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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员的管理办法
因工作需要,市局机关经常要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税务干部协助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借用人员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下面就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借用人员的管理办法 篇1
一、借用期限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借用人员手续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一)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提出请示,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
(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
(四)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五)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临时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待遇
(一)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元。
3、临时借用人员的居住、办公地址在XX市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4、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XX市区以外的临时借用人员,每月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往返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或回居住地探亲2次,往返车船费凭有效票据到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
5、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单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的,按市局机关在职人员的标准在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借用人员的管理办法 篇2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龙安区纪委监委机关借用人员(以下简称借用人员)管理,按照“坚持标准、控制数量、从严审批、加强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安区纪委监委机关各室部(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借用人员配合工作,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区委巡察机构原则上不允许借用人员。
第三条借用人员应当是正式在编人员(教师除外),与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无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与被审查调查对象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第四条借用手续办理程序:
(一)上级纪委监委领导机关和部门借用人员,经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办理借用手续。
(二)区纪委监委机关借用人员
1.区纪委监委机关各室部(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人选名单,填写《借用人员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审核。
2.符合借用条件的,由区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
3.借用结束后,借用部门根据借用人员工作表现,作出客观评价和工作鉴定,经分管领导审定后,送区纪委监委组织部统一出鉴定并留档,由区纪委监委组织部通知借用人员按期返岗。
第五条借用人员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一案一借用,一案一鉴定的.原则办理借用手续。
第六条 借用部门负责借用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得干预借用人员的岗位调整、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等事项。
第七条借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借用部门发现其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及时报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特殊情况借用人员,经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一事一议。
第九条 区纪委办公室办理借用人员就餐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 区纪委监委组织部每年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借用人员的,限期清退,并对相关室部(中心)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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