的实训基地。专业实训基地主要是针对某一专业特殊需要,为本专业人才培养服务的实训基地。
第十二条 实训基地建设要根据经济发展和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强化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在建设的同时,尽快建立起自我运作、自我建设、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实训基地建设要通过学校自筹、实训基地自筹、校企共建、学校与科研单位或行业联合等多渠道筹集经费,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道路。
第四章 实训基地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学院要加强对实训基地的领导和管理,要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解决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训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要根据实训基地的特点和需要建立既具有教育教学特征,又具有社会专业实际工作特征的强有力的实训基地组织管理机构。要选派数量适当、思想品质好、专业理论水平高、专业技术能力强和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实训基地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以保证实训基地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及实训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十五条 实训基地要建立科学、有效、严格的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有落实的培养师资计划和实施措施,实训基地人员,特别是实习指导教师要有合理的学历、技术职务和技能结构,以保证实训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实训基地建设的不断加强。
第十六条 实训基地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建设科学、健全、严格的实践教学制度。建立健全规范且能严格执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规程等教学文件。要建立职业技术技能、职业综合能力、职业素质有机结合的实训教学体系,并具有组织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教学质量检查、监督、保障、调控体系,并具有规范的教学过程运行管理制度。要深化教学改革,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七条 实训基地要建立完善的设备设施及物资管理制度。做到帐、物、卡相符,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建立仪器设备专人管理和技术档案制度,实现现代化管理,不断提高设备设施的利用率。
第十八条 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建立实训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九条 校外实训基地要签有合作协议,其管理按实训基地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要有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制度和措施。校外实训基地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合作双方同意。
第五章 实训基地检查
第二十条 要建立实训基地检查、验收制度。实训基地基本建成之后,要依据实训基地建设方案和有关规定对各实训基地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对实训基地运行及教学质量进行检查。
培训基地管理人员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各类培训资源,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管理科学、运作规范、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体系,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序开展,切实提升培训质量,根据《玉溪市 干部教育培训“十一五”规划》(玉发[2015]11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玉党人才[2015]1号)精神,结合玉溪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基地是各类干部队伍拓展专业知识,改善知识结构,加强党性修养 ,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重要场所。经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认定的培训基地不改变其原来的行政隶属关系 ,在干部教育培训及相关业务上接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培训基地应重点围绕“三支队伍”(党政干部队伍、企业经营管理 人员队伍、专业技术人员 队伍)和“四类人才”(农村实用人才、技能型人才、中小学师资人才、医疗卫生人才)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培训基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培训基地分市、县(区)两个层次。市级基地应按培训管理机构要求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各级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任务;受培训管理机构的委托,承办省级、市级各类人员高级研修班及其他各类培训班。县级基地主要受培训管理机构委托,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任务。
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特点,培训基地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基地;
(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基地;
??(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四)技能型人才培训基地;
??(五)综合类人才培训基地。
??第五条 培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干部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划,按照一定分类和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培训管理机构做好各类培训的组织管理、规划实施、考试考核等工作。完成培训管理机构下达的各项培训任务。
??(二)在培训管理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主要承担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基地经批准可接受其他地区、其他单位委托的培训任务。
??(三)结合行业特点,积极开展社会培训市场需求调研,做好年度培训计划 和课程目录的编制工作。
??(四)认真做好在基地接受教育 培训各类人员的考试考核、建档登记以及培训效果评估 反馈等工作;按要求及时向培训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教育培训的情况。
??(五)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和创新培训教育新模式,不断强化和规范基地的软硬件建设和管理。认真做好师资队伍和培训教材体系的规划和建设。
??(六)充分发挥在师资、硬件、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农村基层、非公有制企业 及其他所有制经济单位的人员提供教育培训、科研信息服务等,更好地为我市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 鼓励我市各类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培训教育活动,有培训资质和条件的可申报成为培训基地。
??第二章 培训基地的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各级党校、行政学院 (校),各类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具备社会力量办学 资质和条件、有能力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均可申报。
