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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意见
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推进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队伍,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和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5〕12号)、《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11〕18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员科学分类为前提,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特性,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突出法官职业特性,建立独立的法官管理体制。
(二)坚持以去行政化为突破口,实行法官待遇和法官等级挂钩,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法官待遇与行政级别脱钩,法官以等级定待遇。
(三)坚持以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为重点,吸引和留住优秀法律人才。实行独立的法官薪酬体系,加强法官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建立法官等级晋升制度,打通法官职业通道;优化资源配置,充实审判业务力量。
(四)坚持以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官员额、薪酬、选拔、考核、晋升、监督等制度,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条件,强化法官的职业责任,规范法官的职业行为,强化法官的业绩考核,加强对法官的管理,推动司法公正。
二、实施范围
市、区两级法院的法官、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人员分类。
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规定,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其中,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明确各类人员不同的工作职责,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对各类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
(二)法官管理体制。
1.法官员额。
以满足审判工作需要为出发点,考虑法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审判工作量等因素,科学核定法官员额。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0%,各区人民法院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5%。
2.法官职级。
(1)法官等级设置。根据《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设置市、区两级法院的法官等级。
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院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
区人民法院法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至五级法官。院长为二级高级法官或三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2)法官职数设置。根据《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设置市、区两级法院的法官职数。
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一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副院长的三级高级法官、其他三级高级法官和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35%;一级以下法官实行任职条件管理,不设职数限制。
区人民法院设二级高级法官1名;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28%;一级法官职数为法官总数的25%;二级以下法官实行任职条件管理,不设职数限制。
(3)法官等级晋升。法官晋升等级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审判业务能力以及一定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晋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法官职务。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官可以担任院长、副院长和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法律研究等审判业务部门的领导职务。法官不得在政治部(处)、办公室、监察室等司法行政部门任职。
3.法官职业保障。
加强法官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对法官实行与法官等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参照我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薪级工资表制定法官薪级表,每一个法官等级对应若干薪级,每一薪级确定一个工资标准。
法官薪级的调整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法官实行与薪级挂钩的住房保障、医疗保健等福利制度及退休待遇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法官担任领导职务的,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按照其法官等级对应的薪级确定。
4.法官选任。
(1)严格法官选任条件。担任法官必须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经过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且有一定年限的法律工作经历。
(2)拓宽法官选任渠道。法官员额出现缺额需要补充的,主要从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中择优选任。逐步加大从基层法院遴选上级法院法官的力度。探索从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检察官、律师、法律研究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任法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进一步增强法官选任的公正性。设立法官选任委员会,扩大-法官选任的参与度,增强选任过程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法官的选任应当经过考评、培训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任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法官交流。
市内法官交流按法官等级交流。市外法官调任本市法官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法官交流到法院审判辅助岗位和司法行政岗位以及其他单位综合管理类岗位,按以下规则确定职务:三级高级法官最高确定为正处级职务,四级高级法官最高确定为副处级职务,一级法官最高确定为正科级职务,二级法官最高确定为副科级职务,三级法官以下确定为科员。各职级的任职时间按交流前法官等级的任职时间计算,确定为科员级别的,按任法官时间计算任职时间。
6.法官考核、监督。
建立健全与审判工作规律相适应的审判绩效考核机制,对法官的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法官等级和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依据相关程序降低其法官等级。
进一步健全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流程管理等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健全法官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诉讼制度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
健全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的机制;完善依法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机制;健全敏感词申诉、投诉举报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和司法监督员等工作制度。
进一步完善法官惩戒制度,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加强对法官廉洁司法的监督力度。对违纪违法不能继续任职的,依据相关程序免除其法官职务。
7.法官教育培训。
加强法官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拟任法官和担任院长、副院长,必须接受任职培训。晋升高级法官,必须接受晋级资格培训。法官每三年必须参加一次续职资格培训。
加强法官思想政治和职业行为规范教育。切实加强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教育培训,确保法官队伍政治方向正确,公正、文明、廉洁司法。
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完善法官年度培训、法官轮岗交流等制度,不断提高法官理论水平和司法技能,丰富法官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
(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体制。
综合考虑法院审判工作量、法院编制等因素,以有效满足法官办案为原则,配备相应的审判辅助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
司法警-察按警-察职务序列进行管理,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司法行政人员管理体制。
综合考虑司法行政岗位职责和工作量等因素,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法官薪级套转。
已评定法官等级的,按照规定进行套转;已任命为法官但未评定法官等级的,根据相关规定评定其法官等级,再按规定进行套转。
实施套转时,现任职司法行政岗位的法官须作出选择。选择留任司法行政岗位的,按规定免去其法官职务;选择担任法官的,免去其司法行政职务。其他法官可根据自愿原则,按现级别转任为司法行政人员,同时按规定免去其法官职务。
四、实施步骤
为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用一年时间组织实施。
(一)套转法官薪级。市、区法院根据法官员额、内部职责分工等情况明确法官职位,再按法官职位确定法官人员名单,并按规定报市、区组织部门审批。由组织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改造公职人员人事业务管理系统、工资统发系统,确保法官薪级套转工作顺利实施。2015年6月前完成对各区人民法院法官薪级的套转工作,9月前完成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薪级的套转工作。
(二)核定司法行政岗位的机构、编制、职数,并完成司法警-察套转工作。由市编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核定市、区两级法院司法行政岗位的机构、编制和职数。由组织部牵头,制定司法警-察套转方案,组织对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进行套转。此项工作2015年10月前完成。
(三)建立健全法官配套管理制度。由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研究制定法官选任、等级评定、晋升、考核、监督、惩戒以及交流等配套管理制度,完善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职业行为规范建设。此项工作2015年12月前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成立市法官职业化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本方案,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事务。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在相关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
(二)加强协作。市、区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相关政策制度的顺利出台和实施。市、区法院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按照本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加强宣传。加强法院系统内部宣传教育,使全体法院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和把握改革的意义、理念和内容,积极参与改革。注重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意见
最高法: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引导初任法官基层任职#e#五项法院人员管理制度改革措施,其中包括:1. 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统管改革,推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
2. 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与之配套的,则是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
3. 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
4. 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确保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正常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
5. 完善法官选任制度,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初任法官首先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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