??(二)培训基地应有相对固定用于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场所和相应的教学设施。每个基地至少应有一间能容纳30人以上的教室,具备实施现代化远程教育的基本条件。
??(三)培训基地应有一支相对稳定、具备实际授课能力和教学经验、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每个培训基地应有与所承担的专业类别和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一名以上专职教师和两名以上兼职教师。市级培训基地的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的人员应占20%以上;县(区)级培训基地的教师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占10%以上。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跟踪新理论、新政策、新知识、新科学和新技术的能力,并能从理论到实践传授给学员。
??(四)培训基地应有与所承担的专业类别、教学任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应配备教学投影仪 、录音机、录像机 、电视机、计算机等教学设备及相适应的实验仪器 设备。应有与所承担的专业类别、教学任务相适应的各类图书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各种报刊资料。
??(五)培训基地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制度。应配备一至二名专职的培训管理人员。
??第八条 培训基地的申报审批程序:
??各培训机构在申报时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对自身的资质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填写《玉溪市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申报审批表》、《玉溪市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师资情况统计表》和《玉溪市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教学设施情况统计表》,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以正式书面形式向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培训基地正式申请文件一式三份;
??2、《玉溪市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3、申请单位情况说明材料一式三份;
??4、《玉溪市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师资情况统计表》一式三份;
??5、《玉溪市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教学设施情况统计表》一式三份。
??(三)培训管理机构对所报材料进行审议,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审验,以确定是否批准。
??第九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管理机构将发文予以认可,授予《玉溪市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牌匾和证书,并进行统一编号和登记。未经认可的培训机构,不得以干部教育培训的名义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条 经单位申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实地审验,确定玉溪党校(市行政学院、市社会主义学院)、玉溪市大营街 干部感受教育基地、玉溪市乡镇企业培训中心、玉溪市农业科学 研究所、玉溪市林业技术推广总站、玉溪市人民医院 、玉溪市卫生学校、玉溪师范学院 成教院、玉溪市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玉溪市工业财贸学校 、玉溪市人力资源主市场和玉溪市继续教育协会共12家单位为首批市级重点培训基地。
??上述重点培训基地的分类及培训范围说明见附表一《玉溪市首批市级重点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名单》。
??第三章 基地培训业务运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课程目录编制及审批备案机制,禁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实行培训业务运作双轨制 。
??一是自主培训制。各基地应结合培训管理机构发布的培训要点、基地实际及培训需求市场调研情况,自主编制培训计划 和课程目录,并按时报培训管理机构审批备案。
??培训计划分为短期计划与年度计划。年度计划于每年12月20日前申报,未列入年度计划以及根据实际需要办班的,以短期计划的形式于每期培训开始前10日申报。备案时应填写《玉溪市干部教育培训班申报备案表》。
??培训课程目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各类短期培训班设置的课程目录,随短期培训计划 一同申报;
??(2)培训基地每年度开设的主要专业课程目录,随年度培训计划一起申报;
??(3)培训基地向培训管理机构申报的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选修课程目录,随年度培训计划一起申报。
??二是承接培训制。各基地可根据自身的比较优势 和条件,在找准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年度培训需求的基础上,承接相关单位和部门委托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二条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干部教育培训重点项目招投标制度,实行培训基地先获得资质认可再承担培训任务的工作机制。
??培训管理机构每年向各基地发布重点培训项目目录,由各基地自主选择目录中的培训项目,并向培训管理机构报送培训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培训课程设置、选用教材、师资配备、教学实施方案、培训经费情况、学员考勤管理等。培训管理机构从不同基地的方案中择优确定最终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以公务员初任、任职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为重点,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目标考核管理和干部自主选学机制。
??公务员初任、任职培训实施学分目标考核管理。采取公共科目与选修科目相结合、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和集中考试、统一考核的管理模式。培训内容以必修课程为主、专题讲座和选修课程为辅。由培训管理机构指定培训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及学分标准,统一安排专题讲座。要求每位学员必须修完指定的必修课程,并根据自身兴趣爱好和发展方向选修两门以上课程,参加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专题讲座,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相应学分,并予以任职和定级。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施年度学分目标考核的管理模式。其学分标准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必修课程学分:主要指参加政府人事部门每年组织的公共科目培训取得的学分;
??(2)选修课程学分:主要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经培训管理机构审批备案、由培训基地组织 的选修课程培训取得的学分。
??(3)专业培训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岗位培训、在职进修、出国培训等课程取得的学分。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继续教育学分标准由培训管理机构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后于每年初公布。
??第十四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登记认证机制。
??培训基地举办的经培训管理机构审批备案的各类培训,均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以记载培训组织情况和学员学习情况(包括学习内容、学习成绩、学时学分、学籍档案等内容)。培训结束后,应授予参训学员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或培训登记卡,作为其到培训管理机构登记认证的凭证。
??《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接受培训教育情况的重要凭证。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参加各培训基地组织的培训后,应将培训内容和考核结果在培训教育证书上登记,并予以连续记载。
??其他各类人员的培训教育登记,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建立培训教育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各类人才在培训基地接受培训教育的情况,应作为职务晋升、年度考核、职称评聘、人才流动 的重要条件之一。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教育学习、未完成规定学时学分、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技术等级,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
??第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培训基地建立各类人才培训网 络平台,积极开展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 ,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信息化水平。
??组织部 、市人事局将以建设维护水平较好、网络技术先进、系统功能全面、教学内容丰富、管理科学规范的网站为平台,建立“玉溪市干部教育培训网”,充分整合各培训基地的网络培训资源,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十七条 各基地应组织培训教育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跟踪最新的政策理论、专业知识和科技信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科研生产和各专业人员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写开展培训教育所需要的讲义和资料,供参训人员学习参考。
??第四章 培训基地的管理
??第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日常管理由中共玉溪干部教育委员会授权成员单位中共玉溪组织部、玉溪市人事局 负责。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全市培训基地。制定有关基地的管理规定,检查、指导、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确定干部教育培训公共必修课程目录,审定培训基地选修课程目录;组织基地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指导培训基地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统一对全市教育培训基地进行认证管理和年度检审;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基地先进的管理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基地和管理人员。
??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确定本行业教育培训专业课的培训科目;指导隶属本部门的培训基地做好本行业教育培训的计划编制和组织申报工作;协助同级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培训基地进行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与探索。
??第二十条 建立培训教育工作统计制度 。培训基地组织培训的基本情况实行年报制度。各基地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组织培训的人数、时间、内容、办班种类、形式和经费管理等情况报组织部、市人事局。报送时应填写《玉溪市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年度培训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的备案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
??各培训基地应高度重视、加强规划,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培训师资队伍。各行政学院(校)和其他培训施教机构,要逐步建立起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实行教师进修考察,通过各种途径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有计划地选聘党政领导和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任兼职教师,建立培训教育师资库,实施师资资源共享。
??培训机构在申报建立培训基地时,应如实填写《玉溪市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师资队伍情况统计表》,报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培训基地应按年度报送基地师资队伍的变动情况(包括人员增减、学历专业层次变更情况)和培养计划,以利于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的动态更新。
??第二十二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经验定期交流机制。各基地应根据干部教育培训的特点,积极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在培训实践中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式,并不断探索和尝试新的教学方法,努力解决教育培训中出现的新问题。
??建立培训基地年会机制。每年度组织各基地召开工作年会,搭建一个有利于交流与合作的平台。
??第二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审批的专业内容、施教范围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不得超范围培训。确需增开新专业、扩大培训范围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组织部、市人事局申报审批,未经批准的培训专业、施教范围不得以干部教育培训的名义招收学员,其学习内容和成绩也不能进行登记认证。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培训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培训基地应按有关要求,保证培训教育正常的工作经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也不得摊派或转嫁负担。凡需要收费的各类培训,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培训基地资格有效期管理制度。经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认证成立的培训基地,其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时基地可根据实际决定是否继续申报。培训管理机构将于每年年底对基地培训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若不符合培训基地管理标准的将限期进行改进,直至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无特殊原因,基地一年内没有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活动的将取消其干部教育培训基地资格。
??培训基地的有效期自培训管理机构发文认可成立基地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建立培训基地评估制度。培训教育工作情况应纳入各基地目标管理的范围,并作为评估衡量基地及其负责人工作业绩 的重要内容。各培训基地每年底要进行一次自查总结,向组织部、市人事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领导小组将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各基地实施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组织实施培训教育年度计划的情况、基地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领导责任 目标、学习内容、学习效果及培训效益跟踪等。对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规定开展教育培训、培训目标 不明确、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较差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管理标准的,将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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